臧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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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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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11民初807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臧XX,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203。
负责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原告臧XX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6000元(包括车损101000元、评估费5000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5日9时许,原告臧XX驾驶车牌号为皖F×××××号小型轿车行驶时,因疏于路面观察,导致车辆底盘刮到院内的石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臧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皖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等,并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被告自行定损,变速箱总成价格为18700元;方向机确实损坏,核定价格为11000元,认可金额为6380元;油底壳可以换,核定价格为4500元,认可金额为2559元;发动机下护板损坏没有异议,核定价格是1600元,认可金额为772元;工时费是4000元,核定价格是3100元;变速箱总成维修即可,不需要更换,上报的变速箱定损金额为18000元,总公司没有同意。前期基本达成了维修协议,商定赔偿金额为34000元,因总公司要求变速箱进行修理,导致变速箱壳维修还是更换产生争议,原告就不再认可34000元的赔偿金额了。综上,同意赔偿合理费用34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臧XX为其所有的皖F×××××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53568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
2019年1月15日9时许,臧XX驾驶皖F×××××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发展大道与酒都大道交叉口南侧200米沙石厂院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因疏于路面观察,致车辆底盘刮到院内的石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臧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臧XX及时报险。后因与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能最终达成一致,臧XX自行委托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方向机损失为14600元、油底壳损失为4600元、变速箱损失为92000元、排气管隔热罩损失为1200元、排气管防护梁损失为370元、发动机下护板损失为1600元、元宝梁损失为9000元、辅料4000元、工时费3000元、残值250元,合计损失130120元。因臧XX急需用车,双方仍未达成一致。2019年3月初,臧XX自行委托宿城区理想汽车维修厂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
因某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单方委托评估报告,臧XX自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经勘查发现:1.发动机与变速箱部分:油底壳破损,发动机下护板变形破损,排气管隔热罩破损,变速箱阀体破损,变速箱壳体破损;2.底盘部分:方向机破损。其中,该公司分析变速箱阀体破损、变速箱壳体破损,根据《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795-2011)附录B达到损坏要求,可以界定为变速箱总成损坏。2019年6月5日该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方向机损失为11000元、油底壳损失为4500元、变速箱总成损失为78300元、排气管隔热罩损失为1587.84元、排气管防护梁损失为483.17元、发动机下护板损失为1600元、辅料4000元、残值471.01元,合计损失101000元。本次评估支出评估费5000元。2019年7月12日,本院组织双方到宿城区理想汽车维修厂勘查拆卸、更换下来的部件并询问维修涉案车辆人员,经勘查发现变速箱壳体上有裂痕,且其中一道裂痕有错位现象。车辆维修人员陈述,本打算维修,当时导油管断了一块,但导油管断裂造成变速箱无法使用,挂挡不走;后拆开修理,发现导油管不行,漏油板有轻微变形,稍微变形就会导致发动机空转,挂挡有冲击感、顿挫等;变速箱大壳上有裂痕,平面不好会漏油,温度升高,可能会引发自燃等安全隐患。2019年7月31日开庭中,徽商公估公司工作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其陈述变速箱滑体和油底壳有裂痕,属于变速箱总成,系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更换;裂痕通过打磨方式修复的话,可能会出现漏油漏气,无法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根据车辆维修准则以及安全系数,必须进行更换,否则,会造成安全事故。
2019年8月5日,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变速箱检视孔打磨痕迹(周边损坏)以及滑体损坏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依法委托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自动变速箱(器)底板有一处破损,外壳下部检视孔处有一条约6厘米的反L形裂纹,变速器底板处破损处与检视孔处裂纹为同一不规则硬物一次硌碰形成,自动变速器壳体出现裂纹会影响其强度,且裂纹会在车辆行驶中延伸,使得变速器壳体发生变形,造成自动变速器进而轿车底盘不能正常工作,必须更换该变速器壳体和其他受损件;从该轿车自动变速器上拆卸下来的一副滑体为铝合金件,由于修理厂未能提供该滑体的故障现象和故障检验码,无法判断是否因石块硌到变速器底部,使得该滑体出现故障和影响使用。该鉴定所遂出具鉴定意见:涉案车辆自动变速器检视孔处的裂纹和底壳的损坏是宝马轿车行驶中由路面石块硌碰到变速器底部造成,自动变速壳体产生的裂纹,会影响其强度,造成自动变速器进而轿车底盘不能正常工作,必须更换该变速器壳体和其他受损件。自动变速器滑体和修理厂未能提供该滑体的故障现象和故障检视码,无法判断该滑体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该次鉴定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另查明:某保险公司自行询价变速箱壳价格,相关修车人员回复没有单壳卖。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本案中,因车辆损失系本院依法委托的江苏省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中的评估机构作出,并结合本院向车辆维修人员、鉴定人员了解的信息,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损失的依据;某保险公司自行认定的价格以及处理方式明显缺乏中立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变速箱上的裂痕出现的成因,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系涉案事故造成,故某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进行赔付;至于缺失一块滑体,而滑体属于变速箱总成的一部分,在变速箱总成需要更换的情况下,滑体丢失仅影响残值价格的确定,综合鉴定机构对其他主要部件残值的认定情况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扣除200元。关于评估费、鉴定费承担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涉案的评估费、鉴定费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根据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诉辩意见,某保险公司应赔付臧XX各项费用合计105800元(含车损100800元、评估费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臧XX各项损失合计105800元;
二、驳回原告臧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臧XX负担2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400元;第二次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
审 判 长 侯顺忠
人民陪审员 张守业
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邓 霞
书 记 员 邵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