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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PRA提出较不严格的保险监管报告要求

  • 2017年10月19日
  •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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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新咨询,到4月13日结束,PRA自10月份发布一系列潜在的“针对性的改进”的规则进行第三次磋商。这些是为了响应游说英国财政委员会和英国保险业的议员,英国在2016年1月实施该制度时声称特别严格。


英国保险业协会(ABI)对此次磋商表示欢迎,认为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它表示,自“偿付能力II”生效以来,英国保险公司的报告负担增加了四至八倍。


贸易机构审慎监管负责人Steven Findlay表示:“这些变化是英国保险业提出的更广泛的一系列改革的一部分,也是财政委员会最近批准的。“PRA仍然有很多机会进一步确保我们的保险业能够在帮助英国脱颖而出后发挥重要作用。”


他补充说,拟议的修改“对于缓解这些不成比例的负担是特别有帮助的”。


欧元区偿付能力体系于2016年1月1日在各种延误后生效。这些规定在英国适用于400多家零售和批发保险公司以及劳埃德保险市场,为欧洲保险公司规定了更广泛的风险管理要求,并要求公司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其预期的未来保险或再保险责任。


“偿付能力II”被称为“最大协调”制度,理论上这应该使国家监管机构没有多大的余地去强加超出欧盟规定要求的要求。作为对财政委员会报告的回应,PRA已经提出了关于匹配调整,模型改变过程以及现在的报告要求的规则的调整。


PRA的最新建议旨在“减少偿付能力II公司和共同体的负担,同时保持PRA达到其法定目标和监督公司的能力”,监管机构在新闻稿中说道。其中包括将适用于营利性企业的某些报告要求限制在负债超过5亿英镑的企业;使某些报告模板更符合指令的内容;而且对小企业季度报告义务的豁免申请更加开放。


PRA在谘询文件中表示:“考虑豁免将仍然是监督判断,最小型企业的优先排序和限制市场份额限制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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