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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胜诉案例:摔倒后颅内损伤当场死亡,投保时隐瞒脑出血和高血压病史还能获赔吗?#连云港保险理赔律师

  • 2025年03月13日
  • 10:55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在保险领域,如实告知义务宛如天平的支点,平衡着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益。本案中,投保人周 XX 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张XX的健康状况,与 XX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争议,正凸显出这一义务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关键地位。究竟周 XX 的行为是否合理,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法,且看以下分析。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5 年 4 月 9 日,原告周 XX 与 XX 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 “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合同,保单合同号为 887163674578。被保险人为张XX,受益人为周 XX。合同约定生效日期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基本保险金额 100000 元,年交保费 4250 元,交费期间 20 年,保险期间终身。合同签订当日,周 XX 交纳首年保费 4250 元。
2016 年 2 月 27 日 3 时左右,张XX在家中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经垫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心跳呼吸停止、重型颅脑损伤(摔倒),当场死亡,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3 月 2 日,周 XX 将张XX安葬。自 2016 年 2 月 27 日起,周 XX 多次向 XX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XX 保险公司以周 XX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并于 3 月 9 日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明确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周 XX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XX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100000 元。
经法院查明,张XX在投保前曾多次住院。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8 日住院 8 天,出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 3 级极高危电解质代谢紊乱;3 月 28 日至 4 月 16 日住院 19 天,诊断为脑出血术后、质发性高血压;8 月 20 日至 9 月 17 日住院 28 天,诊断为颅骨缺损修补、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12 月 18 日至 12 月 21 日住院 3 天,诊断为症状性局灶性癫痫、高血压 2 级极高危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 。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人周 XX 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张XX的健康状况,公司在 “电子投保书” 中进行了明确询问。而周 XX 作为张XX的丈夫,在明知妻子患有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 3 级(极高危)、电解质代谢紊乱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却在投保书中未如实告知这些关键信息。
保险行业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的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在错误的风险判断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在本案中,张XX所患疾病属于较为严重的健康问题,这些疾病的存在显著增加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疾病风险的概率。若 XX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知晓这些情况,极有可能会基于风险考量,做出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XX 保险公司认定周 XX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不退还保费。
三、法院认为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支付保费,在被保险人出现死亡、伤残等特定情形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其由保险条款、投保单等构成。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的 “祥瑞一生终生寿险(分红型)”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周 XX 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周 XX 在投保前明知被保险人张XX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却在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健康情况询问的 “电子投保书” 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且该 “电子投保书” 经周 XX 在 “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 中签字确认。
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至关重要,其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张XX所患疾病对其身体健康状况产生了严重影响,而最终其因重型颅脑损伤(摔倒)死亡,这与她本身所患疾病存在一定关联。因此,XX 保险公司在知晓周 XX 未如实告知这一解除事由的三十日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周 XX 要求 XX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100000 元的诉讼请求。
四、何帆律师评析
从本案来看,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不仅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更是维护保险市场诚信和公平秩序的要求。周 XX 因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导致最终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为广大投保人敲响了警钟。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投保文件,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若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即便合同订立,保险公司在发现后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拒赔。同时,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也应加强审核力度,降低承保风险。对于投保人而言,诚信投保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只有遵循规则,才能在风险来临时真正获得保险的保障 。如果原告选择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代理,或许就是另外一种案件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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