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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轿车驶离道路坠落堡坎去世,保险公司却以存在肝癌晚期病史拒赔合理吗?#南京保险理赔律师

  • 2025年03月12日
  • 11:07
  • 来源:公众号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 作者:
当风险降临,保险理赔本应是慰藉人心的及时雨。但在本案里,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投保人满怀期待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之门外。这一拒赔背后,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严格审视,还是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迷思?让我们深入案件一探究竟。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4 年 6 月 16 日,原告向 XX 以丈夫陈XX为被保险人,与 XX 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性保险合同(合同编号:500017555XXXXXX)。这份合同涵盖了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以及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险期限为终身,生效时间精确到 2014 年 6 月 17 日零时零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 12 万元和 10 万元。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依据身故或全残当日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随后保险合同终止。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5 年 4 月 24 日 11 时 50 分左右,陈XX驾驶渝 GBXX** 号小型轿车,从武隆县双河乡经巷双路前往巷口镇。当车辆行驶至清水村杨柳沟路段时,意外发生,轿车驶离道路,坠落至 10 米高的堡坎下方。陈XX随即被紧急送往武隆县福康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日 23 时 41 分不幸离世。经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的死因系交通事故损伤,具体为闭合性腹部损伤合并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事故发生后,2015 年 5 月 18 日,原告向 XX 依据保险合同,向 XX 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望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但在 2015 年 6 月 29 日,XX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做出了拒赔决定,并向向 XX 送达了《理赔拒付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保环节,向 XX 和陈XX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书面健康告知问卷中,面对是否存在疾病的选项时,均勾选了否定答案。而实际上,陈XX当时已是肝癌晚期患者。原告向某1是向 XX 与陈XX的非婚生女,原告陈某1是陈XX的儿子,向 XX 与陈XX为夫妻关系,且陈XX的父母均已去世。基于此,向 XX 等人作为法定受益人,要求 XX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及相应利息,从而引发了此次诉讼。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秉持着严谨的风险管控原则,在处理这起理赔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做出了拒赔的决定。该条款清晰指出,倘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仅无需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着充分的依据来支撑其拒赔主张。首先,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为了准确评估风险,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了详细的书面健康告知材料,其中明确询问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这种询问方式是保险行业的常规操作,旨在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以便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是否承保。而向 XX 和陈XX在面对这些询问时,却未如实告知陈XX身患肝癌晚期这一关键事实。肝癌晚期属于严重疾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风险评估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从保险原理来看,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会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像陈XX这样的病情,会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未来的赔付风险。若保险公司在知晓真实病情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选择拒绝承保,或者大幅提高保险费率。但由于向 XX 和陈XX的故意隐瞒,使得保险公司在错误的风险评估基础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向 XX 和陈XX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做出拒赔且终止保险责任的决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三、法院认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被保险人陈XX的死亡原因应以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为准,认定其死亡系交通事故损伤直接导致,并非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上,虽然投保人向 XX 和被保险人陈XX未如实告知病情,但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审核批单》中,“险种是否继续有效” 标注为 “否”,此表述过于模糊,不能被认定为明确的合同解除通知。其二,自保险公司知晓合同解除事由,即 2015 年 5 月 18 日原告提交理赔资料可推知其知晓被保险人病情起,至 6 月 29 日发出拒赔通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四、何帆律师评析
在此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病情,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一行为确实给保险理赔埋下了隐患。但保险公司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瑕疵,未能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这一案例给广大投保人敲响警钟,投保时如实披露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至关重要,否则极有可能在理赔时遭遇阻碍。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等关键权利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确保通知内容明确无误。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参考,提醒保险交易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依规行事,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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