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投保了百万身价保险,醉驾,人没了,保险要不要赔?
如果经常看我文章的小伙伴,应该对这个问题不陌生。
因为咱之前写过两篇文章,解读法条的同时,回答了这一问题。
即使看过的小伙伴,已经忘记了内容,但看到这两篇文章的标题,应该也猜到了结果——保险公司大概率要赔。
至于为什么要赔,之前文章中写得很明确了,建议大家点击文章链接,再去学习了解。
我们今天,讲个不赔的案例。
这个案例,对于理解保险法,指导保险实务,相当有意义。
话不多说,直接上案例。
(2021)吉民申544号
2018年11月,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敦某,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百万身价保险,交费10年,保险期间30年,保额5万,自驾意外身故,20倍保额。
2018年12月,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翻下路基,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敦某持有的驾驶证,因超分,已停止使用;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1/100Ml,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A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A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于是,王某将A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而根据交警认定书,敦某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并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负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敦某属于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该罪是行为犯,一审法院推定敦某故意犯罪成立,驳回王某诉讼申请。
说实话,一审法院很“刚”,直接判了敦某危险驾驶罪。
如果您前面认真阅读了《明明是醉驾,为啥保险公司还得赔》这篇文章的话。就会发现,只有极少数法院会直接判决。
而一审法院之所以做了这个“少数派”,我感觉跟敦某驾驶证超分被停止使用也有一定关系。
就算咱不懂法,你想啊,一个人不仅醉驾,驾驶证还被停了,出了事故还得让保险公司赔的话,好像确实有点说不过去,高低也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不管咋样,王某没有从一审法院那里获得想要的结果,就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了证据,主张自己并没有收到保险条款或合同,并自认保单上被保险人敦某的签字,并非敦某本人所签。
二审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案涉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且王某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自诉被保险人敦某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敦某认可保险合同并同意保额,所以,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王某基于无效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申请,不应被支持。
王某仍然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可了二审的理由,认为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到两个启发:
一是搞懂(真懂)保险法太重要了。
王某律师一开始肯定是从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和对免责条款未进行提示说明来切入的,所有才强调王某没收到合同,并“抖出”了敦某未本人签字。
但是他们忽略了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额,否则无效。这才导致满盘皆输。否则,按照目前法院众多判例来推断,王某胜诉概率很大。
二是买保险还是得认认真真合规买。
购买保险,还是得找个靠谱代理人、靠谱渠道,按照正常购买流程。认认真真买,别搞啥不签字、代签字这样的省事的举措,以免到时候理赔难。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高院判决:被保险人未签字认可保险,发生事故,不赔
省高院:以个人身份挂靠单位投保团体健康险,合同有效,发生重疾应该理赔
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结节,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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