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担任公司高管期间不为员工交社保,给公司造成数十万元滞纳金的损失。公司能向时任董监高追责吗?如董监高被追责,非上市董责险能赔吗?
一、案件梗概
概要:未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滞纳金损失,时任董监高承担了赔偿责任
A公司于2002年登记成立。2012年6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郑某、袁某,同时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
2015年9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郑某执行董事职务,免去袁某监事职务;同意二人转让出资;解聘郑某的经理职务。
2020年6月,社会保障机构责令A公司,为员工追缴了2014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各项保险及滞纳金41.2万元。
其中,补缴截止至2015年的社保滞纳金共18.3万元。
A公司即向郑某、袁某追责,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执行职务期间未及时缴纳社保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郑某、袁某作为当时的董事和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人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勤勉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酌情判决郑某赔偿4.5万元,袁某赔偿1.5万元。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二、董监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8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法院判决郑某酌情赔偿4.5万元,袁某赔偿1.5万元,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三、非上市公司董责险能赔吗?
那么,本案中郑某、袁某需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非上市公司董责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吗?
答案是肯定的。
非上市公司董责险可替郑某、袁某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非上市公司董责险的保险责任之一: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个人因执行其于被保险公司的职务时实际或涉嫌给被保险公司造成损失,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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