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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由拒赔的案例研析

  • 2024年07月16日
  •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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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项下的内容较多,而各类不同的保险类别也会涉及相同的责任免除事由,本篇案例研析拟就保险公司以常见的责任免除事由拒赔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讨论,针对法院就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01

保险拒赔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保险合同条款,重疾险如“因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意外险如“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工程停工期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

02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案例

(1)重疾险以先天性畸形拒赔案例

(2022)京74民终1506号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进行了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颅脑手术,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合理的解释说明义务,未就ICD-10关于“先天性畸形、变更或染色体异常”的分类和定义出示或者以口头形式就此问题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应赔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复星联合北分上诉认为《保险合同》(保单号W8***0)在内容上已对投保人注意义务及免责情形做了充分提示,上诉人为保证投保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已在签约程序中做了保证措施,张某的涉案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本院认为,虽然合同主文中在“免责条款”、“注释说明”等部分将被上诉人所患疾病所属的免责情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及认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上述标准只有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才能了解,且复星联合北分亦无法就投保人应如何判断投保时是否属于上述免责情形进行说明,在此情况下张某父亲张某2进行投保应按照一般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认知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复星联合北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片面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片面适用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本院认为,本院认定复星联合北分未就ICD-10关于“先天性畸形、变更或染色体异常”的分类和定义出示或者以口头形式就此问题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导致张某父亲张某2很难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即使张某所患疾病如复星联合北分抗辩所称属于先天性畸形,复星联合北分亦应向张某给付涉案保险金是正确的,并非片面加重上诉人的责任而是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修正。


(二)第三者责任险以酒驾拒赔案例

(2021)京74民终586号
裁判要旨:平安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条款并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平安北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富丽任公司支付保险金。平安北分公司主张本案系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免赔事由。对此,本院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平安北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投保人或富丽任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或富丽任公司就涉案情形属于免赔事由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平安北分公司应当向富丽任公司支付保险金。

03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案例

(一)意外险以无证驾驶拒赔案例

(2021)川15民终27号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通过文字加黑、字体加粗的形式予以提示,符合法定标准,且投保人通过在《保险条款内容及义务告知确认书》上加盖单位印章的形式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并知悉条款内容;根据文义解释,本案所争议的免责条款仅存在一种符合常理的理解,即被保险人的雇员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雇员人身伤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可免于赔付。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提示义务的履行问题。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无证驾驶的概念、内容,保险人不需要明确说明,只需提示投保人知道无证驾驶将产生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后果即可。本案中,李子成的无证驾驶行为系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案涉保险合同中将被保险人的雇员无证驾驶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情形作为了免责事由,中国人保天全支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鸿源矿业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关于提示义务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案涉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免责条款已通过文字加黑、字体加粗的形式予以提示,符合法定标准,且鸿源矿业公司通过在《保险条款内容及义务告知确认书》上加盖单位印章的形式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并知悉条款内容,不能仅因无经办人签字而否定该书证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中国人保天全支公司就争议免责条款已向鸿源矿业公司履行提示义务,该争议免责条款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有效内容。

其次,关于争议免责条款的解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解释合同条文,应从文义解释入手,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本案争议免责条款仅存在一种符合常理的理解,即被保险人的雇员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雇员人身伤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可免于赔付。就本案而言,李子成的无证驾驶行为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子成也因此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其无证驾驶行为与伤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李子成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中国人保天全支公司可不予赔付。另,鸿源矿业公司虽质疑中国人保天全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保险条款与其投保时的保险条款内容的一致性,但经本院网络查询,在卷保险条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条款一致,且鸿源矿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时的保险条款与在卷证据存在差异,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意外险以酒驾拒赔案例

(2021)京74民终382号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的血醇为256.97ml/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规定。

法院认为:对于新华人保公司提出“傅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标准,傅旭酒醉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保险条款》2.4条责任免除第8项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6.7条酒后驾驶约定: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傅旭驾驶的狮城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傅旭的血醇为256.97ml/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规定。

04

律师分析

大多数市面上的合同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及期间免责条款,通俗一点来讲原因免责条款就是因某种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如自杀、猝死等导致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免责条款在某段期间内无论是何原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在吸毒、酒驾期间,无论其死亡是否与吸毒或酒驾有关,如在酒后驾驶期间被旁边道路上掉落的石头砸到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主要的焦点通常集中在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经过保险公司的提示及解释说明,一方面是投保提示书等是否有投保人的亲笔签名,另一方面针对而线下或线上的方式的保险销售,对提示说明义务认定的履行方式又根据个案区别不尽相同,但随着保险销售监管力度的加强,保险公司销售流程的规范,通过线下双录视频、线上可回溯视频能够较为完整的回顾投保流程,若有相关记录视频作为证据会更加直接的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是否达到使投保人真正理解的实质标准。

05

涉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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