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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罚不刑,保险合规处罚成摆设

  • 2024年07月04日
  • 18:45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2024年,行程过半,各类盘点亦已在路上。




从门户网站关注焦点看,上半年的监管处罚则是本周热点。




综合各媒体统计,金融监管总局、各地金融监管局今年上半年对险企和保险中介机构罚款总额达1.89亿元,开出1350张罚单,较去年上半年的1.54亿元罚金,同比增长约18.52%,较去年上半年的1249张罚单,数量同比增长7.48%,而与去年相比另一显著区别是禁业人数,2024年上半年,行业共有31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而终身禁入的情况占据了半数左右。




由于非官方统计,各家数据存在或多或少的差距,但数量的提升确是实实在在的结果,相信随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正式启动全面工作,后续的监管处罚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将有进一步的提升。




当然,在金监局三定正式完成前,处罚亦未停下脚步,比如,2024年上半年结束时,“罚款激增”等字眼就已作为媒体的吸睛标题而出现。




与监管处罚数据同步的是,合规年年做,合规动作年年增,合规人数年年涨,合规薪酬要保证(根据前期传出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即便如此,监管处罚仍是屡查屡增,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从公司内部看,合规的话语权缺失是常态。业务好或不好,坚守合规都是保险机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标准语言,但具体到业务生态时,尤其是管理层或一把手定下来要做的事情,合规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否则将进入无限的合规论证循环中,在保险公司内部,这是管理的艺术。毕竟,任何困难都不应成为业务发展或一把手战略落地的阻碍。




从监管处罚看,其处罚依据当然是《保险法》,不管是寿险领域常见的销售误导、保外利益、虚列费用,还是财险领域的编制虚假资料、虚列费用、利用保险业务或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其背后的原因基本都大同小异。




比如,寿险个险渠道常见的是销售误导和保外利益,这类情形与保险公司始终难以回归保险保障本源有关,寿险银保渠道的虚列费用,基本离不开给银行的“小账”,财险领域的虚列费用亦是如此,而虚构中介业务则当然是为了套取费用,至于这笔费用最终由谁获益,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




概而言之,合规难以纵深推进,真正实现在公司内部长牙带刺是因为合规终究是依附于业务,一如此前老生常谈的一二三道防线一样,在现行规则下,保险业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规独立或审计独立,几乎没有现实的土壤。




基于此,监管处罚更类似于审计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通过监管的合规合法性检查来发现问题、倒逼解决问题。




当然,仅从处罚结果看,监管处罚的背后首先是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做出处罚,但从越罚违规事项越多的结果看,却是“行刑衔接”力度不足导致的监管威慑力下降。




从保险复业以来的监管处罚后行为看,监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少之又少。




基于此,对于保险机构或从业人员而言,监管处罚无非三种结果:一是罚款,二是开设新机构受限,三是高管任职受影响,但不管是何种结果,相比对保费的渴望,前述三种情形基本都可内部解决。




长此以往,处罚的威慑力或许会呈边际递减效应,罚和认罚以及认罚之后继续为之则大概率成为常态。毕竟从处罚的后果看,未动及被处罚企业或人员的根本。




从这个视角看,要想真正解决保险甚至整个金融机构合规性的问题,内部长牙带刺显然有违人性,但敢于移送司法机关、真正落实“行刑衔接”却是可真正推动行业依法合规发展的有力工具。




进一步看,随着我国新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其对于“行刑衔接”制度的修改,已经从原先的“单向移送”,改为“双向移送”,即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移送不再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单向作为,而是两者根据对方的职责相互移送,进而规避了错误移送的风险。




法律的修订,已解决了行政机关对于是否应移送的专业判断不足的担忧,而后续是否移送,则还是老问题:行业需要保护还是需要严苛的价值考量。




毕竟,某种程度上,行政处罚可以成为威慑,也可以成为相关机构或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庇护。




何时能改变“以行代刑”的价值取向,行业的合规才能实现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