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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路径探讨:以农险模式为基础增设全国统筹基金

  • 2024年06月06日
  • 18:51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汛期来临,巨灾保险的热度飙升,更确切地说自年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以来,有关巨灾保险的讨论热度始终未减。




时至今日,国家层面统筹推动巨灾保险落地已走过8年,这8年间,多地已试点了“财政型”为核心模式、以住宅为主要标的物的巨灾保险,但就实质而言,更多地被认为是地方财政救助资金的另类通道。




从实践看,各地试点的巨灾保险基本都是普惠型的,从价值几万元的农村住房到价值千万的豪华别墅,财政统一给予保障,保障额度基本在10万元以下。




当年度,有赔付或者赔付高时,第二年财政资金继续注入,反之,则可能大幅压减或者取消。




无疑,这一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巨灾保险需要长期积累资金以平滑超大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初衷。




从全球成熟市场看,巨灾保险的承保是需要明确分层的,财政参与的应该是最高层的损失,也就是最极端、最低频的超大巨灾带来的超出商业保险行业和国际再保行业的承保能力的极端损失部分,当政府承担此类风险的兜底责任后,保险行业就不再存在承保能力不足的担忧,也可以通过条款设置等方式承保行业可接受的商业巨灾保险。




再进一步,平滑超大巨灾风险需要足够的资金沉淀,但现有模式下,当年度的财政资金或通过理赔方式完成支付,或下年度不再推进,导致资金无法沉淀,也就无法为潜在的超大巨灾构建起真正的缓冲垫。




此外,由于巨灾风险本身的特性,相较其他财险险种,其更需更大范围的统筹承保,以实现各地不同巨灾风险之间的相互平滑和缓冲。




也正是基于此,行业内外近年来持续呼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条例》,以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协同效用,让巨灾保险真正实现超大巨灾时的救助功能,并有效厘清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让市场的回归市场,以实现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




对于《巨灾保险条例》的方向,业内已多有讨论,在笔者看来,在已有农险模式的基础上增设全国统筹的超大巨灾保险基金或为可行的方式。




一是常规风险部分自担。农业保险的发展壮大和快速普及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甚至某种程度上几乎完全依赖于财政,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在三农领域的作用,尤其是对农业经营者保险意识提升等方面的价值。




农险试点以来,中央、省、市等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同时,农业经营者亦需承担一定的保费费用,这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政资金的压力,也确保了保险的功能和价值能够落到实处,尤其是在农险经营愈发正规化的当下,单纯财政资金流转维度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在逐渐减少。




二是超大巨灾财政支付。巨灾保险不同于农业保险的是,当发生超大巨灾时,农业的收成减少甚至绝收并不必然导致民众的生活受损,农险赔付的作用更多体现于为其提供再生产的保障,而巨灾保险尤其是超大巨灾发生时,民众的生存则可能受到严重影响,传统意义上,该类情形通常由财政救助资金实现,但对于涉及范围超常规的巨灾而言,当年度的财政救助资金可能难以切实实现完全的救助功能。




基于此,在常规巨灾公众和财政共担的基础上,设立全国层面的超大巨灾基金,通过持续的资金沉淀,则可实现对超常规巨灾的有效应对。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巨灾保险的逐步完善势在必行,但打破各自为政的地方保护主义应是统筹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