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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风险提示:承保过的案件因故撤诉,再次起诉投保有风险吗?

  • 2023年12月06日
  • 13:52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序 言

本文是旧文章进行了修改后重发,之所以再发,是因为相同剧情不断地在重复上演,因此需要持续不断地提示其中的风险。

近期崔老师我发现此类案件特别多,因为我们所有投保的案件资料,都留存在我们诉责险智能法务“法小邦”中,系统中有个同案提醒功能,能让我们去比对不同时期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资料!

承保过的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简称二进宫案件)能再次承保吗?二进宫案件有风险吗?二进宫案件的风险又在哪里?

二进宫案件,是特指以下案件:

投保人曾经起诉并申请过财产保全,诉讼中,因为某种原因撤诉了。现再次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拟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那么我们保险公司应如何看待此类案件?只评估案件本身的风险是否足够呢?

下面我们分析下这个案件。

本案保全金额9000万元,案由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

起诉状中介绍的案情如下:

2010年,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潘某三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

约定就浙江某市三块面积各为4000平方米的三个项目合作建设开发。协议约定三个项目由被告挂名建造与管理,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三方按约定比例分享、承担。各方的投资比例为原告30%、被告55%、吴某15%。

协议签订后,三方初步确定总投资2亿元。

原告于2010年至2011年陆续分数次将出资款付至被告账户,潘某也将出资款付至被告账户。

2012年某月,潘某将其持有的15%的投资份额转让给原告。

原告其后将本金3000万元支付到被告账户,由被告支付给潘某。

综上,原告共向被告账户支付投资款9000万元。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收回上述投资款项。

上述案情简而言之,就是三方共同出资开发地产项目,中途一方退出,剩下两方继续合作。现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全部投资款。

乍一看原告的诉求挺合理。

但看到起诉状陈述的案情后,我的疑问就如趵突泉的泉水,汩汩往外冒:

第一、按说双方合作开发地产项目,目前地产行业如火如荼,原告为什么不主张分红,而主张只要回投资款?

第二、双方合作的项目进展如何?为什么起诉状中对2012年以后至今7年的合作进展只字未提?

第三、双方如何产生的争议?争议焦点又是什么?

.......

也就是在起诉状中,原告回避了很多关键性问题,只是强调了自己单方的意愿,就是要回投资款。

从事诉责险项目3年多,看过太多的诉讼案件,我认为事情并不像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轻描淡写,其中必有隐情。只不过原告认为这些事实对己方不利,因此采取了回避策略。

既然有疑问,我因此要求一线经办人补充资料,以进一步打消我的疑虑。

经办人紧接着补充说明了一个情况,去年(2018年8月)此案曾在我们公司承保过,只不过后来诉讼中原告撤诉了,撤诉的理由是因为双方庭外和解谈判,但目前和解未果。故再次起诉,并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经办人以去年曾承保过为由,试图说明该案并无风险。

殊不知,经办人提到的“曾经起诉保全后又撤诉”的事实,恰恰让我的疑问更加深了一层,也就是本案又增加了一个需要审查的高风险因素。

有人会问为什么“起诉保全撤诉过”是一个高风险因素?下面分析下。

本案原告2018年8月起诉,诉请金额9000万,申请财产保全9000万元。

这一系列动作,原告的成本如下:

原告预缴诉讼费50万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不详,但不会比诉讼费少,只不过有可能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暂可以忽略;保险费10万元。

也就是原告在付出成本60多万的情况下,完成了起诉立案和保全的动作。

实际上原告付出的是金钱成本,律师和法官可是要实实在在去干活的:

起草起诉状,准备各种诉讼的资料,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立案,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书,法官去银行及房管部门等,查询并查封冻结被告价值9000万元的财产......

原告付出了几十万代价,律师、法官等一堆人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原告随随便便就撤诉了???让所有的付出付之东流?这样可信吗?打官司当儿戏?虽然撤诉退一半诉讼费,但其他费用不会退的,也就是会有近40万无法追回,难道把钱打水漂玩?

其实,如果说诉讼前,欠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那么在诉讼中,一旦法院查封、冻结了欠钱的被告的财产,从心理上讲,要钱的原告就处于了优势地位,而欠钱的被告就处于了劣势地位。

道理很简单,大家都知道判决容易执行难,既然未判决已保全了被告的财产,说明判决的执行已有了保证。

应该说,从执行角度原告是稳操胜券了。

但这个时候原告为什么要撤诉呢?

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叫撤诉。撤诉指原告起诉立案后,法院未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主动终止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中,通常原告撤诉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种:

第一种: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双方产生争议后,原告起诉,被告感觉诉讼结果对己方不利,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后,双方达成一致后,原告撤诉。

比如原告起诉还钱,被告主动找原告归还本金,原告减免点利息。双方争议解决,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故原告撤回诉讼。

应该说此种情形属于双方皆大欢喜的结果,原告的目的达到了。

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的撤诉占比非常高。

第二种:原告的证据不充分或案由错误迫于败诉的压力撤诉。

此类情形,一般经过了证据交换甚至开庭审理,法官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或者诉讼的法律关系错误,法院无法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一般这个时候,法官会向原告释明,如果判决原告可能败诉的后果,会征求原告意见是否撤回诉讼,潜台词也就是建议原告撤回诉讼。

此类撤诉也有一定的占比。

第三种:双方意图私下和解,被告要求原告撤诉,原告同意撤诉。

此种情形占比很少,毕竟原告费了那么多代价起诉立案保全,被告一句话原告就撤诉了?原告有那么傻吗?放着大好局面不利用。

所以此类情形并不多,尤其已经完成财产保全的案件更少。

那么我们对照下本案,是哪种情形。

首先不是第一种情形,如果是第一种,原告不会再次起诉。

现在原告主张的是第三种情形,这种说法可信吗?第三种可能性有多大呢?

既然本案原告上次诉讼已完成财产保全,已花费数十万元各种费用的情况下,双方庭外和解无任何结果,原告就放弃自己的优势地位撤诉,我认为此种说法可信度不高。

道理很简单,一般人都知道不见兔子不撒鹰。不得成庭外和解的结果,万万不能撤诉。

尤其本案的争议金额高达9000万元,不是个小数。如果你说这是个9000元、甚至90000元900000元的争议案件,原告出于情面,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时撤诉,我能理解。

9000万元,金额太大了,即使原告同意撤诉,他的代理律师都不会同意。毕竟其中可能会牵涉代理律师的费用。如果代理律师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律师的收入可是与诉讼结果挂钩的,现在一分钱没有要回来就撤诉,律师断然不会同意的。

那只剩下一种,就是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原告上次撤诉系迫于败诉的压力撤诉。

那么是不是上次诉讼原告迫于败诉压力撤诉后,再次起诉原告就一定无胜算呢?

这倒也不一定。这其中又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上次撤诉系因为证据不足,本次诉讼补充了新的证据。

如果是这种情况,结合新证据进一步评估案情风险后再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种、虽无新证据但变换了案由再次起诉。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改换法律关系的案由及当事人后,原告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因变换的法律关系和案由更为合理,回避了弱点问题。

但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改换案由也无法得到支持的案例。

相信很多从事诉责险的公司都收到过一份“涉嫌滥用司法查封之风险提示函”,该函中就提到,因为深圳的一个旧村改造项目,一家据称有海航背景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四次变换案由起诉另一家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团的多家公司,每次诉讼金额都在数亿元。

其中两个诉讼已败诉。每次诉讼均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达数亿元。为四个诉讼出具诉责险保函的,涉及有多家大保司。

第三种、既无新事实新证据,也未改换案由,再次起诉。

这种案件的原告,一般思维容易钻牛角尖,比较固执。不撞南墙不回头,撞了南墙也不回头。

再次起诉的结果跟上次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区别就在于,原告不会轻易撤诉了,最终会由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然后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只会得出“司法腐败到处潜规则”的感叹。

那么本案中,在查阅了上次的投保资料后,基本判断属于这种情况,且关键的问题是,起诉状中对上次起诉的事实只字不提,到底原告隐瞒了哪些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在这些事实无法全部了解的情况下,本案的风险就处于不可控状态。

其实,上次的撤诉,就向我们传递了一些对原告不利的信息。

此外,此种再次/多次起诉和保全,存在另外一种风险:

就是被告/被申请人提起保全错误赔偿诉讼的风险加大,并且反复诉讼及保全就涉嫌了恶意保全。

第一次原告起诉并且查封、冻结了被告的财产,后原告很快撤诉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因时间不长,或出于其他考虑,被告/被申请人有可能想“算了,不起诉保全错误了”,毕竟起诉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经历和金钱成本;

但如果原告不依不饶,再次/多次起诉并再次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如果本次诉讼原告胜诉倒还罢了;

如果原告一旦败诉,可能会激怒被告,新账老账一起算,提起保全错误赔偿诉讼,两次的损失一并主张。另外,第一次诉讼保全无果,再次诉讼保全,就涉嫌构成恶意保全导致保全错误。

这个时候,出具诉责险保函的保险公司不但会被牵连进入诉讼,而且保全错误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机率急剧上升。

这就像一个人欺负另一个人,一次忍了、二次三次就可能不再继续忍受了一样。

我掰开揉碎分析了这么多二进宫案件的风险,是不是此类案件一概不能保呢?

我的结论如下:

以前起诉、保全过撤诉后再次起诉保全,未必都存在风险不能再次承保,只不过案件中多了一个需要进一步评估的风险点。

也就是需要进一步了解评估上次撤诉的理由。如果了解清楚了,再作出是否承保的结论。

有人会问,如果原告第一次到我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前的立案情况我无法查清怎么办?

毕竟上次原告起诉撤诉过,原告不说,我们也不会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能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尤其是撤诉的裁定书。

本案我们发现原告上次起诉过,也是因为巧合。但无论如何,诉责险承保风控的原则要遵循:

对于案情不清晰有疑点的案件要慎重承保,也就是不了解的风险不保。

当然有的保险公司说无所谓,我们的策略就是用规模覆盖风险,那您可以忽略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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