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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黑产卷土重来,涉刑案件防控防什么?

  • 2023年11月22日
  • 18:21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一个现象:仅仅过去了一年多,退保黑产(非法获取客户信息诱骗退保后,诱导购买虚假金融产品)又高调地开始攻城略地。




一个变化:在“三定”紧张有序的推进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时近四年,一直试行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金融领域涉刑案件管理翻开全新篇章。




其“新”,主要体现在涉刑案件的管理实现了由面及里的转化,而在监管层面,则实现了从查处到帮扶的转变。






01 从流程管控到人员管理




《试行办法》旨在厘清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定义和流程,其明确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维度,分别是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




而《办法》则强调: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这一变化当然有其背景。在两个办法相衔接的近四年时间里,涉刑案件的变化显而易见。




在《试行办法》出台时,刑事案件少发,且多是因牵涉P2P等非持牌机构资金等问题所诱发。




但近四年来,在持续加强党管金融、持续强化金融反腐的大背景下,金融行业本身(董高监)的涉刑风险不断积聚,对此,观察近期金融领域落马高官便可窥见一二。




与此同时,行业正本清源,真正意义上回归本源的速度越来越快,而在高速发展阶段,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高频地被暴露,典型的如银保小账、建工险等领域的高额返点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随着退保黑产所引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以及代理人队伍的持续优化转型,退保黑产民转刑、代理人非法套佣等亦使得金融机构的涉刑案件快速增多。




穿透看,当下涉刑案件的管理,早已不仅仅是流程制度的事后规范所能解决,在全行业自上而下的从业者均可能成为涉刑案件当事人,尤其是一高一低(董高监和代理人/外勤总监/内勤基层管理人员)特点愈发明显的时候,事前预防的价值远大于事后防控。




毕竟,管好从业者,本就是回归本源的核心动作。从该视角看,涉刑案件的管理则是体系化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着这个逻辑向下看。




不同于此前强调业内业外案件的提法,《办法》更重视金融内部自身的管控,比如:




第十七条 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当然,监管的政策引导是一方面,处罚的引导价值显然更明显。






02 从担心监管处罚到可期待的帮扶




在此之前,『保契』曾多次呼吁,涉刑案件之所以会被金融机构不断地粉饰或有案不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只要发案并完成管理流程,则大概率可能被处罚。




回看《试行办法》




第六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银保监会管辖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而这也就为涉刑案件奠定了基调,有涉刑案件则保险公司内部就一定有问题。




这个逻辑本身没有错。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自身不够硬,才给了外部机构或人员可乘之机,因此,严查重处亦是督促机构不断提升自身合法合规意识的重要举措。




但问题在于,就机构而言,可涉刑可不涉刑时,考虑更多的是会不会被监管处罚,是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基于此,即便在自查、举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刑相关问题亦难以暴露,或不愿轻易暴露。




一个典型的表现是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向退保黑产或非法套佣的当事人追偿损失时,多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但随着司法机关的审批及案情的推进,民事案件则大概率可被移送,进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此时的保险机构从一开始的欢欣雀跃反而变成了坚决拒绝,怕的就是追回了一些财产利益,却换回一张监管罚单。




更典型的则是银保小账。对于这个行业痼疾,行业皆知。但为什么没人会报案?一来要维护业务,二来是怕监管处罚。毕竟,民转刑之后多是难以规避的监管处罚。




也正是如此,行业主体对依靠刑法保护自身利益的动力便会大打折扣。




然而,不暴露或不对违法行为追责到底,最终损伤的一定是行业自身。




以退保黑产为例,在前两年公检法强势介入时,退保黑产,尤其是退保后销售非正规金融产品的骚扰电话明显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基于自身考量,越来越少因此类受害行为而求助公检法。随之而起的则是,今年退保黑产卷土重来,且声势愈发浩大,如入无人之境。




“我就是在打你们客户的主意,随便你们怎么搞。”一位多年跟进这一问题的从业人员说,这些人知道保险公司痛点,他们已经一点都不怕了。




毕竟,在财务损失和处罚、声誉风险之间,保险公司大多会选择前者。




《办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期待这样的转变,可以真正改变行业对待退保黑产的态度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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