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及朋友圈被这样一则新闻刷屏,“富贵鸟执行董事去世,为避巨额债务,子女们放弃了继承权。”
原来,富贵鸟执行董事林国强在富贵鸟向银行的借款中做了担保人,所以,林国强去世之后,银行将其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富贵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林国强担保的金额大于其遗产的份额,其继承人最终放弃了遗产的继承。
这个事件再次将企业家等高净值人群如何进行资产的保全和传承,以及如何防范家企资产的混同推上了风口浪尖,也引发了如何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潜在风险实现资产的传承和保全的思考。
说起资产保全以及规避债务,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了保险,“保险可以避债”已经被很多人熟知,那保险真的可以避债吗?答案是可以,但不是绝对!要合理的配置才可以实现“避债”的功能。
不管您是高净值人群还是普通人士,都会面对财富保全和传承的问题,尤其是可能发生债务或者是已有债务在身的人群,做好资产隔离更是尤为重要。今天小编就和您一起聊聊保险“避债”那些事儿。
其实保险“避债”的说法有失偏颇,正确的叫法应该是“债务风险隔离”,也就是提前用保险的手段把财富进行合理的规划,将企业和个人的资产进行隔离,以确保日后不会因为债务而使家庭财富流失。
保险可以“避债”的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举例:张三投保了1000万保额终身寿险,后欠李四1000万欠款,如果张三去世,其1000万保险理赔金是否需要还李四欠款?
如果张三有指定受益人为其子张小三,则张小三可以直接取得保险金不需要还李四欠款。如果张三并未指定受益人,则其1000万保额保险理赔金则被认作是张三的遗产,要先还李四的欠款。
这说明了受益权(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继承权。这说明,人寿保险不属于清偿债务的资产范围,不受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形成了寿险“避债”的功能要件。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就赋予了寿险隔离风险的功能,为客户合法“避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如何设计实现“避债”功能?
1、保费来源必须合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保费被证明是非法所得,则以此订立的寿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金将依法被追缴,如果投保资金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对保单有权冻结、扣押、查封,所以就谈不上保险利益的保障。所以首先要保证保费来源合法才能谈保险“避债”的作用。
2、寿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
前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已经指出了指定受益人对保险“避债”的重要作用,在此不赘述,但是还有一点需要大家知悉的是:
《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保险法对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也做出了规定,是按照遗产来处理。因此,寿险合同最好要指定受益人,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才能使“避债”的功能得以实现。
3、投被保人及受益人选择很重要。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自己或配偶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疑。若要实现避债意愿,最优的保险合同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人身风险,保障财产安全,又能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我们以张企业家为例,看如果他要进行资产保全和传承,如何配置投被保人以及收益人最佳。
举例:张三是知名企业家,在企业无限风光之时赠与其父亲5000万,其父将这5000万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额为1亿元。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三父亲,受益人是张三的儿子张小三。若干年后,企业遭遇困境,张三由于家企混同需要将家庭资产来偿还企业之债,张三父亲得知企业遭遇困境着急突发脑淤血去世,那么1亿元的保险理赔金则是专属于张小三的个人财产,不需偿还张三企业债务。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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