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末,娱乐圈和财经圈最大的瓜莫过于王思聪被“限高”了。
此一出,散落在全国各地的思聪迷妹们为之一震,她们最爱的“老公”,竟然成“老赖”了?!
不对,不是“限高”吗?咋又成“老赖”了?
分不清?很正常,咱看看网页上的消息。
那到底是“老赖”还是“限高”?
看完这个大家可能就明白了,这貌似是“限高”啊
但是最近的重磅新闻——汇源的创始人朱新礼成“老赖”,可就是实实在在的“老赖”了。
那到底限高和老赖啥区别?咱简要普个法。
“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俗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判断标准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也就是说,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同时主观上并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其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却并不满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其他区别在此不一一展开。简单一句话就是:“限高”和“老赖”都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只是程度略有不同。
大家都知道保险对于财富保护和传承存在有别于其他手段和途径的强大作用。也就是通俗讲的“欠债不还”,保险能保得住“老赖”的财富吗?
这事还得细细掰扯下。
第一个问题:“老赖”了之后还能买保险吗?
不行!
第一,上文中思聪的“限高”令第8条写的明明白白: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理财保险。那是不是买额度小的理财险就可以?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多少保费都不能买!
第二,“老赖”的银行卡一般都被冻结了,保险根本买不了,就算国家允许买,也无法做投保人进行投保。
所以,一旦“老赖”或“限高”了,保险是买不了了。
第二个问题:“老赖”之前买的理财或分红保险会被执行吗?
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规定: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可见,理财或分红保险的财产权是无法对抗执行权的。保险也不能免去“老赖”偿还债务的义务!
保险不是法外之地!
保险只能通过合理配置来给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做好长期的财富规划,并不能成为道德和法律的挡箭牌!
可能您会说了,那既然现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富豪和“老赖”只有一线之隔,如何才能保证哪怕出现风险的时候给家人留下足够的财富应对生活呢?
同样需要保险!
那应该如果操作?
保险投保有一个经典原则就是:投保人要选择离风险最远的人,这样可以保证隔离风险,为财富提供必备的防火墙。
比如:张三是企业家,他看多了众多企业家的起伏波折,想给自己的子女或父母购买高额的理财保险,以保证他们的生活。
那张三可以通过把自己的财富赠与给父母或子女,由父母或子女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这样,就算企业经营出现风险,也不会影响到父母或子女投保的理财保险。
这个的前提一定是企业尚未出现风险,也就是张三在尚未成为“老赖”的时候进行赠与,保证赠与的合法性。
保险不是万能的,但保险因为其长期性、增值性等诸多特性,可能是保证家庭成员幸福生活的最佳方法。
风光无限时,更应是购买保险时!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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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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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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