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就是来保险的。
合同一签,约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可能出现的特定风险的责任。
这才保险。
要不随随便便保险公司把能把合同给解除喽,呵呵,这画面,简直不敢想,从此之后买保险就变成一件极其刺激的事儿(此处请脑补文松的绝世美颜.GIF)。
所以说,大家都以为,投保人是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退保)的,但是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的。
毕竟保险法第15条可是这么说的:“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先来说下为投保人为啥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一方事先拟好未与对方商议的合同),又较为严谨晦涩,所以对于投保人来说,基本上是想解除就解除,那叫一个任性。
但是这个任性又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在合同成立的10/15天内,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不会有任何损失,全额退!
这叫犹豫期,就是给投保人一个犹豫的时间,但是犹豫期过后,再退保就有一定代价了,不管是购买财险还是寿险,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失。
也就是说,退是可以退的,就是会有损失,毕竟保险公司也是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花去了销售和运营的成本。
除此之外,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允许方可解除合同。
讲完投保人再讲下保险人(保险公司)。
虽然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这里要说但是了吼~事情并没有这么的简单。
先贴一个长长长长非常长的法条,保险法第16条,如果你看不下去就直接跳过,直接看后面的解析。
保险法第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个法条赋予了保险人(保险公司)一定条件的合同解除权。
具体来说: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不能解除,并且发生保险事故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是满2年就全部都会赔,具体请查阅案例普法,投保满两年就一定能获得理赔?点击直接阅读)。
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在投保人不交保费,合同效力终止两年以上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事故,进行索赔的。
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后两种可以笼统的成为骗保,这种行为不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触犯法律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保险公司并不是绝对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在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各位也不要害怕,只要投保人是正常投保、正常交费,并且没有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你的保险,就在那里,保险着呢!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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