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交强险是针对车外人员(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的险种。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驾驶人员不属于车外人员。
交强险主要是用来抵御驾驶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的风险的。
而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适用车上人员意外险,和交强险没半毛钱关系。
但是,在现实过程中,存在着车上人员转换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情况。
也就是说,车上人员也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
是不是懵了?
在没看到法院判例之前,连俺都懵了。
不过,来个案例你就懂了。
来,上案例【1】:
2014年,受害人杜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同年,受害人杜某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出现故障,于是下车钻入车底排除故障,因车辆并未熄火导致继续向前,杜某被辗轧身故。
案发后,公安局对受害人杜某出具了心肺损伤死亡(车祸辗轧形成)的死因结论书,并认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杜某家人遂起诉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中的受害人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那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上人员杜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受害人?
交强险合同明文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作为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规定来说,确实不需要进行赔偿。
但法院认为,判断受害人杜某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其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第三者。
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换。
本案受害人杜某某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其在发生事故时在车下,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换为车下人员,应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身份。
因此,杜某某系其车辆之外的第三者受害人,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杜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杜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11万的赔偿。
聪明的你可能马上想到一个问题,那是不是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都可以获得赔偿?
非也。
受害人在车辆失控跳车受伤身亡的,虽然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不在车上,但因现实、即刻的危险已经发生,受害人是因为为躲避危险才跳离车辆,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不予交强险赔偿【2】。
因目前我国对特殊情况下第三者(受害人)范围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在结合“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下,去界定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转化关系,这可以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最大程度的得以维护。
最后,咱来个通俗点的结论:
交通事故发生时确实在车下的可以进行转化,针对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如果是车辆失控跳车等情况的,不进行第三者转化,不可获得赔偿。
好了,收工,下次再见!
【1】出自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2】案例引自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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