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开始就关注我的老读者应该知道,类似文章洒家已经写过了的
但是《民法典》实施后,相关的法条出处做了变更和微调,咱今天还是再来详细掰扯下吧
一、关于保险“避债”
以后谁在你的面前说保险能避债,先他一个这样的眼神
保险避债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债是避不了的,只能提前做好债务的防范和隔离
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风险隔离,或者债务隔离
既然是债务风险隔离,那就应该是在风险未发生时提前对资产做的规划和安排,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
你说这不巧了,保险不就是防范风险的最佳选择嘛
咱先揭晓答案,虽然“保险避债”的说法不对,用保险确实是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但是这里是有前提的,并不是只要买保险都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
二、关于保险“避债”的前提
只说结论不给前提基本就是耍流氓。要通过保险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目的必须先符合这三个前提:
1.来源必须要合法
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要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果保险事故未发生,可强制退保,如果已获得保险金,则强制执行保险金
2.意图必须要正当
就是购买保险的意图是恶意避债还是合理配置资产
意图这东西各说各有理,要把时间节点考虑进来,就简单清晰了
如果欠债后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资产,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失的,购买的保险不能对抗债务
如果欠债之前购买的保险,后来又欠债,保险要用来还债不?各省具体规定不同,等下详细说
3.设计必须要合理
如果不能合理设计好投、被保人及受益人,是很难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
在这里要记住的关键一点是投保人必须是离风险最远的人
三、保险可以“避债”的法律依据
前面已经揭晓了合理的保险配置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咱就一起来梳理下具体的法条
1.《保险法》第34条: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也就是说寿险、意外险、带身故责任重疾险年金险等,除了你签字认可,他人是无权转让或者质押的
2.《保险法》第2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与上一条类似,意思是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其他人无权干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是否明确指定受益人至关重要!
只要明确指定了收益人,则保险金就不被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不需要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直接给付给受益人,这说明了受益权(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继承权。
举例:张三投保了1000万保额终身寿险,后欠李四1000万欠款,如果张三去世,其1000万保险理赔金是否需要还李四欠款?
如果张三有指定受益人为其子张小三,则张小三可以直接取得保险金不需要还李四欠款。如果张三并未指定受益人,则其1000万保额保险理赔金则被认作是张三的遗产,要先还李四的欠款。
四、如何设计保单架构才能完美实现“避债”作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自己或配偶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疑
若要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意愿,最优的保险合同架构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
这样既能抵御人身风险,保障财产安全,又能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我们以张企业家为例,看如果他要进行资产保全和传承,如何配置投被保人以及收益人最佳
举例:张三是知名企业家,在企业无限风光之时赠与其父亲5000万,其父将这5000万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额为1亿元。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三父亲,受益人是张三的儿子张小三。若干年后,企业遭遇困境,张三由于家企混同需要将家庭资产来偿还企业之债,张三父亲得知企业遭遇困境着急突发脑淤血去世,那么1亿元的保险理赔金则是专属于张小三的个人财产,不需偿还张三企业债务。
讲到这里,相信各位客官对经过合理的架构安排的人寿保险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有了清晰的认识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投保人没有做好合理的安排,购买保险之后欠债,可以被强制执行这份保单来还债吗?如果偷偷投保了保险并未告知他人法院可以查到这份保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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