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债权人能越过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吗?如何评估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保全风险?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有合作保司上报一个拟承保的诉责险案件,保全金额近20亿,案由为质押担保合同纠纷。
债权人甲公司将款项出借给债务人乙公司,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并签署质押保证合同,以某项权利作为质押还款的担保。
现甲公司起诉出质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还款近20亿。
上报资料中并且备注,该案已经通过多家保司法审,且备注了A、B、C、D.......等多家保司的共保份额。
评审过程
对于高达亿元以上的案件,为把控风险,崔老师当然会亲自评审。
该案初看没什么毛病,证据非常齐全。但是,崔老师内心OS,为什么债权人要单独以保证合同纠纷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呢?
对于这种不符合常理的案件,且本案金额又如此巨大,崔老师我非常警惕,也格外慎重。
在崔老师我的印象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债权人不能单独向保证人起诉主张。刚要就此写出拒保的意见,……
且慢,这么大金额案件,保全申请人的律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是不是《民法典》对这块有新的规定崔老师不掌握呢?
赶紧翻《民法典》,根据规定,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处理原则不一样:
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主张债权;如选择连带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还债;债务人偿还不了,再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那本案的质押保证合同到底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呢?
翻遍了质押担保合同,其中并无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约定。那约定不明的这种情况,到底是按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待呢?
继续翻《民法典》,第686条规定,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
Perfect!
备注:原来的《担保法》规定的是约定不明按连带保证对待!《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这也就是原告律师及很多法律人发生错误的原因!
结论:拒保
那最终的拒保理由如下:
本案的质押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保全申请人应该先行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而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能性低,要求保全保证人的巨额财产,保全错误风险很高!案件风险不可控,不建议承保。
评审感悟
法律规定处于变化中,法律人需要不断对法律知识进行更新迭代!尤其作为评审诉责险案件保全错误风险的法律人,更要非常小心谨慎,因为不注意法律规定的细微差别,就会给诉责险的保险公司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白话总结
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对待;一般保证不能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还款!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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