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什么依据转账记录起诉,官司没打赢,还让保司的诉责险赔掉了184万?欲了解详情,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概要:A公司诉B公司归还借款并保全B公司账户资金,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184万元
前诉
A公司诉B公司归还借款并保全B公司账户资金被判驳回诉请
1、A公司诉B公司还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
2019年6月5日,A公司到法院起诉称,B公司借了其1200万元已达5年之久,一直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偿还借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A公司投保1200万元诉责险后法院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1200万元
法院立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B公司的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须提供保全担保,A公司即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担保金额为1200万元的诉责险。
法院其后陆续裁定冻结了B公司多个帐户存款1272万元,初始冻结期限1年,后诉讼中再次续冻1年。
3、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0日,法院审理后,以A公司请求B公司归还1200万元的主张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由,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法院仍然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前;A公司再次上诉;重审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也就是经过4次诉讼,A公司最终败诉了。
后诉
B公司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获法院判决支持184万元
1、B公司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侵权造成损失200余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B公司即将A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B公司认为,A公司滥用诉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却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保全B公司账户资金1272万元,给B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200万元。
2、法院判决:A公司保全错误,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8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1)保全申请人A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A公司即保全申请人以借贷合同起诉B公司,应当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事实和基础证据;
而在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中,无借贷合同、无证明向B公司打款交易记录、无B公司出具的欠条、借据、收条等与借款相关的任何证据,而以借贷为由向B公司主张偿还借款并冻结B公司帐户存款,主观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认定为民事侵权中的过错,故对因其申请保全行为而导致的B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计算:存贷款利息差184万元
关于B公司的损失计算问题,以B公司的帐户查封后向银行借款利息与被查封存款间的利息差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确定的损失为1841699元。
(3)责任承担:保险公司诉责险赔偿184万元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故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B公司保全侵权的损失1841699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本案前期背景
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其他争议纠纷
估计看到这里,朋友们会不解,为什么A公司要虚构B公司欠款1200万起诉并保全呢?
其实,A公司的起诉并非空穴来风,双方存在其他合作关系,并且经过了多次诉讼,只不过A公司均败诉了。
1、A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C公司转款1200万元
2012年12月28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在某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A公司向C公司供货。
2014年上半年,B公司收购C公司的100%股权。
2014年2月14日,A公司、C公司与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在B公司收购C公司完成后,A公司仍作为该项目的战略供应商继续向B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及设备,履行采购合同的双方变更为A公司与B公司,A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应于当日代B公司支付给C公司1200万元。
2014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4100万元后,当日B公司指令A公司将其中的1200万元替其支付给C公司。
A公司即按照B公司的指令于当日将货款中的1165万元打入C公司指定账户,加上之前替B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现金35万元,共计1200万元。
关于1200万元案涉款项的性质问题。A公司认为为借款。
2、双方多次诉讼,A公司均败诉
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提出合同纠纷诉讼,其中涉及1200万的偿还,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分析点评
总结:虚构法律关系起诉并保全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本案中,A公司确实曾经受托向B公司指定的C公司转款1200万元。但款项性质不明。在A公司曾以其他案由诉讼未获得结果后,就再次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B公司,并保全B公司账户资金1272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该案件,认为A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因而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A公司虚构案由起诉并保全的行为到底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呢?
法院判决其存在过错,其实是有道理的。原因在于,这个案件里涉及了两个问题,案由和举证原则。
(一)案由是确定法院审理案件裁判规则的依据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民事案件的案由也是为了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也即确定一个案件审理思路的原则。
比如本案的案由为借贷案件,审理借贷的裁判规则,就包括了借贷合意、借款交付的证据等等。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围绕着上述事实要求原告举证证明。
(二)诉讼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出主张,原告就需要举证。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向其借贷120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归还本金和利息,A公司就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比如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等等,并要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
本案中,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过借贷合意,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三)虚构法律关系起诉并保全主观存在恶意
本案中,双方已经经历了多次诉讼。说明原告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是有一定的判断和认知的。
在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的前提下,A公司虚构借贷事实,以借贷案由起诉并保全,确实主观上存在恶意,保全侵权行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对于诉责险的承保启示
(一)承保案件法律关系需要清晰:
作为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我们评审一个案件是否符合承保条件,保全申请人是否不存在保全恶意,要根据原告诉请的案由,主张的事实,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如果证据能够支撑原告的主张,符合案由的裁判规则,则保全风险低;否则就保全风险不可控。
从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保全申请人的主张,明显无法得到证据的支撑。说明保全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无法站住脚。
(二)双方多次诉讼的案件风险高
本案双方的争议经历了多次诉讼。这就提示我们,多次诉讼的案件,保全侵权风险高,承保诉责险时要非常慎重。
白话总结
1、打官司讲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诉责险承保风控评审,需要结合原告诉请案件证据进行保全风险的充分评估后再承保。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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