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8月,A建筑公司与某市B建设局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建该市体育训练中心工程。
后A公司如约完成工程施工。经决算审计,工程总价款7500余万元。2016年6月,经双方对账,B建设局有1000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2017年1月,C咨询管理公司与A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建设局的债权1000万元转让给C咨询管理公司。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了B建设局。
C咨询管理公司多次主张上述债权未果,遂诉至法院。因B建设局为该区财政全额出资的行政机关,因此C咨询管理公司将该区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1000万元及利息等。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C咨询管理公司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C咨询管理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C咨询管理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保全申请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决算审计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等证据资料后,认为本案并无保全的必要性,因此做出拒保的决定。
分析点评
本案为经债权转让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被告主体资格和数量以及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方面存在问题。
(一)本案存在漏列或错列被告的情形
但本案被告即欠款人理应为B建设局,C咨询管理公司将欠款人的上级单位山城区政府列为被告,存在被告主体资格错误或者遗漏被告的问题。
(二)本案申请保全行政机关的账户无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认为对方当事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而对方当事人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主要是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即存在该种可能才有保全的必要性,否则即无保全的必要性。
本案的被告及被申请人以及漏列的欠款人均为国家行政机关,为财政拨款单位,不会为了逃避判决履行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因此本案无保全的必要性。如强行保全,则会保全错误,进而造成损失。
且,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同意保全行政机关的财产。
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请存在主体错误或遗漏主体的问题;申请保全行政机关的账户资金,无保全的必要性,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拒保的决定。
总结
起诉行政机关欠款,拟申请保全行政机关的账户,从保全必要性审查角度并不具备必要性,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也较难得到支持,故应拒绝承保。
注:
今年疫情恢复后需要确保复工复产,很多地方高院明确,如保全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此类单位不具有保全的必要性。
近期,大量此类案件投保诉责险后,被法院裁定或通知不予保全,进而退保。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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