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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傻白甜”民间借贷隐藏的虚假诉讼风险

  • 2023年08月09日
  • 14:28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近期帮保司评审诉责险案件,看到了一例起诉保险公司保全错误索赔损失近2000万的诉责险案件。一般对于此类案件,对于深耕诉责险领域的崔老师会格外留意,尤其这种大金额的索赔诉讼。

乍一看到这个案件,崔老师感觉双方当事人的公司名称似曾相识,就在公司的浩博险律社区小程序的评审案件库中检索了下,赫然发现:

21年保全申请人起诉及保全时,案件也由合作保司业务人员报到我们公司进行过承保风控评审。而且是崔老师我亲自评审的案件,给出的结论是:

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保全错误风险高,不建议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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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看到自己的评审结论,崔老师我还是倒吸了一口凉气,庆幸此案未逃过崔老师的火眼金睛。

1 案情回顾

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归还借款金额高达1.6亿元。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无借款合同及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证据均为长达数年的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且转账记录大部分备注为往来款。

当时崔老师看到这个案件,从这些证据可以推测出双方有经济往来,但是不是属于借贷关系就不一定了。

因为如果双方为借贷关系,这么长时间、这么大金额、这么多次数的转账往来,没有借款合同没有对账记录简直太不符合经济生活的常识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看来A公司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就果断给出了上述拒绝承保的建议。

当然了,虽然诉责一姐崔老师的评审没有通过,不代表别的公司也通不过,这不某某保司不就承保出单了吗。

后来果然未出崔老师我所料,法院一审审理的结果,判决就和崔老师的观点高度一致。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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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虽然B公司一审胜诉了,B公司仍以A公司经营者等人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而且公安机关也刑事立案开始侦察。

因刑事程序开始启动,二审法院即以刑事已立案,需要等待刑事结果为由,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

2 保全错误侵权案件情况

案件结束后,B公司即以A公司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出了保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主张保全造成损失近2000万元。

估计有人会问,崔老师,本案B公司的主张能获得支持吗?

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崔老师预判,将来法院认定保全错误的可能性很高;B公司主张的损失合理吗?

B公司以A公司保全了大量预售房产,造成占压资金的利息损失,具有很大合理性,曾有此类主张获得过法院判决支持的先例,所以此案的前景不容乐观。

3 本案启示

(一)诉责险承保需要防范虚假诉讼的风险

其实,目前虚假诉讼已经成为诉责险承保中需要防范的第一大风险。虽然国家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但是虚假诉讼仍然层出不穷,尤其在借贷纠纷案件中。

日常评审诉责险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案件,让人不禁感慨,诉讼作假也多少有点技术含量好不好。

至于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的风险,就需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根据经济生活的场景,进行综合评判,尤其是大金额的案件,更不能掉以轻心。

(二)诉责险保司需要注意不要沦为滥用司法手段者的帮凶

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诉责险,具有很强的道德评判作用。作为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评估诉责险的承保风险时,一定要充分评估案件的保全错误的风险,为了保费饮鸩止渴,必将结出恶果。

尤其像这种诉讼案件。比如此案,如果将来刑事程序认定,保全申请人构成虚假诉讼罪,我们保险公司不但要承担巨额的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且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作为化解法院执行难而诞生的诉责险,如何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不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是摆在很多承保诉责险保险公司面前的课题。

4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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