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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案例:保全申请人一审败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承保诉责险有风险吗?

  • 2023年06月27日
  • 16:41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 读

Guide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经过一审审理,法院判决保全申请人败诉。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保险公司能承保吗?以下诉责险案例告诉你答案!

01 案情回顾

2011年,呼和浩特A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A公司)与杨某军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在呼市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杨某军投入资金占比50%。

在项目全部楼盘封顶后,A公司与杨某军协商,杨某军退出某房地产项目。A公司出具的《公司决定》确认,杨某军将股权转让给A公司另一股东,杨某军分得该项目250套楼房的所有权,价值3400万元。

因杨某军与郑某安存有债务纠纷,经双方协商,签署抵债协议书,杨某军将上述房产中的50套房产抵债给郑某安。

2014年8月,A公司与郑某安就上述50套房产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A公司向郑某安出具了购房款收据。

2015年7月,A公司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所留地址及电话,向郑某安发送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该通知以郑某安未付购房款为由,解除郑某安与A公司签署的5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共计2000万元。发送通知的过程由当地某公证处予以公证后出具了公证书。

2016年4月,郑某安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交付上述房产并承担违约责任。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上述讼争的50套房产。

2019年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本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认定: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第二、A公司以公证邮寄方式向郑某安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据邮政官网投递记录显示,该解除通知“投递并签收”,因郑某安并未在合同法规定的三个月以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月后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判决驳回郑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某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以未收到解除通知为由,提出上诉。

一审起诉时,郑某安申请保全了上述的讼争房产,目前保全期限已满。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再次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因此郑某安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诉责险拟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申请人郑某安提供的证据资料及一审判决书后认为,申请人一审已败诉,二审改判的机率也很低,保全错误的风险很高,因此作出不予承保的决定。

02 案件分析点评

(一)本案为申请人一审败诉后的投保案件,保全错误风险高

1、从本案的实体问题看,二审改判的机率低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败诉。因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了包括合作开发地产项目、抵债、房屋买卖等数个法律关系,牵扯了多方主体。法院经近三年审理才作出了一审判决,预判本案二审改判的机率非常低。

2、一审败诉后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保全主观恶意陡然增高

一个诉讼案件,在一审时申请财产保全,因为保全申请人作为一般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预判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一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即使最终判决结果未获得胜诉,也可以认为保全申请人不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

但二审期间的案件就不同了。

一个诉讼案件,一审经过法院审理后,保全申请人败诉,因法院为权威审理机关,也就是权威机关针对双方的争议给出了一个权威的判断和结论;如果法院判保全申请人败诉了,这个阶段再申请财产保全或保全续封,保全的主观恶意就明显上升了。

3、从司法大数据看,二审改判的案件占比也不高

当然有人会说,保全申请人一审败诉后,二审还存在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可能。

虽然部分二审案件存在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但不可否认,二审能否改判涉及的因素非常多且比较复杂,大部分二审案件难获改判;

另外,从司法大数据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二审的发改率不高于20%,有的省份更低,也就意味着此类案件保全错误的风险非常高。

(二)启示

作为视风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公司,不能忽视一审败诉案件二审保全面临的高出险风险,因此对待此类案件要非常慎重。

作为一线展业人员,从投入产出比的角度,不宜将展业精力过多投入在此类高风险案件上。

03 投保提供资料

1、一审判决书;2、续保全申请书;3、保全裁定书;4、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等。

附相关法律规定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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