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23年1月1日《体育法》开始实施,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培训机构提供培训项目有哪些注意事项?对于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鉴!
导读
舞蹈培训班一未成年学员训练过程中摔倒致手臂受伤,产生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舞蹈培训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舞蹈培训班招收未成年培训学员
A艺术培训学校在某市经营有舞蹈培训班,招收未成年舞蹈学员学习舞蹈。张某(11周岁)为暑期舞蹈培训班学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未成年舞蹈班学员在培训班训练过程中摔倒受伤
2020年8月21日下午,张某在A艺术培训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舞蹈时,根据老师要求练习侧手翻动作时不慎摔伤,随后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1.左肱骨髁上骨折(屈曲型)2.软组织挫伤。诊疗经过: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于2020年08月27日在气管内插管全麻静吸复合麻醉下行左肱骨髁上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石膏外固定术等。张某前后数次在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用近3万元。
(三)诉讼情况:法院判决培训班经营者赔偿学员张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就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张某父母遂代理张某将经营舞蹈培训班的A艺术培训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8万元余。
本案中争议焦点1为责任认定,2为损失认定。
1、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
(1)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据调查,张某在A艺术培训学校学习舞蹈期间受伤,受伤前已在A艺术学校学习舞蹈四年左右,其受伤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学及所练习的舞蹈动作及身体等因素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由于张某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存在相应过失,故张某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酌定张某自身承担70%赔偿责任。
(2)舞蹈培训班对未成年学员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A艺术培训学校作为培训机构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舞蹈培训,应当对学员动态谨慎注意,并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事发时,舞蹈老师并未在现场注意到学生练习行为不当,对于学员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作为培训机构的艺术学校,对于张某培训期间因舞蹈训练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酌定A艺术培训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2、损失认定问题
张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2851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3、护理费13797.65元;4、残疾赔偿金112958.4元;5、交通费7613元;6、外地就医住宿费2335元;7、鉴定费1086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79228.75元。
最终判决,A艺术培训学校应承担30%责任,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768.63元。
案件分析点评
(一)教育培训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学员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对于未成年学员,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11周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A艺术培训学校经营的舞蹈培训班摔倒受伤,虽然对于摔倒的责任划分A艺术培训学校和张某方各执一词,但因为A艺术培训学校作为培训班的经营者,而张某仅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A艺术培训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二)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相关培训应该完善对培训学员的保护措施
现在国家教育双减后,鼓励举办课外的素质教育培训。但是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培训,应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并谨慎履行其他对学员训练期间的安全保护义务,才能尽量减少此类悲剧事件的发生。
《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和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对未成年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学员在学习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话总结
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学员在训练期间的人身安全;可通过投保保险的方式转嫁相关的赔偿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6民终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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