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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体育课上不慎被飞出的羽毛球击伤眼睛,该找谁赔偿?

  • 2023年05月12日
  • 16:3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序言

2023年1月1日《体育法》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事业,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对于青少年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鉴!

导读

在校上体育课期间,不慎被飞过来的羽毛球击伤眼睛,受害人应向谁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一)事故发生经过:某中学体育课期间一学生打羽毛球击伤同学眼睛

2021年5月21日下午,A中学某一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学生于某(14周岁)打羽毛球,不慎击伤另一学生王某(14周岁)的右眼。

王某后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晶体脱位、右眼前置积血。

2021年5月23日,王某又住院治疗9天,后王某又进行数次治疗。

2021年7月,王某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为十级(一级外伤性白内障)。

事故发生后,就王某的的赔偿问题,王某父母与校方及于某协商未果,产生争议。

(二)诉讼情况: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承担15%,于某承担15%责任,A中学承担70%责任

后因赔偿问题,王某家属代理王某将A中学、于某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方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为责任承担问题;二为损失认定问题。

1、关于责任认定:

就案发经过,经出具证言的多个学生证明,王某是从打羽毛球的于某和郭某中间穿过,被于某发出的羽毛球击中。

虽双方均未提交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事发过程,且出具证言的证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询,但双方均认可王某系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被于某打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1)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自担15%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已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果。对体育活动危险性认知不足,对自身安全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要自担相应的责任。

(2)于某是导致王某受伤直接侵权人,承担15%责任

于某打羽毛球击中王某右眼,致其受伤,对体育活动危险性认知不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A中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强化安全教育,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教育机构,其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对体育活动的危险性预见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王某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损失认定:

医疗费1.9万余元,护理费0.5万余元,营养费0.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6.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元,交通及住宿费2.3万余元,其他费用0.3万余元,合计12.6万余元。

判决:王某自担1.89万元,于某赔偿1.89万元,A中学赔偿8.8万余元。

案件分析点评

(一)教育培训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中学作为教育机构,组织教学过程中,对体育活动的危险性预见不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

(二)受害人王某参加体育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

受害人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活动危险性认知不足,对自身安全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该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三)被告于某参加体育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因打羽毛球击中他人眼睛造成损害,其后果应由其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国家要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学校需要对青少年在参加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在学习锻炼期间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话总结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学员在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体育法》:

第十条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0302民初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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