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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锐评丨保险监管改革之后,地位、薪资变数几何?

  • 2023年03月15日
  • 11:57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3月7日,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揭晓。金融监管领域改革力度居首。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以中央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从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改革央行分支机构、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全部转为公务员并执行公务员待遇标准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

行业讨论焦点:垂直管理和功能监管

从一头雾水到百家争鸣,沉淀之后,机构改革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下两点:

一是垂直管理。即将金融监管与地方予以区隔。比如,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再比如,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对此,核心的观点认为,此举可以避免金融监管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让金融监管的主责回归监管本身。而在此之前,金融监管既要规范市场发展又要给金融、属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功能监管。这不是陌生词汇,仅就保险业而言,多年前已反复提及,但限于各种因素,实践不及预期。

当然,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功能监管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

黄绥彪在《金融学》一书中将功能监管优势表述为:监管的协调性高,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可以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现象的出现,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但不管是垂直管理还是功能监管,其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需建立在权力的边界是否得以延展。

就此次机构改革而言,这个前提正在逐步被夯实。核心在于从事业单位变成国务院直属机构。这一改变最大的便利就在于法律地位的提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在机构改革前,作为事业单位的银保监会在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都会明确是依据《保险法》第***条,但《保险法》本身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相对泛化。因此,很多时候除被处罚对象外,即便行政处罚已公开披露,但外界依然很难精准理解其因何被处罚,不仅处罚范围被严格限制,行政处罚的导向作用亦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

换言之,尽管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办法,但却不能据此处罚,监管的牙齿归根结底还是弱了些。

变为行政机关后,这一窘境则得以改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也就是说,今后其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具体行业、具体领域以及由此衍生出创新性业务风险等予以规制,并据此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风险点予以处罚,进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尽管只局限于警告、批评和罚款,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解决了法律天然的滞后性问题,对于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市井热议:身份之变

从事业编到公务员,社会大众纷纷投来羡慕的目光。但熟悉行业的人却多持不同观点。但不管如何讨论,调整已成必然。

关于执行公务员待遇标准后的薪酬,可以看一组社交平台上的数据:

证监会系统降薪60%;

原银保监会系统降薪50%;

央行系统回调至2年前水准。

换言之,收入腰斩且五险一金都要下调的金融监管人员想必不会开心,毕竟,一家老小吃穿住用都是实打实的支出,尤其是对于尚未享受到福利分房等现实福利的年轻人而言,这一过程恐怕更加痛苦。

只是时代的涡轮中,任何人都无力扭转趋势。

1992年,证监会成立。关于其机构级别的设置当时有两个方案:

一是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单位设立,一是按照事业单位模式设立。

此后经多轮讨论,并综合了香港以及全球主流国家的做法,选择了事业单位模式。原因则在于,彼时金融行业的薪酬水平与社会平均薪酬差异过大,为避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收入差距过大而影响监管效果,最终决定“高薪养廉”,目的自然是有助于监管落到实处。

但金钱会挑战人性。仅仅过去十年间,几乎每个月都有金融大佬落马的消息传出,一言以蔽之,高薪未能养廉。反倒是在纪委的一次次通报中,不断地刷新着社会公众的认知。

与执行公务员待遇相呼应的是,2023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题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文章中提出,严肃查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等决策部署不力,弃守监管职责、由金融秩序维护者沦为金融风险制造者等问题,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破除“金融精英论”等,坚决斩断权力与资本的勾连纽带。

更宏大的背景则是,十八大以来我国有目共睹的反腐成绩。换言之,当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环境已日趋纯粹,即,金融监管传统逻辑重塑已有了现实基础。

“靠工资活的不会走,不靠工资活的更不会走”。尽管无从全面评估金融监管人员每一个个体的态度,但这至少反映出当下主流的趋势,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但与降薪同步的则是活更多了。金控集团的筹建与监管、原属于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等均会并入金融监管局。当然,从党和国家的要求看,这也是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在金融领域的生动实践。

归根结底,机构改革的目的就是让监管更纯粹。一如此前所述,当发展不再被纳入到监管的考量范围时,监管才可以真正的长出牙齿,才可以真正的与党委、纪委监委等一道消除“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生态环境,以更强力的监管助力破除“金融精英论”等痼疾。

保契探讨:改革之后,变局几何

蝴蝶扇动翅膀,影响范围肯定不只于蝴蝶本身。

比如,监管降薪的同时,如中金之类的业内外赫赫有名的高薪国有金融企业是否会有相关动作?再比如,保险业内令人羡艳的高管薪酬是否会有调整?

当然,薪酬只关乎个体。更重要的还是要看其之于行业的影响。

如前所述,多重因素影响之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金融监管大概率会抛弃此前的“慈父心态”“慈母手段”。对此,可以观察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移送频率。

毕竟,在此之前,为鼓励发展,在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中,以行政处罚替代刑罚的情形并不罕见。

典型的如,银保渠道中的小账问题(通过虚挂人员、虚列费用、绩效发放后统一回收等形式归拢资金,并以现金等形式按月维护银行工作人员,即,尽管已涉嫌构成行贿受贿罪,但行政处罚后未移交司法机关),以及与之类似的农险领域,即,以农险承保方式获取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后续通过多种通道变相返还相关机构或人员等问题。

在此之外更值得关注的则是“创新型业务”。在此之前,为促进行业发展,再加之《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对于各类创新型业务大多持包容态度,典型的如当下保险业大热的保险金信托业务。

目前的保险金信托更多会被对标家族信托,但根据《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对其受托资产有严格限制,即,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还原业务和风险实质。换言之,在信托无法刚兑,且信托遍地暴雷的当下,个人设立信托时,应充分考虑其风险承受能力,毕竟,有1000万元资产时,通常会被认为抗风险能力较强,毕竟,这1000万在一段时间后可能所剩无几。

但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而言,其是以保险金请求权(未来的保险理赔款)作为资产注入信托资产池,已有诸多行业头部公司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设立门槛降至200万元,即年交2万元保费就可以设定保险金信托,但对于年交2万元保费的家庭而言,如不设立保险金信托,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可以拿到的200万元赔款用于支持家人的生活,但如果身故后理赔金进入信托资产,当儿女成年需要资金支持时,或许账户只有几块钱。

保险金信托这类无法判断是保障还是风险的“创新型业务”在今天正以狂飙的速度突飞猛进。

变革之下,如上种种,皆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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