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校外体育培训。对于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参考!
导读
冰球训练班一学员不慎将另一学员绊倒受伤,发生巨额医疗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冰球教练和冰球训练班经营者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冰球训练班一学员不慎绊倒另一学员导致骨折,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等损失27
A体育公司在某市经营有冰球训练班,招收冰球学员学习冰球技术。邵某(14周岁)和王某(11周岁)均为冰球训练班学员。
2018年11月30日20时许,在冰球课上课前夕,该冰球班的二位教练在旁自行做传接球练习。邵某在冰面上滑行时,被王某绊倒,致使邵某摔倒在冰面上。
邵某随即被120救护车送至某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胫腓骨双折、左胫骨骨骺损伤。后邵某在数家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邵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伤后6个月行医疗终结(含二次手术);伤后护理90日(含二次手术),其中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支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匡算约需人民币10000元或按实际合理发生额度计算;支持腋支撑拐1副。
(二)法院判决:王某不慎绊倒邵某导致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培训班经营者承担次要责任
就邵某的损失赔偿问题,邵某的父母代表邵某,将王某及王某的父母及A体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元余。
诉讼中,法院查明:
根据事发现场录像并反复逐帧观看,邵某并非在冰场中休息,且事发时其以静止状态处于王某前方。王某滑行至邵某背后停下,几秒钟后王某突然加速向前滑行,王某左腿将邵某绊倒,导致邵某受伤。
1、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1)受害人邵某
根据事发过程,邵某被绊倒受伤,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2)侵权人王某
王某从邵某背后加速滑行绊倒邵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王某已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培训班经营者A体育公司
A体育公司经营的冰场中人员活动比较纷杂,且明知冰球训练系高危险运动及学员均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当学员进入冰场后,教练未对学员进行必要有序的安全管理,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从事发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公平角度考虑,酌定王某承担60%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2、损失认定:
医疗费合计为34,08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护理费为16,133.74元;伤残赔偿金为58,382元;二次手术费为10000元;鉴定费为23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其他费用若干。
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某7.8万元;A体育公司赔偿5.2万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冰球训练班学员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冰球训练班经营者和训练班学员存在过错,受害人不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王某与邵某的过错分析
王某和邵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邵某被王某从后面绊倒受伤,邵某对于自己受伤的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
而王某作为冰球学员,练习时突然加速从邵某背后绊倒邵某,因此邵某存在过错。
上述过错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2、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王某绊倒了邵某,导致邵某受伤,王某对邵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不过事发时王某刚满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滑冰时绊倒邵某导致损害,造成后果应由其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3、教练的责任及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邵某的损伤虽由王某造成,但双方均为冰球训练班的学员,又都是未成年人,冰球教练具有保障学员安全的义务,要对学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教练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发生了学员受伤的后果,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因教练系在履行工作职务之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其后果是由雇佣其工作的A体育公司承担的,故法院判决A体育公司承担了对邵某的40%的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
本案的两个学员年龄都在8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故法院判决训练班经营者承担了40%的次要赔偿责任;
如果这两个学员均为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班教练就对他们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发生类似的损害后果,培训班要承担至少70%以上的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邵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体育场馆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三、《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六、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7770号民事判决书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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