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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投保意外险能有效转嫁体育活动主办方对参与人的赔偿责任吗?

  • 2023年02月07日
  • 16:36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01 序言

2023年1月1日《体育法》开始实施。对于体育活动主办方,如何投保保险来转嫁对学员或参与人,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投保意外险还是责任险呢?以下案例可以借鉴!

02 导读

滑翔伞项目主办方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游客体验滑翔伞项目过程中受伤,主办方主张保险金从主办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扣除。法院能支持此种扣除主张吗?请看以下案例!

03 案情回顾

(一)保险情况:滑翔伞公司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A滑翔公司(简称A公司)在某海滨旅游城市经营滑翔伞项目。对于参与体验的游客,采取收取游客保险费后代为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险的方法转嫁游客体验中的意外风险。

2019年7月20日9时30分许,许某某同其女儿、儿子到该飞行基地,报名体验A公司经营的双人滑翔伞项目,共支付三人体验费用2100元。

A公司另收取保险费60元后,为许某某及其子女三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华夏游境内旅行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限额30万元,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补偿限额3万元。

(二)事故情况:游客体验滑翔伞项目中发生意外坠落受伤

当日15时许,许某某乘坐A公司教练于某刚的滑翔伞飞出30秒后坠落,许某某与教练于某刚坠地受伤。后两人被紧急送医。于某刚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多发椎体骨折及多发肋骨骨折等。经多次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20万元。后经鉴定,许某某构成8级伤残。

(三)诉讼情况:游客就赔偿问题与A公司产生争议涉诉

就许某某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许某某即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0万元。

(四)诉讼情况: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A公司对许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否承担责任;二、对许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应否支持。

对于焦点问题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证实,A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双人伞体验项目,双人伞体验项目超出了A公司的经营范围,且事故发生后,当地体育中心已于2019年8月24日已向A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

A公司超出其业务范围经营双人滑翔伞体验项目,明显具有过错,虽许某某在进行体验前,在A公司提供的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上进行签字确认,但该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中的部分条款系完全排除A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无教练签字,A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许某某进行提示或说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故该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中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公司应当对许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却依然冒险行事,并最终遭受损害。

本案中,滑翔伞运动并非普通娱乐活动,其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运动项目,其运动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在的固有风险不可消弭。

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验双人滑翔伞运动前应该预见该运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与,且无法证明其高空坠落的原因与A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案情和双方的陈述及本案的证据,法院认为,由A公司对许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由许某某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为宜。

对于焦点问题二,关于许某某的损失认定问题。

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0万元。

保险公司已向许某某赔偿医疗费3万元,残疾保险金9万元。保险金应做相应扣除处理。故损失计算中,A公司赔偿许某某医疗费应为(171387.57-30000)*60%=84832.54,赔偿许某某残疾赔偿金应为(283316.8-90000)*60%=115990.08元,以及其他误工费等。

判决,A公司赔偿许某某各项损失277079.49元。

2、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许某某除认为责任比例不当外,认为保险金应该归许某某,而不应该从损失中扣除等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分担、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是否需要折抵赔偿费用等等。

第一、关于责任比例分担问题:酌定双方按8:2分担

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到A公司体验双人滑翔伞项目时坠落受伤,该项目超出A滑翔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涉事飞行驾驶员于某刚并不具备双人滑翔伞飞行员资质。

故A公司作为一家开展滑翔运动培训、展示和交流的专业机构通过开展此类体验项目收益存在重大过错和安全隐患,故对于许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80%的责任;

涉案事故发生于滑翔伞飞行运动中,此类运动属于高风险的高空运动项目,其危险性不仅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与天气等环境因素也有密切关系,许某某作为成年人,参加此类运动前应当审慎选择正规机构并了解其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损失和事故,故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责任比例20%。

第二、关于保险理赔款12万元归属问题:归受害人许某某,不从A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

许某某主张保险费用由其支付,故保险理赔款应当归其所有;

A公司主张其为该保险的投保人,故保险理赔款应从其赔偿数额中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认可收取的体验费中包含给许某某投保的费用,故该保险投保人虽为A公司,但保费由许某某交纳,受益人为许某某,且保险理赔款已经由保险公司发放给了许某某,应当认定A公司为该保险的代办人,故120000元的保险理赔款应当认定归许某某所有。

在调整责任比例及不扣除保险赔偿款后,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许某某各项损失36.4万元。

04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事故发生过程没有争议。不过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存在两点差异,第一是双方责任比例分担不同,第二是保险赔偿款的归属不同。那么到底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谁更有道理呢?

结论是二审法院。我们分别分析下:

(一)关于责任承担及比例分担问题:由6:4调整为8:2

首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A公司存在过错,结合案件的事实,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关于责任比例的分担。

本案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均为法院酌定。一审法院酌定了主办方A公司和游客按6:4的比例2分担,而二审法院酌定了8:2的比例分担。

到底一审二审谁更有道理?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这样的比例分担是有道理的。原因是因为,A公司作为项目的主办方相比游客而言,属于更为专业的一方,在经营滑翔伞业务的过程中,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出现事故后责任也应该更大。这样的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

(二)关于保险赔偿款的归属问题:意外险保险金不能抵扣主办方应承担的赔偿款

本案中需要着重讨论的是保险的问题。

本案中A公司采取向保险公司替游客投保意外险的方法,希望在意外发生后,用保险赔款作为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部分,这样的考虑可行吗?

从此案看是不可行的。

为什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上会存在分歧意见?源于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的险种是旅游意外险,虽滑翔伞公司为保险的投保人,保费是游客缴纳的,滑翔伞公司只是代办投保,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游客,因此保险赔偿款也归游客。这个理解是符合旅游意外险保险的产品逻辑的。

05 体育活动主办方到底应该投保什么保险规避自身风险?

2023年1月1日《体育法》开始实施。对于体育活动主办方,如何投保保险来转嫁对学员或参与人,因参与体育项目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投保意外险还是责任险呢?

现在很多公司推出了相关意外险产品,比如有的为团体意外保险,也有的为旅游意外保险,无论哪种意外保险,均属于意外险范畴;也有推出了相关责任险产品,比如公众责任险或培训机构责任险,统称责任险。

到底投保哪种保险更能规避滑翔伞公司类似的体育活动主办方的责任呢?

实际上,如果体育活动主办方希望通过投保保险的方法规避自身的对体育活动参与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投保责任险而非意外险。理由如下:

(一)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主办方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两者法律基础不同

1、意外险与责任险介绍

意外险,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游客本人也可以为主办单位,但无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只能是游客本人。

而责任险是主办方在主办活动过程中,因存在过失对活动参与人受到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也就是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的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这两个产品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但经常会发生碰撞。一起事故既有可能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又有可能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2、意外险与责任险的区别:

(1)被保险人不同:

两者的投保人均可以为主办方,但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

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体育活动参与人,而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主办方。

(2)保险标的不同:

意外险的保险标的为体育活动参与人的身体、健康;而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主办方对体育活动参与人的法定赔偿责任。

(3)性质不同:

意外险为人身险,责任险为财产险。

(4)赔偿方式不同:

意外险为定额给付,根据投保金额进行赔付,多保多赔;而责任险为损失补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会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计算。

(二)意外险的投保无法有效规避主办方的赔偿责任

因意外险为人身险,体育活动参与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由本人或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而责任险为财产险,系体育活动参与人向主办方的一种权利主张,二者存在于不同的保险法律关系中,可重复存在,不是代替关系。

也就是体育活动参与人主张了意外险的保险赔偿金,仍可以向主办方主张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二者不能互相抵扣。

在保险实践中,很多单位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会为体育活动参与人投保意外保险,希望以此来规避主办方对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但事实上,正如本案例二审法院的判决中所提到,二者的法律基础不同,无法互相替代。

06 一句白话总结

体育活动主办方对参与人的赔偿责任为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需要通过投保责任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07 案例素材来源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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