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大力发展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素质。那么,参与及主办体育活动,相关方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如果有效转嫁风险?
导读
篮球爱好者在篮球馆打篮球时,与其他人碰撞摔倒后发生半月板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篮球馆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馆打篮球时摔倒受伤,
A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某市经营有斗牛篮球馆。
2020年8月2日晚,张某建、张某浩等数人到斗牛篮球馆打篮球。
在张某建突破投篮时,张某浩对其防守。张某建落地时滑倒扭伤。次日,张某建因伤情严重,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
后经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篮球馆因空调滴水地滑造成张某建摔倒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6.5万元
就张某建的损失赔偿问题,张某建将张某浩及篮球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余。
诉讼中,法院查明:
调取的事发时的现场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某浩对张某建的防守无犯规动作,张某建落地时有向前滑冲的现象,且事发地的地板有反光。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人员低头观察事故地点,后抬头仰望空调出风口,并称:“上边空调的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民事责任的划分。
1、篮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篮球运动属于高强度体育运动项目,对环境场地有着极高的要求。张某建在篮球馆打篮球,A公司作为篮球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张某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通过反复观看现场视频,纵观事发全过程,可看出张某建摔伤系因着地时地板上方空调出风口滴落的水滴所致。
A公司作为篮球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就场地湿滑情况,未设立警示牌,亦未及时进行清洁,致使张某建在运动中滑倒受伤。
2、张某建本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而张某建作为高强度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其无法预见自己会因场地湿滑而倒地受伤,故张某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A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3、张某浩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关于张某浩是否应承担责任。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较为突出的风险之一即为参赛者之间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摔伤、扭伤、拉伤。
张某建作为经常参加篮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张某浩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建未主张某浩存在故意的情形。且通过反复观看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张某浩防守时对张某建无明显犯规动作,即便双方有肢体接触,该行为注意义务也属于体育道德和规则的范围内,故亦不应认定张某浩存在重大过失。
4、损失认定:
张某建的合理损失为:
医疗费32924.55元,误工费19744.4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00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5481.85元。
判决,A公司赔偿张某建各项损失65,481.85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篮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篮球爱好者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篮球馆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上述责任认定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张某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意识到篮球运动作为一种体育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其应当能够判断其自身状况是否适合从事此项运动,其本身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因空调滴水地滑导致摔倒受伤,张某建自身未有过错;张某浩无明显犯规动作,未有过错。
2、篮球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篮球馆场馆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场地等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篮球馆空调滴水,篮球馆既未对积水及时进行清理,又未进行提示,导致张某建在打篮球过程中摔倒受伤。
因张某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同参与打篮球的张某浩也没有违规犯规动作,造成张某建摔倒的原因,完全是因为空调滴水地面湿滑导致,故法院判决篮球馆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转嫁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转嫁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张某建及张某浩。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体育场馆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法》第90条规定,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体育场馆作为公众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组织者责任保险等进行风险转嫁。
如果A公司就篮球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A公司对张某建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承担。
三、《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修订后的《体育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要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体育场馆对参与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体育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五、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体育法》:
第九十条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和场所责任保险。
六、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49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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