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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参加单位组织的户外团建活动溺水身亡,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 2023年02月02日
  • 15:49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溺水身亡。该团建活动系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第三方又转委托第四方承办,谁应该对员工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活动主办方为参加活动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的保险金,可以从损失中扣除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团建活动时员工不幸溺水身亡

黄某莹系某教育局的公务人员。

2019年3月12日,教育局与A户外拓展公司协商,组织本单位女员工包括黄某莹到某森林公园户外研学拓展营地进行团建活动。

陈某宇为B教育咨询公司拓展营地的负责人,团建活动的实际负责人。

当天,陈某宇将参与活动的大巴车带到其承租的拓展营地,然后,安排由某旅行社领队李某伦、曾某,负责带领开展户外活动。

下午,陈某宇带领部分团建人员玩沙滩摩托车。15时许,黄某莹驾驶沙滩摩托车在附近道路行驶中,不慎驶进附近某水库一角的路边鱼塘。

在休息室内的教练李某伦听到呼救后迅速赶往出事地点,跳入水中试图救人未果,二人均沉入水底。不久,二人先后被捞起,经现场医生检查确认二人已无生命体征。

案发后,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莹、李某伦符合生前入水溺水死亡特征。

(二)溺水事故被调查组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人员承担了法律责任

该事故发生后,当地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后认为:

“3.12”淹溺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此,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一,B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户外拓展活动项目未向有关部门报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及应急管理预案;事发现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未向游客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未对游客开户外活动进行有效的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任由游客驾驶非活动策划方案规定项目内的沙滩摩托车进入危险区域;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成员工缺乏应急处置常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B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A户外公司将此次户外活动转派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B公司具体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第三、陈某宇是A户外公司的投资人、B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等;

其本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事发现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游客开展外活动进行有效的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亲自帮活动人员把现场的沙滩摩托车启动打火,但未对活动人员说明相关注意事项,任由游客驾驶非活动策划方案规定项目内的沙滩摩托车进入危险区域;

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缺乏应急处置常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后陈某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被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2.6万元

本案中,在团建活动前,旅行社工作人员根据教育局要求,为参与活动的全体人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黄某莹父母保险金12.6万元。

(四)法院判决主办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3万余元

黄某莹死亡造成的损失,到底应由谁进行赔偿,旅行社?活动主办方A公司及承办方B公司?陈某宇?就赔偿问题各方产生争议后,死者黄某莹的父母即将上述相关当事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各被告是否应承担涉案事故的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二是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1、关于涉案事故承担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的问题。

首先,《“3·12”淹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和处理意见,均作出了明确的意见,且该调查报告经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确认和判定。

据此,涉案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被告A公司、B公司和陈某宇。

至于责任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侵权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调查报告》对黄莹溺亡的原因的结论,认定A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B公司和陈某宇承担该70%的连带责任;死者黄某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

2、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

黄某莹死亡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05万元。

3、关于保险赔款问题

黄某莹父母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保险赔款12.6万元,陈某宇认为应从总损失中扣除,法院认为侵权赔偿与人身保险的赔偿款不存在冲突,不需要扣除。

最终判决,A公司应赔偿黄某莹各项损失的105万元的70%,为73.3万元,B公司及陈某宇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造成黄某莹死亡的后果,A公司、B公司及陈某宇均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事故调查组认定黄某莹本人对自己的死亡后果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上述侵权人赔偿70%的赔偿责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精神。

(二)关于意外险保险金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

本案中,旅行社为参与团建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在限额内进行了赔偿。

因此陈某宇主张,保险公司给付死者黄某莹的的保险金12.6万元应该从总损失105万元中扣除后,再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并未支持陈某宇的主张。

那么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道理呢?答案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旅行社为团建参与人投保的保险是人身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参与活动的人,保险金的给付原则为定额给付,而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的损失填补原则,而是多保多赔,并不应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计算出的总损失金额进行品迭。

因此法院的判决也是符合保险法的原理和逻辑的。

关于意外险和财产险的关系问题,参见:

白话保险法:行人交通事故死亡,意外险与责任险分别如何理赔?

白话说保险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应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三)本案事故的保险投保存在误区

本案活动主办方经营的事项属于高风险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投保安责险转嫁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但是,主办方却只为团建参与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并未投保以主办方为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如果主办方投保以主办方为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责任保险,如果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最高50万元,那么,该50万元保险赔偿款,就可以从活动主办方应该承担的赔偿款中进行扣除了。

也就是A公司承担的赔偿款总额,将为105*70%-50万,为23.3万元,而不是现在的赔偿款73.3万元。

三、户外活动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及风险转嫁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户外活动主办方对参与户外活动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户外活动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且《安全生产法》要求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嫁赔偿风险,而本案只是为团建活动参与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活动主办方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

四、一句白话总结

高风险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投保安责险转嫁生产经营中的赔偿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

第51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109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保险法》

第12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65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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