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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络平台需要赔偿损失吗?

  • 2022年12月06日
  • 15:21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对外卖骑手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外卖骑手再次起诉网络平台及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该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一)网络平台为签约外卖骑手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王某系甲物流网络公司签约的外卖骑手。

2019年12月15日甲物流网络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王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小微企业组合保险,保险内容为人身伤亡责任60万元、雇主责任2.5万元、医疗责任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9年12月15日5时起至2019年12月16日2时止。

(二)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9年12月15日,王某接受美团外卖订单。17时03分王某将订单送达返还。17时10分许,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靳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紧急送至医院,经诊断确诊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后经住院治疗43天,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三)法院判决车辆的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外卖骑手的损失共25.5万元

导致王某受伤的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支队勘察事故现场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的大客车的司机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靳某驾驶的大客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

王某伤愈后,因损失赔偿问题,将大客车车主及B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肇事的大客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客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故王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全部由B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该判决生效后,B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赔偿王某损失25.5万元。

(四)外卖骑手再次将网络平台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后,王某又将甲网络物流公司及承保雇主责任保险的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雇主责任险项下的的伤残赔偿金1287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案件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雇主与侵权第三人对雇员受害时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王某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在已经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实际得到赔偿,因此不应再向其雇主即甲物流网络公司主张。

因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一种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鉴于王某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已实际得到赔偿,故A保险公司亦不负有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例法院的判决对雇主责任的承担及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原则的理解是符合保险的原理的。

(一)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就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及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为财产险的一种,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损失补偿。财产险不同于人身险的定额给付的原则。而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

有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中,一般会有赔差额的约定,也就是会约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雇员的损失,有其他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并能够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其中未得到赔偿的差额部分。这也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三)雇主责任险项下的雇员的人身伤亡的损失,以最高法院确定的标准为准

关于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进行计算得出,具体到某个人,其损失是个确定的数额。

雇主对雇员侵权责任的损失认定,交通事故侵权的损失认定,均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损失计算得出。无论哪种法律关系项下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均是一致的。

比如案件中的王某,因交通肇事身体受到伤害,法院审核后确定他的合理损失为25.5万元;在雇主责任的赔偿中,损失也是25.5万元。

(四)如果王某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则自担的损失可向雇主及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

本案例中,王某在外卖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故王某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已由肇事车辆的B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部赔偿,故A保险公司不需要再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了。

假定王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王某将自担一部分事故造成的损失。王某自担的这部分损失,就是雇主责任及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比如经鉴定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惯例,王某需要自担30%-40%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由谁赔偿呢?

因王某的这些损失,系上班途中发生的,就属于外卖平台对王某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范围。因外卖平台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最终,也就是会由A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外卖平台承担。

(五)如果王某未起诉肇事车辆的车主及B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起诉外卖平台公司和A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王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王某的该损失,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

一重法律关系为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二重为雇主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第11条,在两种权利竞合的情况下,王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其一进行权利主张。

本案王某首先选择了向车辆的肇事方进行了权利主张,也就等于放弃了向雇主方进行权利主张的权利。

换言之,王某也可以选择先向外卖平台及A保险公司进行权利主张,要求承担雇主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王某选择了向外卖平台及A保险公司进行权利主张,得到了赔偿款,因王某的损失系由肇事司机的肇事行为造成,根据司法解释第11条,A保险公司有权就此部分赔偿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进行追偿。王某就不能就此部分损失再次向肇事方进行主张了。

也就是无论王某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主张,其得到赔偿款的总金额是固定的,不应该拿到双份的赔偿。

关于本案例中法院提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可参见:

交通事故侵权与雇主责任侵权竞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进行代位求偿吗?

结语

在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选择其一进行权利主张。但终极的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就丧失了向另一侵权人进行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句白话总结

财产保险赔偿原则为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予的赔偿,应恰好可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而不能因此获利!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编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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