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溜冰场溜冰时,摔倒后被逆行溜冰者的冰刀割伤,损失到底应由谁赔偿?相对方及溜冰场均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某日,某大学在校生孔某前往某溜冰场滑冰。孔某在溜冰场靠近场地边缘的区域,按照溜冰场要求的逆时针方向滑行。
安某向孔某方向顺时针滑行,二人相向而行,孔某在距离安某约一个身位的距离时,突然向前摔倒,手部与安某的冰鞋刀接触受伤。当时孔某未佩戴手部护具。
事发后,孔某自行前往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左)、伸指肌腱部分断裂(左手中、环指)。住院两天,花费医疗费等16000元,休息1个月。
(二)一审:法院判决安某及溜冰场赔偿受害人损失1.5万元,受害人自担部分损失
就孔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孔某将安某及溜冰场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本案责任分担问题:各方均有责任。
(1)安某违反溜冰场提示顺时针滑行造成孔某受伤存在重大过失
事发溜冰场已经在冰场的显著位置提示按指定方向滑行。从事发时的视频来看,围绕冰场边缘区域滑行的人员较多,包括孔某在内都是逆时针滑行,当日无论是在冰场边缘区域滑行的人员还是在冰球圈练习动作的人,都遵守了逆时针滑行的规则。
安某顺时针滑行朝向在场地边缘区域逆时针滑行人群,应当意识到逆行可能给其他人造成危险,安某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
(2)溜冰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瑕疵
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中,溜冰场现场秩序较为良好,并没有明显的混乱,且溜冰场有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告知入场人员滑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阅读、遵守《溜冰须知》、佩戴手套等安全护具,溜冰场已经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
事发后,孔某称溜冰场仅提供给孔某棉球。
冰雪运动场所应当根据要求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救护人员、巡逻员、巡场员等安全责任人员,配备安全经营必需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溜冰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于突发安全事件有完备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物资,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
(3)孔某自愿参加高风险运动应自甘风险
本案中,孔某自愿参加的滑冰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参与该运动的人应当意识到该运动具有风险并自甘风险。
2、判决:酌定各方按比例分担责任
孔某虽然在滑冰中摔倒,但安某在逆时针滑行的人群中顺时针滑行,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其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孔某承担30%的责任,安某承担70%的责任。溜冰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补充责任,酌定其承担10%的补充责任。
遂判决,安某赔偿孔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00元;溜冰场在孔某就上述第一项中的赔偿款项对安某名下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获得清偿时,在1400元内承担补充责任,其余损失孔某自行承担。
(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后,安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双方侵权责任的大小及认定;溜冰场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孔某在溜冰场靠近场地边缘的区域逆时针方向滑行,安某向孔某方向顺时针滑行,二人相向而行,孔某在距离安某约一个身位的距离时,突然向前摔倒,手部与安某的冰鞋刀接触受伤。
关于安某对孔某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本院认为,
1、安某违反溜冰场要求逆向滑行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孔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溜冰场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营业性经营场所,进入该场地滑冰的人员既可能有初学者,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熟练者,冰场要求按照指定方向滑行,是为减少滑行过程中发生的接触、碰撞,维护冰场秩序,溜冰场的场地护栏板上亦有显著的红色大字“请按指定方向滑行请勿逆行、请初学者手扶护栏按指定方向滑行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及方向箭头。
事发当时,围绕冰场边缘区域滑行的人员较多,但包括孔某在内都是逆时针滑行,而安某顺时针滑行朝向在场地边缘区域的逆时针滑行人群,其应当意识到逆行可能给其他人造成危险,但其继续逆行,放任有可能发生的损害,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主要过错。
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可以认定安某在逆时针滑行的人群中顺时针滑行的行为与孔某所受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故安某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孔某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意识到滑冰系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活动,更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留意周边环境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摔倒受伤,孔某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是其遭受损害的原因。
安某主张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孔某系自甘风险,安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并非所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自愿参加者受到损害,均可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免除其他参加者的民事责任。
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参加该项活动时是否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以保证裁判结果最大程度体现公平正义。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安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免责条件,故本院对安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免除其责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3、溜冰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
关于争议焦点二,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溜冰场通过多种途径对入场人员在滑冰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遵循的规则以及为防止危险发生应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了明确提示和告知,可以认定溜冰场已经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
此外,冰雪运动场所应当根据要求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救护人员、巡逻员、巡场员等安全责任人员,配备安全经营必需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溜冰场对于突发安全事件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物资,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
4、体育活动中各方参与人应审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事故后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体育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为减少不必要的伤害,本院倡导体育活动的参加者根据自身条件合理评估选择体育项目,对体育活动的危险性进行充分了解,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审慎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亦应承担更多的提示、警示义务,采取必要方式和适当措施,减少伤害的发生;
如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突发伤害事故,应第一时间对伤者积极展开救助,并在厘清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后,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方责任混合过错的案件。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相对方及溜冰场均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划分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意识到滑冰系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活动,更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留意周边环境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摔倒受伤,孔某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亦是其遭受损害的原因。
但因安某未按溜冰场要求顺时针滑行,对孔某的损伤有重大过错,故判决孔某自担30%的责任。
2、参加文体活动的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该条规定了高风险活动的参与者要自甘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其他参与人没有注意义务。其他参与人也负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法院就认为,宋某未按照溜冰场要求逆时针滑行,安某顺时针滑行朝向在场地边缘区域的逆时针滑行人群,其应当意识到逆行可能给其他人造成危险,但其继续逆行,放任有可能发生的损害,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主要过错。
上述观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
3、溜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溜冰场通过多种途径对入场人员在滑冰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遵循的规则以及为防止危险发生应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了明确提示和告知,可以认定溜冰场已经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
此外,冰雪运动场所经营的为高风险业务,应当根据要求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救护人员、巡逻员、巡场员等安全责任人员,配备安全经营必需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溜冰场对于突发安全事件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物资,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
实际上,溜冰场也有义务阻止安某的逆行滑行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各方责任的分担比例。不过二审法院对于各方责任及过错的分析,细致入微,非常到位。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体育法》开始实施,国家大力推动群众性体育事业的发展,此案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此类案件均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规避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规避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以及对他人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孔某以及宋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及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公众场所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三、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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