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顾客在蹦床馆蹦跳游玩时,摔倒后发生骨折,损失到底应由谁赔偿?本人及蹦床馆管理人均应承担什么责任?可投保什么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规避?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蹦床运动馆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内消费者受伤
2019年9月,某蹦床运动馆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1年,总保额500万元,每次事故上限100万元,每人赔偿上限50万元,医疗费上限5万元,免赔500或10%,二者取高。
2019年10月某日,徐某(年龄48岁)同家人到蹦床运动馆游玩,在蹦蹦床过程中摔倒,后被家人送至医院诊治。
经诊断:左胫腓骨上段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损伤;细微骨折脱位不除外;韧带、半月板、神经血管损伤待查。后住院治疗25天,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数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某的伤构成10级伤残。
(二)法院判决:徐某承担60%责任,蹦床馆承担40%责任,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赔偿徐某损失9.5万元,受害人自担部分损失
就徐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徐某将蹦床馆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民事责任的划分。
1、徐某存在过错,自担60%的责任
纵览本案事件发展全貌,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其是否适合参与该项目应有合理预判,成年人在参与危险性项目时应当有一定风险预见性和危险防范意识,且徐某在参加蹦床活动前已签署同意书,故徐某应对其在活动中发生风险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蹦床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赔偿责任
本案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全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徐某在蹦蹦床过程中受伤原因之一,经营者应对此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酌定徐某承担60%的责任, 经营者承担40%的责任。
3、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代蹦床馆向徐某赔偿损失9.5万元
因蹦床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各项损失94405元。其余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两方责任混合过错的案件。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及蹦床馆均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划分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意识到蹦床运动作为一种体育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其应当能够判断其自身状况是否适合从事此项运动,其本身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徐某自身未加高度注意、忽视风险亦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
2、蹦床馆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蹦床馆作为场馆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游乐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尚存在安全隐患,故对徐某受伤损害后应承担次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各方责任的分担比例。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规避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规避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徐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公众场所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三、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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