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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拒保案例: 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案件需要财产保全吗?

  • 2022年10月27日
  • 17:20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




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就损失金额认定双方产生争议,企业起诉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拟申请保全保险公司的财产,该申请合理吗?法院能否支持此保全申请?以下诉责险拒绝承保案例为你解读。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A公司与B保险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单中约定,保险公司为A公司位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厂房设备承保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约定损失确定的方式:保险价值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价值。


2017年6月,A公司投保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不幸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损失。经A公司估价,损失金额3000余万,扣除保单约定的免赔率,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2500万元。


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委托了某公估公司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损失公估鉴定。


经鉴定,火灾损失金额为1100万元,扣除免赔率后,理算的赔偿金额为900万元。


因公估公司认定损失时扣除了折旧,而保险单约定损失计算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因此A公司不认可公估公司的鉴定报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无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及利息等共3000万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30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C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C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保险公司的财产,并无保全的必要性,因此做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既有争议,即是诉讼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承担保险合同赔偿责任有合理理由。


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保全的被申请人为保险公司,为特殊公司,需要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的进行审查。经审查结论如下:


本案申请保全保险公司的财产无保全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必须有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认为对方当事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而对方当事人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主要是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也就是存在此种可能才有保全的必要性,否则即无保全的必要性。


(二)保险公司须根据监管要求保持偿付能力,不存在转移、隐匿及毁损财产的可能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


因保险行业是一个公共性极强的行业,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国家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其中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核心内容。因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健康运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不仅保险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遭到威胁或损害,而且可能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


本案就主要涉及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及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3条就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41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既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了规定,且违反后会被行政处罚,因此,无论国营、民营的保险公司,均不会为了逃避判决履行,即违反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故本案无保全的必要性。如强行保全,则会保全错误,进而造成损失。


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申请保全保险公司的财产,无保全的必要性,因此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保险合同、决算审计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等证据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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