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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拒绝承保案例之九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能投保诉责险吗?

  • 2022年10月26日
  • 17:05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诉责险作为一个专业险种,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慧眼进行风险识别。就比如继续执行担保,与财产保全担保很像。如一不小心,就会误承保造成损失。


R保险公司就在河边唐山有个承保案件,将诉责险误用于继续执行担保,造成3000余万元的法律风险。参见:诉责拾趣:被误用的诉责险和被错冻的3100万


其实在2年前,崔老师也曾收到同样的投保申请,只不过当时识别出了拟担保事项非诉责险承保范围而果断拒绝承保,避免了重大的法律风险。当时崔老师即撰写了拒保案例分析文章。


导读: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债权人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继续执行的担保,债权人拟投保诉责险做继续执行的担保,保险公司能承保吗?以下诉责险拒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一)山某公司拖欠马某月借款不还并经法院判决确定


2013年10月开始,河北某县山某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真因企业经营需要,陆续向马某月借款,本息累计达3亿元。


因上述借款迟迟不还,2017年1月,马某月无奈将山某公司及马某真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山钢公司归还马某月借款本金及利息3亿元。


(二)法院执行庭拍卖山某公司高炉履行判决


2018年5月,马某月申请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法院执行庭执行中发现,被告山某公司除了炼铁高炉以外,再无其他财产。执行庭即将上述高炉进行拍卖以履行判决。拍卖完成后,拍卖价款打入山某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户。


(三)案外人银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此过程中,河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向法院执行庭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山某公司在之前已经将上述高炉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贷款金额5亿元一直未还。


银行对上述高炉享有抵押权,因此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不同意将上述拍卖款用来偿还马某月的债务。


(四)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因银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执行。


(五)马某月希望继续执行,法院要求其提供继续执行的担保


马某月申请继续执行判决,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拍卖款账户进行解封,将款项划转给马某月。


因法院需要审查案外人银行的执行异议,故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马某月提供继续执行的担保,担保内容为:如马某月继续执行申请错误致使上述案外人(银行)受到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六)马某月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诉责险担保继续执行


因担保金额巨大,马某月联系保险公司,咨询能否出具诉责险保函担保。保司经审查案情后答复: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人继续执行的担保不属于诉责险,因此拒绝承保。  




二、案件分析及点评:


(一)本案拟投保事项的定性


本案拟投保事项为继续执行的担保。


继续执行的担保是指: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为防止执行错误对案外人造成损失,需要担保人担保对此种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信用保证。


(二)继续执行的担保与诉责险的区别


继续执行的担保的申请人一般为案件的一审原告,诉责险的保全申请人一般也为案件的一审原告,虽然在申请主体上貌似一致,但担保内容和性质以及风险程度其实有很大区别。


1、继续执行的担保目的及内容与诉责险不同


诉责险承保的是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虽出具保单后也出具保函,但其本质仍为责任险,是以责任险保单的形式行使了担保的功能。其担保的损失一般为存贷利息差或财产贬值的损失。


继续执行的担保,担保的是继续执行对案外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也就是不能继续执行,一旦执行会给案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而继续执行中的担保,担保的就是这种损失的赔偿责任。此种损失是执行标的无法再执行回转的损失,也就是整个执行标的的财产价值,或者执行的案款金额。


具体到本案,如果法院继续执行,法院将高炉拍卖款打入申请人马某月账户,申请人可以合法支配上述款项。如果将来银行的执行异议成立,即需要执行回转,也就是需要申请人将上述执行款再退回法院转交银行。


如果申请人上述款项已全部支出,即事实上无法执行回转,就需要担保人对上述款项的退回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需要担保人代其退回,退回后再向申请人追偿。此种风险远远高于诉责险承保的财产贬值的损失。


2、两者性质不同


因两者的担保内容不同,导致性质不同。


诉责险是责任险;而继续执行的担保属于信用保证的范畴。


3、两者风险程度不同


诉责险的风险视案情而有所区别;而继续执行的担保,除极个别案件外,大部分风险很高。


4、承保合规性不同


继续执行的担保不属于诉责险,以诉责险承保不属于诉责险范围的项目,存在不合规风险。


5、保险公司的态度不同


继续执行担保不属于诉责险故不能承保。综上所述,本案拟投保事项属于信用保证范畴,风险非常高,且不属于诉责险的产品内容,因此保司做出拒保的决定。




三、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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