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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观点:账户被冻结,保险公司能做解封担保吗?

  • 2022年10月24日
  • 17:50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被告的账户等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保司到底能不能做解封担保?如果保司不能做,被保全人如何自救?


问题的提出


近期很多保司的朋友咨询崔老师如下问题:


我司关联公司或股东被起诉保全了5000万,希望我们用诉责险保函做解封担保,我们能做吗?如果做,有什么风险?如果不能做,对被保全人有什么建议?


也经常有律师朋友替客户咨询被保全后的解封问题。


今天,崔老师就针对这样的问题,分三个层面进行解答:


第一、保司能不能做解封担保?第二、解封担保有什么风险?第三、如果保司不能做解封担保,被保全人如何应对?




一、保司能做解封担保吗?


(一)从客户角度的答案:


答案:大部分保司无此产品,所以不能做


解封担保担保的是案件判决书判决的被告应该向原告给付的案款;诉责险担保的是保全错误的风险,两种担保担保的内容不同,产品也不同。


很多保司有诉责险产品,但是大部分保司没有解封保证保险产品,所以大部分保司不能做。紫金保险开发了此款产品,但风控极其严格,有需要的直接联系他们。不过,别报太大希望!


详细内容请参阅:


诉责险拒保案例(01):诉责险能承保解封担保吗?


“保全担保”与“解封反担保”本质上相同吗?


(二)从保司的角度的答案:


答案:如果保司报备有解封保证保险产品,就能做;没产品就不能做。没有产品用诉责险承保非诉责险产品内容就涉嫌违规。


解封担保是不同于诉责险承保内容的一种担保,诉责险承保的是保全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保全错误的法律诉讼的风险,解封担保的是案款无法执行的风险,这两种风险完全不同。


因保司经营保险产品,需要严格根据监管文件要求,履行产品审批;如果有产品就能做,没有产品就不能做,不然就涉嫌违规承保。


当然,如果保司说被保全人是自己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如果不担心被监管处罚的风险,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那也可以尝试,反正肉烂在锅里,将来代偿后,自己的股东也好追偿。




二、解封担保有什么风险?


有的保司会问,我们想开发解封保证保险产品,这个产品有什么风险?


那么,解封保证险承保的是什么风险呢?解封保证险承保的是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向原告给付案款的风险,而且风险的出险概率与诉责险不属于一个风险量级。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被告胜诉的把握比较大,原告败诉的概率高,也就是将来判决执行的可能性低,这种情况,承担了解封的保证责任,需要代为履行判决的可能性就不高;反之,可能性就很高。


如果我们判断一个案件,被保全人败诉的可能性高,也就是保司代为履行判决的可能性高,那就要评估被告的信誉如何,也就是保司代偿后能否成功追偿?会不会我们保司成为了被告的债权人?如果可能性高,也就是出险概率高。毕竟我们的保证保险产品赔付率高得一塌糊涂。


结论:如果一个案件被告败诉的风险高,保司没有产品,用诉责险承保,就既违规又承担了高风险。




三、被保全方被保全后的自救措施


被保全方被保全后,如果认为有正当理由需要解封或者置换被保全的财产,可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解封,提出解封复议申请。


崔老师我在前单位保司工作期间,公司账户也曾经被法院查封过,也曾经申请过解封复议,而且获得了成功。


注意,非置换保全标的物,而是直接解封成功!


详情请参阅:诉责拾趣:不信邪


作为一个曾经成功操作过解封的保险法律人的经验之谈:如果被保全人需要申请解封复议,可以按以下操作,分别陈述解封或置换担保物的理由:


(一)解封的理由


1、强调财产保全的目的


对于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 ,就要强调财产保全的目的。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如果根据案件的资料发现,原告胜诉的把握不大,就没有保全的必要性。


不过诉讼期间,未经开庭审理,有时确实很难评估原告或被告胜败诉的概率,仅有此理由,法院很难做出解封的裁定。或者案件被保全人胜诉把握不大,


那么接着陈述以下的理由:


2、强调目前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


目前疫情反反复复导致经济的下滑,复工复产非常重要。企业被保全了账户,无法得到周转资金,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用这个理由去解封,不能泛泛而言,需要增加说服力,就需要增加诸如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性、员工的人数、对国家的贡献、信誉等等更为详细具体的理由等。


当然如果还存在以下理由的话,也可以进一步阐述:


3、强调被告是特殊主体,没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比如,单位存在不需要保全的理由,或者没有保全必要性的理由,如一些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或者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就可以用最高法院关于保全的规定为依据,说明本单位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的可能性。


(二)如果法院不同意解封可以申请置换保全担保物


无论哪种情形,都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向法院提出置换担保物的申请。


比如法院保全了账户资金,可以用房产、土地等不影响企业经营的其他资产申请将账户资金置换出来,换一个保全标的物。


这里要注意,无论是提出解封复议的申请,还是置换担保物的申请,理由一定要充分。一定要透彻理解和把握财产保全的目的,提出多个解封或置换的理由去说服法院。


最后的心得体会: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不去尝试怎么会成功?也许尝试了就成功了!共勉!




四、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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