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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观点:欠款200万,债务人的房产价值500万,能查封该房产吗?

  • 2022年10月06日
  • 16:00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的标的物为房产、土地等不可分割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价值大大超过诉讼请求金额,能否保全?如何确定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金额?以下将结合案例为你细细讲解!

一、案情简介

案例1:地点山东济南某法院。

2018年2月1日,原告张山向法院起诉李思还款200万元。为防止李思诉讼中逃避、隐匿、毁损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起诉同时张山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思名下的的价值500万元别墅房产一套。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保全担保,张山即向某保险公司购买200万元的诉责险做了担保。保函交法院后,法院即查封了李思的上述别墅房产。

案例2:地点北京某法院。

2018年2月1日,原告王武起诉马柳还款200万元,为防止马柳诉讼中逃避、隐匿、毁损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起诉同时王武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马柳名下的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一套。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保全担保,王武即向某保险公司购买200万元的诉责险做了保全担保。

保函交给法官后,法官认为拟保全房产价值500万元,因此要求王武提供500万的保全担保。王武即返回保险公司,经过保单批改,将保额追加至500万元。500万元的保单保函交法院后,法院完成了对马柳房产的查封。

上述两个案例,案情相似:

均为借贷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均为200万元,申请保全金额也均为200万元,拟查封的房产均价值500万元,为什么第一个案件只须提供200万元的保全担保,而第二个案件却须提供500万元保全担保?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在哪里?

上述两个案例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法律从业者对上述问题的理解认识不一致,导致了两个案情相同的保全申请,需要提供不同的担保金额。

二、超额保全的相关问题

(一)保全金额确定的原则

对于一个诉讼案件来讲,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就是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还款100万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应该在100万元以内确定,可以小于或等于100万元,但不能大于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15条第3款规定,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这个冻结数额,也就是应该在诉请的金额范围内确定的数额。

(二)超额保全的相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保全金额大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形,也就是超额保全。那么,什么是超额保全?

1、超额保全的含义

超额保全,是指保全申请的数额明显超出基础债权实际被认定的数额。因超额保全存在保全错误及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故实践中应尽量避免超额保全。

2、保全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的情况,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为土地或房产等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其价值超过了保全申请的金额。简称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

那么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是否准许?如何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规定》第15条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不允许超额保全,但如果保全标的不可分割或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可以对保全标的做整体保全,也就是这种情况下超额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例1和案例2的法官均作出了保全裁定。

那么超额保全,保全申请人应如何提供担保?应按保全申请金额提供担保还是应按保全标的物的价值提供担保?

(三)保全标的不可分割的超额保全中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申请人应根据诉请及保全申请的数额提供担保

该观点认为:申请人诉请200万元,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虽然该房产价值超过了申请金额,但申请人只申请保全其中价值200万元的部分。

也就是将来案件执行时,拍卖此套房产履行判决,法院只需将其中200万元交申请人,另外300万元会还给被申请人。或者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其他价值200万的财产置换此套被查封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也就是申请人的保全的目标就是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故申请人应按200万元提供保全担保。

案例1的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200万元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就是基于上述理解的做法。

第二种观点:申请人应根据保全标的物的价值提供担保

该观点认为:申请人诉请200万元,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申请查封整套房产。如果法院查封整套房产后,一旦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损失会覆盖整套房产,因此应按整套房产的价值500万元提供保全担保。

案例2的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500万元的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就是基于上述理解的做法。

上述的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分别被部分法律界人士支持。保险公司在诉责险的承保实践中,应根据经办法官的要求确定投保诉责险的金额。

综上,如果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申请金额的,法院可以做出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金额可以按诉请及保全金额确定,也可以按保全标的的价值确定。具体如何执行,应根据经办法官及法院的理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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