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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风险提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暗藏哪些虚假诉讼的风险?

  • 2022年09月14日
  • 16:55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

诉责险的承保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一类非常常见且占比很高但风险并不高的承保案件类型。


大家注意,崔老师说的是风险不高,没有说0风险。


风险低,说明仍然有一定的风险占比。


崔老师录了一期抖音短视频,讲了一个丈夫净身出户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例。


有一位小伙伴儿看了以后就留言问,如果是赌债,还可以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吗?


答案显而易见,不需要崔老师回答。


不过这位小伙伴儿问的赌债,就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一种风险。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到底有哪些风险?作为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我们又该如何防范?


崔老师总结了下,民间借贷中的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是否合法?债权人有没有说实话?




第一、债务的合法性。




原告/保全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是不是合法形成的合法的债务?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债务,不保护非法的债务。那么常见的非法债务有哪些?


案例1、赌博所欠债务。


赵柳、钱盛赌博,赵柳输给钱盛300万,赵柳给钱盛出具了一张赵柳欠钱盛300万的欠条。钱盛持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赵柳还款。


案例2、虚构所欠债务。


张山和妻子李思感情破裂,双方发生离婚诉讼。


诉讼期间,张山提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朋友王武借入资金200万,要求李思共同偿还。李思不同意。


王武就将张山和李思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山、李思夫妇偿还债务200万元。


那么,上述两个案例,法院审理案件时,如何判断和识别债务的合法和真实呢?


我们首先看第一个案例。


因系赌博发生的债务,并不是合法债务,钱盛起诉时肯定不会主张是赌博所欠,肯定会说是因赵柳生活或做生意需要。


那么,既然欠款300万,300万是如何交付的,就是问题的关键核心。如果通过银行等各种方式转账的,必然会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赌博所欠不会有转账记录。


第二个案例道理跟第一个案例相同,只要审查交付记录就可以。


事实上,这两案都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例1,是崔老师在听最高法院法官讲课的时候,授课法官讲到的真实经历。


一例民间借贷纠纷,欠款金额300多万。原告主张欠款事实存在,被告主张不存在,但有欠条。


前面数审被告均败诉了,但被告一直不服,最后到最高法院再审。


最高法院法官就调查借款的交付问题。因没有转账记录,债权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而且提供了在场证人。


法官就通知证人到法院,对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法官问证人:“既然你看到他们双方用现金交易的,债权人是怎样把300万交给债务人的?”


证人回答:“看到债权人拿了个小手包,将小手包交给债务人,债务人也打开看了”。”法官继续追问:“你知道300万的现金有多重吗?”


题图是17万的现金,300万现金有30多公斤重,一个小手包根本就装不下,法官指出此事实时,证人张口结舌,立即改口自己没有亲眼看到双方交付。


案例2也是十多年前上海曾经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例。


背后的真相是,两口子离婚,因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想让女方分割财产,就串通朋友,虚构了一笔债务,让朋友起诉两口子还款。


根据通常的规则,女方需要承担债务的一半100万。法院审理案件时就要求这个原告提供转账的记录,他提供不出来,之后,法院就判决驳回了这个朋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法官均通过审查交付的证据,最后得出借贷没有实际发生的结论。


这也就提示我们,识别的办法就是,充分审查债权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常的证据有:借条,欠条、借据、欠据、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转账记录等。


那么,具体到一个案件,起诉时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就需要根据案件的金额大小、原告陈述的债权形成经过等等,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民间的交易习惯,如果是一个数万元的民间借贷,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当然,现在大家一般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任何交易都可以不通过现金交易。


但在前几年,以及在广大的农村,仍然会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所以这种小额的民间借贷,如果原告提供了借条、借据、欠条、欠据等,基本就可以了。


但如果是大额的民间借贷,比如说,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几千万的,仅有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是不足够的,还需要提供转账的凭证等证明钱款实际交付的证据。


通过审查转账的凭证,就可以将非法债务,以及虚构的债务排除出去。


当然,日常实践中,我们也经常遇到另外一种情况。


借款数十万,债权人陈述,是多张小额借条累积,后来一次性更换了一张大额借条,所以没有转账记录。


这种情况也很常见,我们审核案件就是要排除案件中的合理怀疑,如果原告的说法能够让我们信服就可以。




第二、债权人的道德风险




也就是债权人起诉时,隐瞒了部分事实,最终导致败诉。


比如有个案件,债权人起诉对方欠款100万元。后来法院审理中查明,100万是初始借款金额,后来债务人陆续归还了部分债务。起诉时债务已经只剩10万元了。


因此案债权人在起诉时也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0万,后来债务人就起诉保全错误,法院最终判决债权人保全错误赔偿了债务人的损失。


不过,对于这种原告故意夸大借款金额起诉并保全的案件,实际上发生的机率很低。


原因是因为,原告起诉需要预交诉讼费,如果聘请律师,也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和律师费都跟起诉金额挂钩。如果败诉了,败诉对应部分的诉讼费需要原告自行承担。


也就是原告在起诉时预先承担的各种诉讼费用的支出,成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门槛。


如果诉讼费降低,会导致防范道德风险的门槛降低。


比如劳资案件诉讼费50元,貌似保护劳动者,但其实导致劳动仲裁部门、法院的案件量激增,反过来增加了社会在这方面的成本。社会增加的成本,最后都由全体纳税人在买单。


所以大家不要一听说诉讼费降低就是好事,不一定是好事。


到底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这是题外话。


除了通过原告的各种证据进行比对外,可以充分利用《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风险规避。


我们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对我们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询问告知,不询问可以不告知。因此保险公司要对原告加大询问力度并对询问记录进行保存,或者根据需要让原告签署如实告知承诺函等等。


综上,诉责险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专业险种,保险公司要借助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不承保糊涂案件,以有效降低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降低了承保风险,实际上除了对保险公司自身有利外,也对社会有利,将不应该保全的案件排除在外,就节省了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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