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投保、退保、理赔均需进行实名查验
《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自然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的保险业务,适用于该《办法》的规定。在办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业务时,均需要进行实名查验和记录。
《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同时,《办法》综合考虑风险防控、实施成本以及消费者体验,并结合《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对各类业务查验范围作出了不同规定:一是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进行实名查验。
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02
主要核查人证相符 信息真实
《办法》明确了查验责任主体、查验内容、不同业务的查验流程和查验要求。《办法》规定保险行业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各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需要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同时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信息真实性查验。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实名信息查验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将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对其实名信息将在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中予以记录等情况。
查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进行人证相符的核对;二是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同时,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业务的,不仅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还需要对该受托人进行人证相符核对,并对该受托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如果出现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办法》分别规定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理赔等业务的查验流程。同时,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办法》也规定了相应查验流程。
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办法》规定了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的规则。
03
个人实名信息怎么保护?
有报道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售卖客户信息多达数百万条。近日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网络安全工作,尤其把客户信息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将严厉打击。
黄洪指出,细化来看,近年来,银保监会已印发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对客户信息严格实行从采集到存储、销毁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
为突出实名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专设第四章共6个条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要求作出规定。
其中,特别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其次,《办法》也对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在实名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二是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最少的原则记录实名信息,所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
三是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对于侵害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的行为,《办法》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04
实名信息成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保险产品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还可以保单贷款,这些特性都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地方。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再通过配套方式,将保险产品“洗”成合法收入。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全年保险业协助各级公安、司法、监察机关等查证涉嫌洗钱案件总体呈增长态势。全行业共报告案件937件,同比增长39.2%;涉案金额20.9亿元,同比增长57.1%;案均金额223.1万元。
洗钱高风险保险产品主要集中于人身险公司,涉案金额占比高达99.5%。易被不法分子借以洗钱的渠道有三类:最常见的是银邮渠道,去年涉案金额15.3亿元,占比73.2%;其次是个人代理渠道,去年涉案金额3.5亿元,占比16.7%;第三类是专业中介机构、电话、网络等渠道,去年涉案金额2.1亿元,占比10.1%。
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管正在持续加码。2020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明确,要全面提高金融服务与金融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继续强化反洗钱监管力度。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加大反洗钱资源投入,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保险业反洗钱的难点也在于客户信息真实性,尤其是退保和给付阶段,收款账户和个人都实名验证将加大保险洗钱的困难。如果上述《办法》能落实到位,在反洗钱工作也能展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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