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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疏忽导致损失百万,因财产保全未及时续封?!

  • 2022年07月05日
  • 15:05
  • 来源:
  • 作者:诉责论谈

导读

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案件调解结案,履行期未至,财产保全到期,未及时续冻,导致生效调解无法有效履行,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还款法院调解后债务人无力还债


甲公司拖欠马某100万元,2019年12月,马某即委托律师,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欠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2020年9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马某本金100万元。


后甲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还款。


2021年1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执行庭发现,甲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履行调解协议,后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马某的调解协议书成为一纸空文。


(二)债权人曾委托律师申请冻结债务人账户,到期后未续冻致保全过期


1、债权人诉前委托律师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甲公司两个账户的资金100万元


2020年1月起诉之前,马某的妻子曾委托A律所代为办理诉讼案件,委托合同约定,律所代理权限为全权委托代理,包括代为申请财产保全等。律所主任王某受托办理案件。


后王某代马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后法院裁定冻结了甲公司的两个账户资金100余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2021年11月,马某的女儿曾咨询王律师,是否应在账户冻结到期后续冻,律师回复不需要,到期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后账户冻结一年到期,上述账户资金均未续冻。在马某冻结后,甲公司的账户也被其他法院轮侯查封。马某的冻结到期解冻后,轮侯查封的法院即将账户里的款项划走,履行了在后的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


2、2021年1月法院执行庭执行马某的调解书发现甲公司无财产履行


2021年1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发现甲公司无财产履行判决。但其实在马某冻结账户期间,甲公司两个账户的资金是超过100万元的。


(三)债权人起诉律所承担赔偿责任获法院判决支持


看到因未及时续冻导致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煮熟的鸭子飞了,而马某的女儿曾在冻结到期前咨询过律师是否需要续冻,而律师给出了不需要的建议,


马某认为因为律师的执业失误,导致自己的生效调解书无法有效履行,马某即将律师事务所起诉到法院,请求律所赔偿因未及时申请续冻导致无财产履行调解协议造成的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有效。


2、马某的损失确定为100万元。


马某诉讼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甲公司两个账户的资金100万元。如果到期及时续冻,调解协议确定的100万元是可以执行完毕的。但是因未及时续冻而被转移,法院查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后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马某的损失为100万元。


3、关于律所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未提出续冻申请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经审查,委托合同第二条约定,律所的律师应最大限度地维护马某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约定律所为马某申请财产保全。


王某作为律所指派从事代理业务的专业律师,在王某知悉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中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其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当清楚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以及在保全到期前应当提出续封申请。


但王某因工作疏忽,在马某等人在续封到期前一个多月时询问是否需要在调解书到期前做什么工作时回答“不用,到期直接申请执行就可以”,且在事后坚定认为保全申请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不可能过期,导致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冻申请,保全的财产被转移,造成委托人马某财产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律所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鉴于马某实际参与诉讼保全程序,法官曾就保全账户的期限及届满日告知过马某本人,并要求马某在届满日前七日内申请续冻,马某对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清楚保全到期时间后应按时提出续冻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完成该事务,而根据马某庭审中称不知情保全期限,仅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发给王某的情况,法院认为马某在因未按期提出续冻申请而导致财产损失中所占的过错比例更大。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对马某所主张的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未提出续冻申请导致的损失,酌定判决律所承担10%责任、马某承担90%责任。因此,律所应赔偿马某的涉案损失为100000元。


这个案件,按说起诉时当事人和律师考虑到将来生效判决的 履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也实际足额冻结到了债务人的财产,按说是个十拿九稳胜诉并且能够拿回欠款的案件,就因为一招不慎,导致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


这个案件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试给读者们分析下。


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分析


(一)保全有期限,到期要及时续冻


1、保全措施期限问题


保全的措施分为查封、扣押和冻结,根据标的不同叫法不同。一般对账户叫冻结,房产叫查封,车辆叫扣押。


很多人不知道,保全的措施都有时间要求。考虑诉讼的时间长短,一般法院会把冻结账户的时间确定为一年,查封土地的时间会确定为2-3年。但具体时间长度,法院会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预判的审理期限进行确定,并且会在保全裁定中载明。


如果保全到期了,诉讼尚未结束,就需要续封、续冻,否则案件案件生效后,就会发现保全措施失效,本已查封的财产不存在了,就会直接影响判决的履行。


2、保全措施到期要及时续冻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本来已经进行了查封,但是查封到期后未及时续冻,导致查封失去效力,功亏一篑。


所以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还必须关注保全的期间,及时在到期时进行续冻,以免发生此类情况。


(二)轮侯查封存在司法程序中捡漏的可能


本案中涉及了轮侯查封。轮侯查封通俗地讲就是排队查封。一个财产保全的标的已有法院做了查封,在后的查封就是轮侯查封。将来会根据查封及轮侯的顺序,进行执行。如果在先的查封,履行判决后有剩余财产,就会用于轮侯查封的诉讼案件的判决履行。


司法实践中轮侯查封也很重要。


诉讼中,有时做财产保全,如果发现被告的财产已被法院在先查封了,有人就会认为不需要财产保全了;其实不然,轮侯查封也要做。


就像本案,在先的查封未及时续冻导致失效,轮侯查封的判决就得到了有效履行,实际就是轮侯查封的诉讼案件捡漏了。


(三)律师在执业中存在过失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律师执行过程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马某最后将代理案件的律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律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中还涉及了律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律师的过失确实是明显的,作为专业律师代理案件,本来就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果在当事人追问是否需要续冻的时候,没有复核保全申请书上的保全期限,就给出了否定的结论,导致本来十拿九稳的能够全额执行拿回案款的案件,最终落空了。


法院判决律师承担责任,符合民法典的侵权的相关规定。


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简称律责险,是承保律师执业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


本案中,律师的执业过失,已经构成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只不过赔偿金额未达到律责险的起赔线,赔偿款全部由律所承担了。


本案启示


(一)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几点提示


1、为保证生效判决履行,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非常重要。


2、调解案件未达调解付款期前也应该做财产保全。


3、保全到期如诉讼未结束或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要及时申请保全续期。


4、即使轮侯查封也要做查封,说不定就有捡漏的可能。


(二)关于律师执业问题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对待案件的态度专业认真严谨负责非常重要。


像保全期限,搞不清楚的时候要查阅保全裁定书,不能仅凭印象就认为不到期不应该续封,尤其像本案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了续封问题,更应该慎重对待,不能凭印象就回答,致稳操胜券的案件最终执行落空。

本案例文章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38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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