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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赔案:一起探矿权之争引发的诉责险千万级赔案

  • 2022年06月18日
  • 17:2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探矿权被犯罪分子非法转让后,因犯罪分子落网又被判决物归原主。受让人起诉探矿权的原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会获得法院支持吗?又如何把保险公司拉下水了呢?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第一次诉讼:A公司探矿权被他人以犯罪手段非法转让变更至B、C公司后又被判决追缴返还

1、A公司的探矿权被他人非法转让两次

2004年4月,A公司取得某矿探矿权证。同年10月28日,王**理等人出资成立B公司。同年,其虚构某市人民政府的研究决定,违规操作,将探矿权变更至B公司名下。

2008年6月27日,C公司成立。6月29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将该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款3880万元。付勘探费298万元。后支付了转让价款后取得探矿权证。

2012年3月27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确定普查探矿权评估计算生产期30年,动用可采储量1890万吨的评估价值为16969.69万元。

2、参与非法转让探矿权的人员被定罪判刑,法院判决探矿权物归原主

后王某理的犯罪行为被查获后提起公诉到法院后被判刑。

2012年6月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王**理等的犯罪行为而流失的探矿权应依法追缴返还。B公司系基于王**理等人的犯罪行为取得涉案探矿权,属违法所得,其对于该探矿权无处分权,将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系非法转让。

C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仅为200万元,公司成立之后三日内,便与B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利用王某理从其他单位协调的借款,以明显低于探矿权价值的价格受让了该探矿权,其受让行为并非善意取得。

2014年5月9日,高院再次确认探矿权依法应当追缴返还给原初始登记人A公司。

(二)第二次诉讼:C公司诉B公司返还探矿权转让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获法院支持

2016年4月25日,C公司以案涉探矿权被法院判决追缴返还给初始登记人A公司、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探矿权转让款4178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814万元,并由B公司的股东在分得上述转让款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C公司以明显低于探矿权价值的价格签订转让合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且该行为已被生效的裁定认定为非法转让,因此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判决:

B公司向C公司返还转让款4178万元,不能清偿的情况下,由B公司的股东在各自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次诉讼:C公司起诉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保全A公司巨额资金后被法院驳回诉请

1、诉讼情况:C公司起诉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约2亿元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2016年5月,C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A公司及其两股东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请求判令A公司向其偿还基于探矿权取得的利益16969.69万元、实际投入费用2778万元及经济损失,并请求判令A公司的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高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A公司是探矿权的初始登记人,探矿权流失是由于犯罪行为,其重新取得探矿权是基于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依法追缴,具有合法根据。

其次,C公司获得探矿权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非善意,在C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即使探矿权的价值由于C公司的投入,产生增值,C公司也无权要求A公司返还该部分利益。

据此,高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驳回了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保全情况:C公司保全A公司高达2亿元的巨额账户资金并多次拒绝解封

在起诉同时,C公司申请对A公司20644.69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并由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额206,446,9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2016年6月20日,高院裁定,冻结A公司银行存款20644.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6月23日,A公司被冻结,冻结银行存款135445834.75元。

其后,A公司及其股东均提交《复议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财产保全置换申请书》,请求尽快解除对A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或用其他财产进行置换。

后高院召开听证会,因C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解封及置换请求当庭明确拒绝。此后,A公司就解封及置换事宜向法院多次提出申请,均未获准许。

一年保全期限届满时,C公司又申请了续封,并另行冻结了A公司银行存款10358381.27元。

2017年6月18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律师函,对其为C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要求其尽快撤销保函。

2017年7月25日,山东高院就A公司申请解封置换事宜组织法庭调查,保险公司当庭提交《关于撤销保单保函的申请》,但因C公司未同意,保单保函未能撤销。

直到判决生效后A公司的2亿元资金才在冻结14个月后被解除冻结措施。

(四)第四次诉讼:A公司诉C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获法院判决支持赔偿1000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C公司保全侵权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A公司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测算报告》,证明银行存款被冻结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为16,019,29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

A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C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缺乏合理性。

按照生效刑事裁定的认定,B公司系基于王**理等人的犯罪行为取得探矿权,其对该探矿权无处分权,将探矿权转让给C公司系非法转让,C公司以明显低于探矿权价值的价格受让,并非善意取得,由此判令将大营探矿权追缴返还给A公司。

C公司以探矿权被刑事判决追缴返还为由,于2016年4月在法院起诉B公司及其股东,要求返还该探矿权的转让款4178万元并赔偿损失获得了法院支持,依法行使了因探矿权被追缴而享有的请求权。

此后,C公司明知A公司获得探矿权具备合法依据,是刑事判决追缴返还原权利人的结果;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对A公司及股东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16969.69万元探矿权增益价值和实际投入费用2778万元及利息损失。

根据系列法院的判决,A公司取得探矿权具备合法依据。C公司将探矿权的评估价值全部记为A公司应予返还的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C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为开发煤矿进行了2778万元的投入,但无法证实该部分投入对探矿权的价值产生了影响,最终认定C公司与A公司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并驳回了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C公司的诉请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C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缺乏适当性。

C公司在保单保函明确记载保险标的为A公司名下价值206,446,900元的房产、土地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情况下,向高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书却直接要求查封A公司20644.69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保全的对象不适当。

在A公司及股东提出复议申请及此后多次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置换申请时,C公司坚持拒绝任何形式的解除保全担保及保全标的的变更。

2017年7月21日,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撤销保单保函的申请》,以C公司保全标的不当及未履行合同通知义务违反诚信原则为由,请求撤销诉讼保全担保,C公司同样予以拒绝,坚持对A公司经营性现金资产的保全措施,导致A公司的1.35亿现金被冻结14个月之久,其保全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C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不仅其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而且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缺乏适当性,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也给A公司造成损失,因此A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的现金资产影响了被保全人的资金运转和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损失。A公司依据《测算报告》主张1.46亿资金被冻结导致的生产经营性损失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

故判决:C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6,019,294.4元。

一审判决后,C公司及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C公司主张的投入仅2000余万元,但却申请保全了A公司1.35亿元的财产,一审判决认定C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并无不当。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

一审判决根据《测算报告》评估的上一年度净资产利润率认定冻结资金损失,依据不充分,酌定以冻结资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A公司财产保全期间产生的损失。

最后终审判决,C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保全错误的损失为984万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认定保全恶意的理由非常充分,损失也合理。保全金额约2亿元,保全时间长度14个月,最终造成的损失为近千万元,其中有很多值得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引以为鉴的教训:

(一)诉责险承保时风控要严谨

本案的保全行为涉及的诉讼系因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承保时投保人提供了相关刑事判决书,就不能承保;

如果投保人投保时没有提供,我们也要设法利用裁判文书网等手段,对相关事实进行多方调查了解,尤其在案件保全金额巨大的情况下。

(二)承保后因保单不能随便撤回要求承保风控必须严把入口关

本案中,在保险公司发现投保时存在隐瞒关键事实投保的情况时,向法院及投保人提出了撤销保函的申请。

但因为诉责险保函的不可撤销特点,导致没有成功。包括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及股东多次提出解封复议的申请,均被C公司拒绝;

这一点,凸显了诉责险保后管理的难度。

这也就要求保险公司承保时,一定要做好承保风控,筛选好案件,把好入口关。

(三)本案保全金额高达2亿元,涉及犯罪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巨额案件的隐藏风险

本案保全金额高达近2亿元,不但涉及了多起诉讼,甚至还涉及刑事犯罪,进一步印证了诉责险巨额案件中的隐藏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巨额案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四)本案的长尾特征明显

本案承保时间为2016年6月,保全侵权诉讼结案时间为2021年1月,本案从承保到最终结案,前后长达4-5年,诉责险的长尾风险进一步得到验证。

三、启示

第一,诉责险的法律诉讼风险的独特规律不容忽视。

诉责险承保的是法律诉讼的风险,此类风险有独特的规律,因此对这种专业险种,一定要怀有敬畏心理,不能无知者无畏,为了眼前的保费,而忽视未来潜在的风险。

第二,诉责险的道德评判作用须高度重视。

诉责险有一个特点,有一定的价值评判作用。本案的保全申请人,明明涉嫌了犯罪行为,结果却滥用司法手段,二次伤害犯罪行为的受害方A公司;

保险公司为加害方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不但助长了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无形中成为了犯罪行为的帮凶。不可不引以为戒!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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