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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赔案:为什么诉责险承保、保后及理赔需要全流程管理?

  • 2022年04月19日
  • 14:4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引言

为化解法院执行难,解决财产保全当事人无担保财产的困境,实现保险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理念,保险公司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作为保全担保的新方式。


诉责险一面世,便以其投保便捷、费用低廉,受到法院及当事人的青睐。



2018年10月份,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全面推广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做法。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难以提供保全担保的突出问题,提升财产保全适用率!”其后诉责险在法院的普及率更是大幅度提升,有效化解了法院的执行难。


随着诉责险的大量承保,保险行业也逐渐暴露出了忽视产品专业性进行盲目承保等的问题。笔者试分析一例诉责险赔偿案例,探讨保险公司在诉责险的承保、保后管理及理赔上需要加强的风控薄弱环节。




前诉案情



B建筑公司诉A置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A置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B建筑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

2013年,A置业公司在某市拿到一块土地的开发权,计划在该地块开发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2013年6月,何某、祝某利用私刻的B建筑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私章,与A置业公司就该住宅小区的施工,签订一份《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向A置业公司出具任命何某为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2015年9月,B建筑公司发现祝某等人私刻公司印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和祝某遂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016年2月,B建筑公司起诉A置业公司,要求A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A置业公司财产4500万元。

某保险公司提供了赔偿限额为4500万元的诉责险保函做为保全担保手段。法院遂查封了A置业公司的预售房产240套。

诉讼中,A置业公司因销售需要,提出以一宗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置换被保全的预售房产,被B建筑公司拒绝。

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判决驳回了B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也裁定解除了对A置业公司240套房产的查封。


后诉案情


A置业公司诉B建筑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保全错误损失190万元获法院支持

前诉判决生效后,A置业公司即以B建筑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出保全错误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建筑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90万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B建筑公司的保全是否错误及是否对A置业公司造成了损失。



案经一审、二审及最高法院再审,三级法院判决认为:

1、保全申请人B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理由:因前诉判决查明,无法进行工程结算的责任在B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拖延办理结算的责任在A置业公司。

诉讼中A置业公司提出用土地置换240套预售房产,B建筑公司以土地变现能力差为由拒绝。房产与土地的变现能力并无区别,B建筑公司拒绝用土地置换房产无合理理由,结合上述事实,B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

2、保全申请人B建筑公司的错误保全对A置业公司造成损失须进行赔偿,本案保全的标的为A置业公司开发的预售房产,房屋的查封导致房屋不能通过及时的交易转让实现资金回收,从而造成前期的投资资金被占用。

损失认定上,以保全的房产的价值,乘以保全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出损失为190万元。

因某保险公司为B建筑公司提供了诉责险保全担保,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A置业公司损失190万元。


分析


保全错误侵权赔偿诉讼为一般侵权,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105条,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其他特别规定保全错误侵权为无过错责任,故保全错误侵权为一般侵权。

根据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精神,在保全错误诉讼中,应结合案情、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B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其一,B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明知合同约定其应向监理单位及A置业公司提供详细结算资料未提供;在A置业公司两次要求B建筑公司提供结算资料时,也未提供。即工程无法结算的责任在B建筑公司。



其二,当用于销售的250套预售房产被查封后,A置业公司提出用土地置换被查封房产,被B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

其三,A置业公司向何、祝已经支付了4000万的工程款,B建筑公司不认可上述款项为工程款,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资料。

所以,B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确有错误。

关于损失认定,本案也是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精神进行判决。因此本案法院判决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的诉责险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的启示

纵观本案,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和保后管理上均存在漏洞。


在承保端,对承保项目进行专业风控把关的力度不足;在保后管理上,缺乏对承保项目的持续有效跟踪。



故建议保险公司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诉责险产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险公司须在承保端对诉责险进行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

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诉责险,承保时,需要借助法律专业团队的力量进行风险识别。

尤其对于相对复杂的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忽视产品专业性进行承保的现象。

本案中,B建筑公司起诉时未提供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不具备索要工程款的条款,如果经过专业审查,此案即不应承保。

忽视产品的专业性,不应保全的案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不但保险公司需要对保全错误的损失买单,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保险公司须在承保后对诉责险项目进行有效地跟踪管理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对诉责险的保后管理环节是缺失的,在出现被保全人提出解封复议申请或者法院认为超额保全等等导致风险程度改变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跟踪案件,导致无法有效管控诉责险的风险。

作为一个专业险种,在承保后需要持续跟踪管理,以便案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尤其对于出险概率高的大额承保案件更应多加关注。

本案中,B置业公司提出用土地置换被查封的预售房产,本来是很正当的提议,被A建筑公司无理拒绝。这也是法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保全过错的重要原因。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就可以与投保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比如建议A建筑公司同意置换申请,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保险公司须在出现索赔诉讼后借助专业团队力量应对对诉责险的索赔诉讼

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诉责险,与其他险种可不经诉讼直接理赔不同。

诉责险的产品设计中,每一索赔均需要诉讼解决。这也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法律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支具有处理此类诉讼经验的法律诉讼队伍,进行估损及诉讼处理等工作。

综上,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专业险种诉责险,出险有滞后性,包括承保、保后管理及理赔在内的全流程风控,均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力量,加强管理,才能确保诉责险产品的良性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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