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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驾驶员肇事逃逸涉及提示说明义务的答辩技巧!

  • 2022年03月30日
  • 17:15
  • 来源:
  • 作者: 米兰、谢满满

本文分享青岛律师米兰、谢满满代理案件,对于逃逸案件免责告知的答辩技巧,属于法定免赔情形,不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诉讼焦点:肇事逃逸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商业险保险条款也将“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离开现场”等作为免责事项,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并不因此直接免责,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人对该免责事项对被保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通常是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业险投保单。但是,本文所讲述的案例,保险公司投保单并未归档,此种情况下,商业险如何免赔呢?


案例简介:2019年1月6日凌晨,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于居住小区内与停放多车发生碰撞后弃车离开,又多次返回现场,未立即报警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主张车辆损失189700元。虽然有商业险免责情形,但因未调取到投保单,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代理律师在三者诉讼案件已败诉的不利情况下接受委托,调取交警卷宗,在庭审中提出事故为深夜发生,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离开现场,后多次返回现场,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提,存在明显酒驾可能,符合保险法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属于法定免赔情形,不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庭审后积极与法院沟通案情,最终商业险成功免赔。



诉讼策略总结:保险人的免责情形有约定免责,也有法定免责,当无法提供投保单时不如转换思路,熟练运用保险法第21条。代理人在代理各保险公司的案件中曾多次运用该法条,并调取卷宗、监控录像等其他证据,积极沟通法官,为保险公司实现大额免赔。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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