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借款人未偿还债务前死亡,借款人的配偶有义务偿还借款人的债务吗?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讲解。
- 案情简介 -
2017年2月,陈某海向宁夏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经村镇银行审核,陈某海符合贷款条件,双方遂于3月15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陈某海向村镇银行借款16万元用于家庭住房装修。借款期限1年,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合同并约定了利息等事项。陈某海同时提供了购房合同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合同签订后村镇银行向陈某海发放了贷款。
2018年1月,陈某海因病去世。借款满期后,村镇银行向陈某海的妻子周某芳催还借款本息,周某芳予以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村镇银行无奈以周某芳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等165000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案例分析点评
本案为借贷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未偿清债务即死亡,那么其遗留债务应如何处理?也就是周某芳作为妻子有没有义务偿还丈夫陈某海的遗留债务?
本案中陈某海遗留的债务应划分两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一部分为周某芳与陈某海的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和偿还原则;一部分为陈某海的遗产,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及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偿还属于自己的共同债务部分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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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的债务,虽名义上为陈某海的债务,但因陈某海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家庭住房的装修;该住房不仅属于陈某海,而且属于妻子周某芳,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财产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偿还呢?
2、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虽然本案双方并未离婚,而是一方死亡,但该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同样适用,妻子周某芳至少有义务偿还属于共同债务中己方应偿还的一半的份额。
本案债务的另外一部分属于死者的债务,就涉及了遗产继承中关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本案被告作为丈夫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遗留有遗产,其继承人欲继承其遗产,应首先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及税款。如果债务超过了债务人的遗产价值,继承人可选择偿还或者不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即可不予承担偿还债务人债务的义务。但其遗产仍会用来偿还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陈某海购买的房产,一半属于配偶周某芳,一半属于陈某海的遗产。如果周某芳继承另外一半房产,即应偿还陈某海的债务。
综上,本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投保提供资料
起诉状、保全申请书、《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转账记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
民法典
1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关键词:债务、偿还、协议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关键词:共同债务、婚姻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关键词:遗产、清偿、税款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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