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厂不慎发生火灾,将机器设备、货物及租赁的厂房烧毁。房东起诉承租人赔偿损失,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承租人在保险公司可能的保险理赔款,这样的保全有风险吗?诉讼中,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债权有哪些注意事项?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甲公司诉乙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房产损失,保全了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被法院判决赔偿丙保险公司因超额保全造成的损失21万元。
(一)背景:乙公司发生火灾造成机器设备、货物及厂房等财产损毁引发多起诉讼
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闲置厂房,生产棉纺织品。
2015年4月某日,乙公司就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447万元,保险期间1年。
2015年10月某日,乙公司发生意外火灾事故,造成租赁厂房、机器设备及存货的严重毁损。当地消防大队经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认定为: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后,乙公司向丙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015年11月,乙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某公估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
后因房产损失的赔偿问题,以及保险理赔问题,甲、乙、丙三方引发了以下三起诉讼。
(二)第一起诉讼:甲公司诉乙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400万元,申请法院“冻结”了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可能的保险理赔款400万元,后法院认定房产修缮费用为105万元
2015年11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400万元。
甲公司考虑到乙公司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因此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的财产综合险保险理赔款400万元。
在甲公司提供了自己的房产做保全担保后,法院向丙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丙保险公司预留400万执行款。保全方式为“冻结”。
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过火房产的修缮费用为105万元。
(三)第二起诉讼:乙公司诉丙保险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96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87万元
因火灾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火灾发生后,乙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因损失认定及保险理算问题产生争议,乙公司将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196万元。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乙、丙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委托公估公司对火灾事故的损失、原因、保险责任及理算进行了保险公估,理算的公估金额为87万元,且定损报告双方均已盖章签字确认。
故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火灾损失87万元。
(四)第三起诉讼:丙保险公司诉甲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获法院判决支持21万元
第二起诉讼期间,法院曾裁定提取丙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30万元至法院账户,因丙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后法院中止了该裁定的执行。
第二起诉讼判决生效后,丙保险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
丙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申请法院超额保全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项,对其造成损失。
1、一审:判决驳回丙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丙保险公司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判决驳回丙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丙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二审:判决甲公司超额保全须赔偿丙保险公司损失20万元
二审中,丙保险公司提供了2份证据:
一为丙保险公司的法定资产负债表一共四张,2015年10月份两张,2015年11月份两张。证明丙保险公司在2015年10月份未决赔款准备金为30920393.67元,11月份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为35964909.43元,一个月就增加400多万;
二为重大案件情况上报表,证明丙保险公司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理赔准备金400万元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范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规定,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1)甲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标的额、对象及方式是否适当的问题。
首先是申请保全的对象:
2015年11月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房产担保。
甲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该案被告乙公司的自有财产,而是乙公司可能获得的保险理赔款。
其次是保全的金额:
甲公司申请冻结的保险理赔款为400万元。其在二审中陈述,财产保全时申请冻结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处的理赔款金额为400万元,是因为“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厂房,就该厂房在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400万元,所以厂房出现火灾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有权获得理赔款400万元”。
但彼时乙公司与丙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尚未诉讼,能够获得理赔款的具体金额并不明确。且现案涉保险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已确定乙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为872233.62元(与保险公估定损金额一致),与甲公司申请冻结的400万元有较大的差距。
最后是保全的方式:
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对400万元保险理赔款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8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159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之规定,
乙公司申请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应该是“债务人的到期收益”,该到期收益亦应为确定数额且保全方式应当为“限制债务人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而本案中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
A、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仅为可能性收益且金额不定,
B、400万元并不能直接确定为“债务到期应得的收益”
C、根据法律规定对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处的保险理赔款,甲公司可以申请保全措施只能为“申请丙保险公司协助执行,限制债务人支取”,甲公司申请“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超出了法律规定。
综上,甲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对象、金额和保全措施方面均不适当。
(2)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给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如有损失,损失金额应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收到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下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400万元”,丙保险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400万元款项的提取、预留。
丙保险公司执行这一措施是否给其带来了损失?如有损失,损失金额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
1、丙保险公司系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达到盈利。
由于甲公司的申请,丙保险公司被人民法院要求预留冻结400万元后,虽然该公司的未发生400万元的数字减少,但上诉人对该笔400万元资金的处分、使用、收益权能显然是受到了限制的,保险公司用于营利的投资资本亦显然减少了400万元,相应的收益随之减少,客观上的确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
2、关于损失的金额
丙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其委托的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以冻结总金额400万元,减去保险公估定损金额后确定超标的被冻结金额数为本金,以同期三年期存款利率为利息标准,计算出的利息金额作为本案保险公司的损失,总计21万元。
现该鉴定意见书中的保险公估定损金额已被生效判决采纳确定为保险理赔款的金额。
甲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是丙保险公司单方所作的鉴定。
本院认为,丙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为利息损失。
司法鉴定虽然是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但鉴定内容仅为就委托事项对利息损失金额进行的鉴定,该鉴定意见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方法的确定而已。将被多占用的资金按占用时间以同期存款利率为利息标准计算来确定。
这种计算方式中的本金、利息标准、计息时间均相对客观,可以反映出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丙保险公司损失21万元。
二、本案分析点评:保全债务人的第三方债权须是“应得的、到期的收益的”且第三方只有“协助义务”;超额保全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本案系一起因保全被申请人的第三方债权引发的保全错误赔偿案件。
本案中,诉责险并未参与其中做保全担保。但是,诉责险承保实践中,保全被申请人的第三方债权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如何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债权?本案给出了一系列教科书级的错误示范以及正确的操作指引。
(一)保全债务人的第三方债权须是“应得的、到期的收益的”且第三方只有“协助义务”
1、第三方债权介绍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就是第三方债权的法律依据及保全要求。
第三方债权,是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这其中有几个核心要点,一为“应得的收益”,一为“到期的收益”。
“应得的收益”,指的是收益明确具体,而不是存在争议的收益。就像本案,甲公司申请保全的乙公司在丙公司的理赔款,实际并不确定,最终法院认定的金额只有87万元,但甲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是400万元。
“到期的收益”,指的是收益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已经真实发生,财务可以作为收入计入账目的收益。
比如,这样一个案例:
债权人张三起诉债务人李四还款50万元;李四将自己的房产出租给王五,每年收取租金。
如果王五拖欠李四上一年度租金10万元,该10万元系已经过的租期的租金,就是李四的到期收益,可以进行保全。
王五继续租赁房产,下一年度的租金,就是李四的未到期的收益。因王五有可能在下一租赁年度某一月份退租,真正发生的租金的数额就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能进行保全。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法院保全时乙公司在丙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但到底该款项有多少,还处于待定状态,甲公司直接申请保全400万理赔款,最终的理赔款为87万元,所以就构成了超额保全。
2、第三方债权的保全方式为“协助执行”
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债权,第三方并不是被保全的对象,而只是协助执行的对象,也就是第三方有协助义务,也就是保全的方式为“协助执行”。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采取了“冻结”的方式,最终被法院认定保全方式不当,具有法律依据。
3、超额保全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本案中,因甲公司申请保全的乙公司在丙保险公司处的保险合同权益,因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将“或有的权益”当作“确定的权益”采取非协助方式的“冻结”措施进行保全,保全金额超过实际认定的金额,造成丙保险公司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虽截然相反但均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符合法律规定。
原因是因为,一审中,丙保险公司提供的损失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二审中,丙保险公司提供了资产负债表等证据,结合一审提供的损失公估鉴定,形成了己方损失的完整的证据链条。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因甲公司的超额保全造成损失,就应该对损失进行完整举证,未举证败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举证的损失的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改判支持保险公司诉请,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本案对诉责险承保的启示:保险公司须高度关注诉责险的承保风险,理性承保
(一)保全错误被申请人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本案中甲公司保全错误的侵权对象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未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主动起诉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说明保全侵权的被申请人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
这就提示我们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时,一定要对保全错误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判断。
(二)保全错误被申请人提出保全错误诉讼的能力增强
17年18年发生的保全错误的侵权诉讼,被保全人经常很难主张己方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近期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多个诉责险索赔案件,保全被申请人在认为被侵权后,举证损失的能力已大大增强。
这实际加大了诉责险产品的承保风险,需要引起保险公司高度注意。
(三)保全错误侵权诉讼的裁判规则逐渐成熟
近期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多个保全错误赔偿案例,均一审未判决保全错误,二审改判保全错误需要赔偿损失。
这种趋势说明对于保全侵权案件,司法在逐渐地趋于中立,裁判规则在日趋成熟。
四、总结:诉责险进入精细化承保阶段
近期,百万级、千万级的诉责险赔案频频爆出,说明诉责险已经从承保时代进入了理赔时代。
最后,崔老师仍要碎碎念,诉责险已经从很多人认为的“毫无风险时代”进入到了“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这就提示我们保险公司,
应终结“诉责险无风险进而比拼低费率”的做法,理性客观地看待诉责险保险产品;
应终结“粗放式承保”的做法,进行精细化的承保风险管控,方能保证诉责险产品的可持续的健康良性发展!
五、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案例编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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