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公司诉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地产公司反诉建筑公司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
建筑公司保全地产公司财产,地产公司反过来保全建筑公司财产。
地产公司的保全有道理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前诉:A建筑公司诉B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获法院支持3500万元;B地产公司反诉A建筑公司赔偿延期违约金并保全A建筑公司账户资金1089万元被驳回
1、本诉:A建筑公司诉B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5700万元
2007年3月,B地产公司在上海发包某楼盘,后A建筑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竣工时间等予以约定。
后A建筑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进度款问题,工程项目不断停工又施工。
2011年,工程项目基本封顶,双方协商后,就内部装修工程不再履行,双方进行竣工结算。
因工程款争议,2011年,A建筑公司将B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455万元,赔偿停窝工损失1552万元,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违约金等约741万元。
A建筑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及冻结B房地产公司财产6000万元。
2、反诉:B地产公司反诉A建筑公司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1089万元
B地产公司收到A建筑公司的起诉状后,即以A建筑公司为被告,提出反诉,请求A建筑公司赔偿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1089万元。
因A建筑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B地产公司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及冻结B地产公司的账户资金1089万元。
3、法院:支持本诉驳回反诉
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后判决:
(1)B地产公司应向A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延期利息及窝工损失等共3500万元。
(2)驳回B地产公司对A建筑公司的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后诉:A建筑公司诉B地产公司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获法院支持190万元
1、A建筑公司诉B地产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606万元
前诉判决生效后,A建筑公司再次将B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地产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06万元。
2、一审法院判决B地产公司赔偿A建筑公司利息损失19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采取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在A建筑公司与B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A建筑公司本诉请求B地产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息;
B地产公司以A建筑公司逾期竣工为由提起反诉,请求A建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作为系争工程的发包方,对于工程履行及结算情况应有充分了解,对于己方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多少的事实应有一定认知。
B地产公司在提起反诉请求时,按合同约定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89万元,并按此金额全额申请财产保全,冻结A建筑公司账户存款,未遵从反诉有抵销本诉请求目的的立法本意。
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审价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造价已有初步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仍长期冻结A建筑公司存款1089万元,多次拒绝调整冻结金额。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一、二审,生效判决认为B地产公司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支持B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
B地产公司就其反诉请求申请财产保全1089万元,有失妥当。
鉴于B地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客观上造成A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特别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冻结金额达1089万元之巨,A建筑公司据此请求B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成立。
判决:B地产公司赔偿A建筑公司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损失,其中本金291万元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8月21日止,本金1089万元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6年3月28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约190万元。
判决下达后,B地产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获败诉判决的,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及如应承担则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首先,B房地产公司在与A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起反诉,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后,生效判决对B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B地产公司就其反诉获得败诉判决,其财产保全申请当属不当。
其次,因B地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致使A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客观上造成被冻结资金无法正常使用,应当认定由此给A建筑公司造成了损失,B地产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A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构成包含资金被冻结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A建筑公司为借款人产生的借款利息与其资金被冻结期间按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基本相当,故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二、分析点评:
本案B地产公司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确属不当。
本案中,A建筑公司的起诉金额为57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3500万元;B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金额为1089万元,即使法院支持B地产公司的全部反诉诉求,两相抵销,B地产公司仍需向A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不是反过来A建筑公司向B地产公司支付款项。
财产保全的终极目的是为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有可供履行的财产,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不存在需要保全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可能,就没有保全的必要性。
故本案法院认定B地产公司保全不当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启示
从司法实践来看,反诉相对于本诉而言,大部分为一种对抗本诉的诉讼策略或手段。虽有极少数反诉案件获得彻底胜诉,但占比并不高。
从诉责险承保风控的投入产出比的角度衡量,反诉案件的可保率并不高。故反诉案件要作为诉责险承保中慎重承保的案件。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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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财产保全,被判赔偿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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