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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索赔案件:刻意隐瞒案件重要关键事实起诉及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吗?

  • 2021年08月22日
  • 18:00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追索工程欠款,并保全了发包方的账户资金4000万元。诉讼中法院查明,实际施工人已将债权转让给了其他主体,实际施工人的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实际施工人与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完成某桥梁的施工工程等


2013年5月,某交通局与B公司签订《BT项目合同》一份,合同确认,B公司中标某市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


2015年8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约定,B公司将案涉工程资金投入和收益归A公司,由A公司实际投入并承担上述公路工程的合作管理。


2015年9月,A公司与袁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袁某原与B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终止,由A公司继续承担袁某与B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和内容,即完成承包桥梁施工全部工作内容,合同总价预计6000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A公司替袁某融资2000万元,A公司收取管理费等。后A公司实际替袁某融资2175万元。


2016年7月,袁某与B公司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办公室,签署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袁某将案涉桥梁工程的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B公司。


2016年7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份,载明,委托A公司将回购债权等共计5500万元,汇至交通产业集团公司。


2016年1月,案涉工程通过交工验收。


2019年2月,交通局在案涉的工程的总付款金额为2.9亿元,超过《BT项目合同》约定的阶段付款金额。


(二)投保基础诉讼:实际施工人诉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并保全某公司账户资金4000万元


2019年3月,袁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A公司账户资金4000万元。某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万元。


后袁某向法院起诉,主张A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0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袁某已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债权20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另A公司为袁某融资2175万元。


因此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保全错误索赔诉讼:A公司起诉袁某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86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A公司即向法院起诉袁某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保全错误的损失15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为袁某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袁某财产保全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1、袁某隐瞒将案涉桥梁工程的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B公司的事实。


该事实有A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公证书予以证实,且在另案中陈述2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协议上的字是其本人所签。


法庭要求袁某就融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但未能提供,A公司表示该债权转让协议系袁某差公司钱,因此,袁某的理由无法成立,存在隐瞒行为。


袁某转让的债权2000万元是其作为案涉桥梁实际施工人应收的工程款,真实合法,且于2016年7月25日已由B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给A公司,A公司按照委托内容将该2000万元和B公司施工的工程款3500万元转至交通产业集团公司。


2、袁某回避A公司替其融资事实。


A公司已经替袁某融资2174万元,与债权转让的2000万元两项合计4000余万元,超过合同总价预计6000万元的60%,已超出BT合同约定的资金回购比例。


3、袁某主张未到期债权。


根据交通局与B公司的BT合同约定,第三期40%回购款支付时间为2019年9月9日,尚未到期,案涉工程在基础诉讼案件结案前仍然未完成审计。


综上,袁某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3400万元及利息,应减去已转让的债权工程款2000万元,另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在案涉的诉前保全相应的袁某起诉A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某的全部诉请,且该判决已经生效。


综上分析,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认定,应以被冻结银行存款4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减去被冻结存款在帐户内所产生的的活期存款利息,损失为861333.34元。


因保险公司为袁某的财产保全出具了诉责险的保函,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86万元。


(四)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因案件一审审理中,A公司撤回了对袁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在袁某未参与一审庭审的情况下,做出了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判决认定。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目前该案正在重审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二、本案的分析解读:投保人起诉及保全时隐瞒案件的重要关键事实存在主观恶意

本案虽然目前未生效,但从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大概率可以判断,原告及投保人袁某,在提起基础诉讼的起诉及保全时,刻意隐瞒了已签署过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部分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以及A公司已为其融资的事实。

如果上述事实在重审中继续被确认,就可以认定,袁某主观上存在保全错误的主观恶意,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三、对保险公司的借鉴意义:借助专业力量客观审慎充分评估承保风险后再做出承保决策

本案例虽因在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存在程序问题,目前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本案例中披露的问题,却是我们保险公司在承保诉责险的时候会遇到的共性问题。

也就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诉责险时,因一般只能接触到原告一方,无法接触被告一方,如何避免偏听则暗的情形,能够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后,再做出客观科学的承保或拒保的结论?保险公司如何规避自身承保的风险?

近期暴露出的多例诉责险索赔案件,包括起诉索赔1.3亿的案件,都是因为无法了解案件全貌的情况下做出的承保决定,导致存在隐藏的风险。

这些都提示我们,诉责险并不是全无风险,而是属于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的、风险与机遇共存的保险产品。

因此要想有效管控诉责险承保的风险,就需要对此产品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要采取审慎的态度,认识到这样一个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保险产品,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专业经验,充分进行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判断。

尤其对于金额较大的承保案件,要设法多渠道、多方法、多利用司法大数据等手段,结合案件的各项证据,进行互相印证和比对,以排除案件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再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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