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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顾客烤串店摔伤损失谁赔偿?

  • 2021年06月16日
  • 18:1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顾客在烤串店消费时不慎摔伤骨折,发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顾客的损失由谁赔偿?烤串店如何规避经营中的此类风险?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甲烤串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

2019年6月20日,某市的甲烤串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公众责任险,保单约定,保险期间1年。

保单中载明:顾客因摔倒、烫伤受伤、身故及残疾,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每人赔偿限额100000元;顾客、第三者: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5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二)保险期间内顾客在甲烤串店消费时不慎滑倒摔伤

2020年5月某日晚上,高某与朋友相约在甲烤串店就餐。

晚9时,高某在烤串店卫生间门前不慎滑倒摔伤。后高某被烤串店紧急送往医院。

经医院诊断,高某第一掌掌骨骨折,后住院治疗了45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

治疗终结后,高某以在甲烤串店消费时摔伤,甲烤串店未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烤串店赔偿全部损失6万余元。

(三)高某、烤串店及保险公司因赔偿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甲烤串店认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高某系醉酒后站立不稳导致受伤,烤串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问题,高某即将保险公司及烤串店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高某在烤串店内就餐时摔倒受伤,烤串店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因此烤串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烤串店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对高某受伤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保单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虽保险公司主张高某醉酒后摔伤,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受伤时处于醉酒状态,且从监控录像看也无法确定高某受伤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判决:

高某的合理损失45000余元,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扣除绝对免赔500元后赔偿24890元;超出限额外的其余损失20352.25元,由烤串店承担。

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公众场所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是场所经营者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承保的就是上述条款约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三)高某在烤串店消费时受伤,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公众责任险在限额内赔偿

具体到本案例,消费者高某在烤串店消费,不慎摔伤,因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对自己的摔伤存在过错,应该认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对高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烧烤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由于投保有分项限额,而各项损失又超过了保险限额,所以最终保险公司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超出限额的剩余部分,由烧烤店自行承担。

应该说上述判决结果,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公众责任险产品关注要点:

(一)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险为责任险,承保的是经营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种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就是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是被保险人转嫁经营中存在的意外风险的一个保险产品。

该种法律责任的来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的场所经营者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包括旅馆、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

(四)第三者

第三者,也就是公众责任险中的公众,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大部分为消费者。

部分保险公司的附加险条款会将被保险人的雇员纳入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五)其他

1.公众责任险一般会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

2.公众责任险为财产险,理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四、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2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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