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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判例:扮交警、装死者山东德州保险诈骗判决书(涉及人保、大地、平安、永安等公司)

  • 2021年03月15日
  • 16:21
  • 来源:A爱理赔
  • 作者:爱理赔

2015年2月,武城县公安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称有人伪造交通事故案件,企图骗取保险金。在这一起死亡案件中,经公安抽丝剥茧,假交警、假死亡、鸡血冒充人血,虚假认定书和鉴定材料,经进一步排查,以张树军(修理厂老板)为首的诈骗团伙,故意制造假事故现场11起,涉案金额60余万元。2016年,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判决主犯张树军有期徒刑12年,罚款10万元,其他从犯均被判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428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军,又名王秀领,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经营山东省武城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户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捕前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武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强,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武城县广运宏瑞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户籍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捕前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武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林,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住山东省平原县。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武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洪超,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武城县广运宏瑞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武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同君,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大卫,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户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武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仁锋,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华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武城县宏瑞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晓雨,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2015年6月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武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丙春,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华涛,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国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风新,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武城县宏瑞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住河北省故城县。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文武,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2015年6月12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学钢,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3月9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逮捕;2015年6月12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志勇,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武城县宏瑞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振洋,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原山东省武城县骏驰汽修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户籍住址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家夫,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户籍住址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军、魏强犯保险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刘建林、梁洪超、刘大卫、刘华田、周晓雨、孙华涛、赵国强、高风新、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于振洋、谈家夫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树军、被告人魏强、被告人刘建林、被告人周晓雨、被告人刘大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鲁14刑终4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5月6日重审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倩、代理检察员杨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军及其辩护人刘延国、被告人魏强及其辩护人张建、被告人刘建林、被告人梁洪超及其辩护人孙同君、被告人刘大卫及其辩护人马仁锋、被告人刘华田、周晓雨及辩护人朱丙春、孟凡昌、被告人孙华涛、被告人赵国强、被告人高风新、被告人王文武、被告人陈学钢、被告人刘志勇、被告人于振洋、被告人谈家夫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保险诈骗罪


1、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树军安排被告人刘建林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在武城县附近陈公堤上伪造与路边石相撞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于振洋冒充驾驶员,由张树军向多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8782元、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6660元、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98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金17915元。案发前,因事情败露,被告人张树军已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退还。


2、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树军安排被告人刘建林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伪造了鲁N×××**号奥迪A6轿车撞树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孙华涛冒充驾驶员,张树军向多个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33105元,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28380元、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24795元、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27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金33020元、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赔金57110元。案发前,因事情败露,被告人张树军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退还。


3、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树军安排被告人刘建林、刘华田、禚海东(在逃)分别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晋C×××**号东风雪铁龙轿车、N3X91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原县幸福大道伪造了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由被告人周晓雨冒充奥迪A6轿车的驾驶员,张树军向多个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了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64210元、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赔金75000元。


4、2013年7月,被告人张树军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在河北省东光县104国道282公里856米处撞到树上,致使车内乘客刘华田受伤。因奥迪A6轿车只投保了驾驶员责任险,张树军向保险公司理赔并让被告人刘华田冒充驾驶员,骗取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驾驶员责任险50000元。


5、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谈家夫的鲁N×××**号荣威750轿车在德州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因荣威轿车无车损保险,被告人张树军与谈家夫商议,最终决定由谈家夫向张树军提供10000元钱,张树军给该车投保并骗保修车。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树军、魏强、梁洪超在武城县城区南外环伪造荣威750轿车与路边垃圾土堆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36265元。


6、2014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树军授意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外出伪造交通事故骗保,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驾驶该车行至武城县城区南外环,故意与一辆重型货车追尾,骗取武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3219.50元。


7、2014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树军、魏强在武城县龙翔公司外的南北公路上伪造鲁N×××**号奇瑞轿车与冀J×××**号大众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7826元。


8、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文武驾驶鲁N×××**号奥迪Q5轿车行至武城县古贝春酒厂红绿灯路口西侧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因王文武无驾驶证无法报保险。遂与被告人张树军、陈学钢商量伪造事故骗保,王文武给付张树军40000元好处费。2014年12月15日凌晨,张树军安排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高风新、刘志勇将损坏的奥迪Q5车和拖拉机拖到武城县南外环,伪造了奥迪Q5与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赵国强充当拖拉机司机、魏强充当奥迪车司机,骗取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金1544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武将骗取的154460元悉数退还保险公司。


9、被告人张树军事先在河北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鲁N×××**号奇瑞轿车投保。2015年1月9日凌晨,张树军安排被告人魏强、梁洪超、刘大卫在武城县南外环伪造了奇瑞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将鸡血洒落现场,又要求魏强、梁洪超、刘大卫穿上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事后张树军安排刘大卫装扮成死尸,为其拍照,张树军、魏强又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书等材料向保险公司骗保,后被河北沧州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识破未予理赔。


10、2015年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树军安排梁洪超、高风新等人在武城宏瑞汽修厂南侧几百米处伪造了鲁N×××**东风风神轿车与鲁N×××**号速腾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让高风新等人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让被告人魏强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9949元。


综上,被告人张树军参与作案10次,共骗取保险金697496.50元;被告人魏强参与作案6次,共骗取保险金231719.50元;被告人梁洪超参与作案5次,共骗取保险金223893.50元;被告人刘建林参与作案3次,共骗取保险金415777元;被告人刘华田参与作案2次,共骗取保险金189210元;被告人高风新参与作案2次,共骗取保险金174409元;被告人孙华涛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203410元;被告人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赵国强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154460元;被告人周晓雨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139210元;被告人于振洋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73157元;被告人谈家夫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36265元;被告人刘大卫参与作案1次,未遂。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事故车辆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1、门亚丽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树军、魏强、梁洪超、王文武、陈学钢、谈家夫、刘华田、刘志勇、高风新、赵国强、刘大卫、于振洋、孙华涛、刘建林、周晓雨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武城县公安局辨认、搜查等笔录;7.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15年1月底,被告人张树军、魏强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加盖伪造的武城交警事故处理专用章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向武城太平保险公司理赔,后因保险公司怀疑骗保未予理赔。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2、王某3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树军、魏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军、魏强违反保险法规,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洪超、刘建林、刘华田、高风新、孙华涛、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赵国强、周晓雨、于振洋、谈家夫、刘大卫违反保险法规,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强、梁洪超、刘建林、刘华田、高风新、孙华涛、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赵国强、周晓雨、于振洋、谈家夫、刘大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树军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当庭认罪;除了和车主商量的外,都是自己获利,但第八起作案,自己没有收取好处费,收了王文武给的40000元用于拖车、工人工资等处理交通事故了,自己没剩下钱;第九起作案自己认为是犯罪,就自动放弃了理赔,没有理赔怎么算出来的47万多的数额;自己参与作案10起;自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认为自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自己也退赔了部分损失;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严重后果,今后一定好好改造。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人刘延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第八起作案中,王文武给的40000元不是好处费,而是实际费用(拖车费、人工费等),张树军并不是单纯取得该40000元的利益;诈骗所得的保险理赔金154460元,是否理赔及理赔数额张树军没有经手,并不知情,所以没有采取积极退赔等补救措施,该情节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九起作案中的涉案具体数额,张树军完全不知情,不能以受害人估算的尚未发生的理赔数额478473元作为认定既遂犯罪数额的依据。被告人张树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退赔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强辩称,对被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当庭认罪,但对指控的第九起作案中穿警服有异议,衣服上有没有“警察”两个字记不清了,自己没有勘查现场,别人有拿尺子有照相的;第十起作案的过程自己没有参与,第十起如果算诈骗的话,自己参与作案6起;自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参与作案6起,骗取保险理赔金231719.50元有异议,被告人魏强没有参与第十起诈骗,是按照被告人张树军的口述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参与保险诈骗,因此骗取的保险理赔金的数额为211770.50元。被告人魏强在共同犯罪中听从被告人张树军的指使,参与伪造道路交通事故或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实施保险诈骗前的预备行为,不是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其所参与的几起诈骗,都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魏强在公安机关的传唤下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构成自首,应当从宽处理;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中,被告人魏强是从犯,有自首行为,悔罪表现好,没有得逞,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性,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林辩称,对被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中的2012年12月4日(即第一起)诈骗,是张树军开车撞的石头,自己并没有开车撞石头;指控参与3起作案,自己只参与了2起,金额是34万多而不是41万多;当庭自愿认罪;自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梁洪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是修理工,只是听从老板张树军的安排,只管拖车,之前不知道是骗保;当庭自愿认罪;自己参与作案5起,没有获利;自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不懂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


辩护人孙同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就全案而言指控的事实整体上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但对被告人梁洪超所参与的多起共同犯罪事实中部分事实有异议。1.在2014年10月29日(即第六起)作案中,张树军授意魏强制造追尾事故但并未授意梁洪超,而魏强也没告诉梁洪超去制造追尾事故,梁洪超自始至终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2.在2015年1月9日(即第九起)作案中,梁洪超确实穿了警用棉衣,但未实施交通警察的行为,以此认定其冒充警察,证据不足,虽然此起诈骗情节恶劣,但梁洪超在此起作案中情节显著轻微,此起是诈骗未遂,未造成实际损失,应免除此起的刑事责任;3.梁洪超参与的既遂诈骗数额为223893.50元,已退回154460元,应酌情从轻;4.被告人梁洪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到达指定地点,经口头传唤被民警带至武城县公安局,可视为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中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梁洪超没有获利;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大卫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当庭认罪;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只参与了一起保险诈骗,没有获利;犯罪后感到后悔。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人马仁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刘大卫在其参与的保险诈骗中冒充警察和死者,只能说明其在该起保险诈骗中客观行为较多或参与程度较大;其冒充警察是在张树军的组织和授意安排下,基于装强逞能的心理实施的,而冒充死者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自愿,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有基本的廉耻心理,其不可能会追求这样的行为,其没有藐视法律,甚至挑战法律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其所参与的该起保险诈骗系未遂,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即没有产生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对其量刑;3.其所参与的保险诈骗未遂涉案具体数额,不能以受害人估算的尚未发生的理赔数额478473元作为认定既遂犯罪数额的依据;4.刘大卫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有犯罪未遂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华田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自己参与作案2起;自己没有获利;认为自己只是听从老板张树军的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感到后悔,表示今后远离犯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周晓雨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自己参与作案1起,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己认识到了错误,请求人民法院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孟凡昌、朱丙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晓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仅参与一起保险诈骗,没有获利也没有想过从中获利,是按同案犯的指示行事,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深感后悔,愿意积极退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华涛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参与作案1起;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赵国强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参与作案1起;自己没有获利;认为自己是从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表示改过自新。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高风新辩称,对被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参与作案2起;对指控的2015年1月19日(即第十起)保险诈骗中穿警服有异议,当时天冷就穿上了,当时负责拖车,还和梁洪超负责拿隔离墩;认为自己只是听从老板张树军的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文武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到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参与作案1起;给了张树军40000元的好处费;一共骗了15万元多,这些钱自己并不知道,保险公司直接打到4S店了;这些钱自己已全部退赔了;认为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当时只是为了占个便宜,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陈学钢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到案的;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参与作案1起;是从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表示今后好好做人。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志勇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自己参与作案1起;认为自己只是听从老板张树军的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于振洋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自己参与作案1起;认为自己只是听从老板张树军的安排,是从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做个好公民。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谈家夫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自己参与作案1起;伪造现场我不知道,理赔多少不知道;认为自己是从犯;自己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表示改过自新。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保险诈骗罪


(一)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树军安排被告人刘建林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在武城县附近陈公堤上伪造与路边的石头相撞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于振洋冒充驾驶员,由张树军向多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理赔,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8782元、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6660元、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98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金17915元,诈骗金额共计73157元。案发前,因事情败露,被告人张树军已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退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鲁N×××**奥迪轿车的车辆信息、投保信息、报案信息及定损信息、车辆照片等。证实车主、投保人均为李某3。


(2)2012年12月4日于振洋驾驶鲁N×××**撞到石头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案卷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警对于振洋、王某9领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于振洋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树军等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报警。


(3)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太平洋保险公司对鲁N×××**车在2012年12月4日事故理赔17915元转账支付给指定索赔权益人刘某62×××66账户内,出险驾驶员为于振洋。


(4)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关于鲁N×××**车在公司投保及出险理赔相关材料。证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对鲁N×××**车于2012年12月4日发生的事故理赔16660元并转账支付给投保人王某11的62×××56账户内,出险驾驶员为于振洋。


(5)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鲁N×××**车于2012年12月4日发生的事故理赔18782元;张树军以王某9领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公司退还理赔金18782元;出险驾驶员为于振洋。


(6)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对鲁N×××**车于2012年12月4日发生的事故理赔19800元,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王某162×××66账户内。


(7)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账号62×××56,户名为王某11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此账户2012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16660元;2013年1月4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18782元。


(8)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账户62×××66,户名刘某1的银行交易记录壹份。证实此账户2013年1月18日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17915元,2013年1月21日向祝某账户62×××43转账15195元。


(9)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账户62×××43,户名为祝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壹份。证实此账户2013年9月18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退还16660元。


2、证人证言


(1)肖某的证言。证实鲁N×××**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山西阳泉中心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是王某10。鲁N×××**奥迪A6于2012年12月4日在武城撞到路边石头上,理赔19800元,打到王某10账户上。以上理赔款没有退还其公司。


(2)李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营业部投过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11。该车2012年12月4日在武城撞树上了,理赔18782元,好像退还德州公司了。


(3)张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在2012年12月4日在武城陈公堤处躲电动车撞上石头,于振洋自称是驾驶员,自己要求张树军报警,定损16660元,打到王某11账户。因事情败露,张树军理赔款退回。


(4)张某2的证言。证实鲁N×××**在武城出事故我公司理赔18782元,已退还其公司。


(5)王某4的证言。证实鲁N×××**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山西阳泉中心支公司投保过,该车在2012年12月份在武城大堤撞上石头,于振洋自称驾驶员,定损理赔19800元打到王某10工商银行账户上。


(6)李某2的证言。证实鲁N×××**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刘某1,鲁N×××**出过一次事故,在武城出的,理赔17915元,打入刘某1账户。


(7)刘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轿车是自己帮别人入的保险,外地车必须用当地人的身份证才能投保,所以自己用身份证投的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当时谁来入的保险,自己印象不深了,记得是个男的。该车在外地发生事故,车主打电话,后将修车发票送来,最后赔付17915元,打到自己的建行账户上,之后,车主让把15915元转到祝某账户上,扣的2000元可能是保费。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3月12日投案自首;自己的曾用名是王某9领,妻子李某3,又名袁佳宁;自己买了两辆奥迪A6,鲁N×××**的车主是李某3、鲁N×××**的车主是王某11(也叫禚海东);自己给这两辆车在多省入了多份保险,就是为了骗保;鲁N×××**的保险是自己拿钱用王某10的身份证在山西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这么做就是为了骗保;利用多个省份买入保险,伪造事故后对每份保险都进行索赔,骗取多份保险金,再就是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2012年12月4日自己让刘建林开着鲁N×××**奥迪A6轿车去董王庄大堤那的公路上撞一下骗保,自己和于振洋、刘建林到了后,刘建林就根据我的安排开着鲁N×××**撞了路边的石头,车前保险杠、机盖等损坏了;自己就对于振洋说“我用一下你的驾驶证报交警和报保险,等交警队和保险公司的人来了后,你就说是你开着这辆鲁N×××**出的事故。”于振洋同意了并照办了。事故发生后,自己先后分别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报警并得到了理赔款,后来自己又退回了理赔款。这起事故是自己总体安排的,于振洋冒充的事故车辆的司机,刘建林实际驾驶着车辆伪造的事故。


(2)被告人刘建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树军安排自己参与了三起保险诈骗作案,武城县一起、平原幸福大道一起、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一起。2012年12月4日,张树军对我和于振洋说“刘建林,你开着我这辆奥迪A6去撞一下去。于振洋,车撞完了以后用你的驾驶证,交警或保险公司来了后你就说你开着车出的事故,地点我已经找好了,就在武城往××路上”,因为意识到是安排我们制造假交通事故骗保,我和于振洋都不愿意,“张树军说没事,和你俩又没有什么关系”我俩就同意了。张树军开着奥迪A6拉着于振洋在前面带路,让自己开着厂里的黑色帕萨特跟着,到了武城县陈公堤的公路停下车,张树军守着于振洋对我说“你就开着我的这辆奥迪A6轿车撞一下前面路边树中间的那个石头就行”,自己将鲁N×××**车的前保险杠、右前脸撞坏了。张树军就对于振洋说“你自己在现场等着,一会儿保险公司的人或交警的人来了后,你就说你开着车往恩城给你朋友结婚去,从这里不小心把车撞了。”于振洋就说“知道了”。


(3)被告人于振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12月4日,张树军开着奥迪A6拉着自己来到了陈公堤的南北路上停下车,等刘建林开车来了后,他们在奥迪车上说了一会儿话,张树军下了车,刘建林自己开着这辆鲁N×××**奥迪车撞路边上的大石头,撞了两次,前保险杠、水箱等都坏了。刘建林开着帕萨特走了,张树军说“保险公司来了之后你就说这辆车是你开着撞的,你开着车去接人去,躲电动车撞到石头上了。撞石头上之后你又给我打电话我就来了”,自己就同意了。来了好几家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和交警也是这么说的;是张树军报的警,第一家保险公司走了后,张树军又给别的保险公司打电话报警时,就知道张树军骗保了。


4、辨认笔录


于振洋辨认张树军、刘建林的辨认笔录。证实与于振洋一起伪造鲁N×××**奥迪A6轿车事故骗保的系张树军和刘建林。


(二)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树军安排被告人刘建林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伪造了鲁N×××**号奥迪A6轿车撞树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孙华涛冒充驾驶员,张树军向多个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33105元,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28380元、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24795元、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27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金33020元、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赔金57110元。案发前,因事情败露,被告人张树军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退还。


1书证


(1)鲁N×××**奥迪轿车的车辆信息、投保信息、报案信息及定损信息、车辆照片等。证实车主、投保人均为李某3。


(2)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鲁N×××**轿车于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林西县发生事故,向车主李某3赔付保险金24795元,驾驶员为孙华涛。


(3)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内蒙古林西县发生事故追偿信息材料。证实2015年4月23日,孙电辉账户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24795元。证实张树军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退赔24795元。


(4)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鲁N×××**轿车于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林西县发生事故,向车主李某3赔付保险金27000元,驾驶员为孙华涛。


(5)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鲁N×××**轿车于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林西县发生事故,向受益人李某3赔付保险金33020元,驾驶员为孙华涛。


(6)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鲁N×××**在公司投保及理赔相关材料。证实鲁N×××**轿车于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林西县发生事故,向受益人李某3赔付保险金33105元,驾驶员为孙华涛。


(7)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3,户名为李某3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此账号2013年2月22日收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24795元;2013年3月12日收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27000元;2013年3月26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33105元。


(8)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7,户名为孙电辉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此账户2015年4月23日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退赔24795元。


(9)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账户62×××43,户名为祝某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此账户2013年9月18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退赔28380元。


(10)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鲁N×××**申报保险费相关资料复印件。证实张树军投保的鲁N×××**轿车因在内蒙古林西县发生交通事故在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取保险赔偿金57110元。


2、证人证言


(1)赵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开发区投过保、鲁N×××**理赔过两次,一次是2013年1月17日内蒙古出事故撞树上,理赔了车主24795元,支付到被保险人李某3的建行账号上,后来这笔钱退还公司了。


(2)肖某的证言。证实鲁N×××**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平凉中心支公司和德州中心支公司第九业务部(武城)投保过。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鲁N×××**奥迪A6于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林西县撞到树上,理赔27000元,打到李某3账户。以上理赔款没有退还我公司。


(3)崔某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这辆车于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发生一次事故,雪天车撞树上了,定损31700元未理赔。


(4)李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营业部投过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2013年1月17日该车在内蒙古林西县出过事故,撞树上了,理赔33105元,好像退还德州公司了。


(5)张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是在武城营销部入的保险。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李某3。2013年1月17日该车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撞树上了。驾驶员孙华涛,定损28380元,全额赔付,打到李某3账户。


(6)张某2的证言。证实鲁N×××**在内蒙古林西县出过事故,理赔33105元,退还公司。


(7)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张树军在武城永安保险公司为鲁N×××**奥迪A6车办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投保单最后签名也是公司员工替李某3签的名。


(8)李某2的证言。证实鲁N×××**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投保人李某3,被保险人门亚丽,鲁N×××**出过两次事故,一次在河北东光,一次在内蒙古林西县。


(9)王某5的证言。与李某2的证言一致。


(10)祝某的证言。证实鲁N×××**这辆车是张树军的媳妇李某3的,后来张树军将这辆车抵押给自己,但是这辆车张树军经常使用,这辆车的保险是张树军投的,自己不清楚。其有一张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账号为62×××43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因为这张卡转账没有手续费,张树军经常用这张卡转账,所以这张卡经常在张树军的汽修厂放着,具体张树军怎么用自己不清楚。自己没有通过这张卡向大地保险公司转过账。


(11)于某3、姜某、范某三人的证言证实张树军在武城县供销社给车牌号鲁N×××**入过保险,车辆在内蒙古发生交通事故理赔57110元。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7日在内蒙古林西县自己安排下与刘建林、孙华涛伪造了一起事故,自己让刘建林用车撞树,刘建林就根据自己的安排驾驶鲁N×××**的奥迪车从一个斜坡上冲下来撞到了路边的树上,交警和保险公司勘查核实事故时孙华涛按照自己的安排冒充事故司机;自己先后分别向多个保险公司报警,得到了理赔款,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退还。


(2)被告人刘建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建林按照张树军的安排,在内蒙古林西县自己驾驶鲁N×××**从一个斜坡上开下去撞到了坡下面的树上,把车撞坏;张树军让孙华涛冒充司机,孙华涛同意也照办了。


(3)被告人孙华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7日,与张树军、刘建林、于振洋从内蒙古林西县回山东的路上,张树军让刘建林找个地方撞一下车,就意识到他要骗保,刘建林就按张树军的安排在一个斜坡上开足马力冲下来撞到路边的树上,张树军让自己冒充驾驶员,按照他交待的话对保险公司来的人说“是我开着车牌号为鲁N×××**的奥迪轿车出的事故,我当时躲一个骑摩托车的老头,我一打方向撞树上了”;张树军拍了现场的照片,还先后分别向多个保险公司报警。


4、辨认笔录


(1)张树军辨认孙华涛的笔录。证实经张树军辨认在内蒙古赤峰市伪造事故现场冒充司机的人系孙华涛。


(2)于振洋辨认鲁N×××**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撞树事故中冒充司机的人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于振洋辨认鲁N×××**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撞树事故中冒充司机的人系孙华涛。


(3)孙华涛辨认张树军在内蒙古赤峰市伪造事故现场的小林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孙华涛辨认张树军在内蒙古赤峰市伪造事故现场的小林子系刘建林。


(三)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树军安排被告人刘建林、刘华田、禚海东(在逃)分别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晋C×××**号东风雪铁龙轿车、N3X91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原县幸福大道伪造了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由被告人周晓雨冒充奥迪A6轿车的驾驶员,张树军向多个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了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64210元、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赔金75000元。被告人周晓雨退赃20000元。


1、书证


(1)鲁N×××**奥迪轿车的车辆信息、投保信息、报案信息及定损信息、车辆照片等。证实车主、投保人均为李某3。


(2)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原支队提供的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案卷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周晓雨、刘华田、禚海东的驾驶证、交警对周晓雨、刘华田、禚海东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鲁N×××**、晋C×××**、鲁N×××**三车于2013年6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


(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原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牌号鲁N×××**轿车的驾驶员是周晓雨,牌号晋C×××**雪铁龙轿车的驾驶员是刘华田,牌号鲁N×××**货车的驾驶员是禚海东,与周晓雨的供述、刘华田、张树军的证言一致。


(4)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2015年6月29日鲁N×××**、晋C×××**、鲁N×××**三车追尾,在平原县幸福大道发生交通事故一案相关理赔材料。证实对该起事故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共计理赔64210元。


(5)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公司提供的2013年6月27日车牌号为鲁N×××**、车主为李某3的报案记录、现场查勘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案件询问笔录、保险拒赔通知书。证实张树军以“王某9领”的名义在拒赔通知书上代替李某3放弃索赔,周晓雨、刘华田、禚海东某在笔录中承认发生三车连环相撞时,分别是牌号鲁N×××**轿车、牌号晋C×××**雪铁龙轿车,牌号鲁N×××**货车的驾驶员。


(6)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账号62×××33,户名为李某3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此账号2013年10月21日收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款64210元。


(7)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收到条复印件,分别是王某9领2013年12月3日收到鲁N×××**修车费25000元、张树军2013年10月4日收到鲁N×××**修车费15000元、张树军2013年9月16日收到鲁N×××**修车费20000元、王某9领2013年10月18日收到鲁N×××**修车费15000元。证实张树军投保的鲁N×××**轿车因在平原县幸福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在武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取保险赔偿金75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开发区投过保、鲁N×××**理赔过两次,一次是2013年6月29日在平原县车追尾事故,预估立案损失51598元,发现是假事故,没理赔。


(2)肖某的证言。证实鲁N×××**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平凉中心支公司和德州中心支公司第九业务部(武城)投保过。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鲁N×××**奥迪A6于2013年6月27日在平原××大道××了三车追尾事故,理赔62410元,打到李某3账户。以上理赔款没有退还永安财产保险公司。


(3)崔某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这辆车于2013年6月29日在平原××大道××一次事故,三车追尾,鲁N×××**定损58000元,鲁C×××**定损19890元,发现车主重复投保、理赔而未予理赔。李某3的丈夫销案,主动放弃索赔。


(4)张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是在武城营销部入的保险。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李某3。该车在2013年6月27日在平原××大道××一次事故,三车相撞,周晓雨开奥迪A6,刘华田开雪铁龙,禚海东开货车,因重复投保理赔,刑警介入而没有理赔。


(5)于某3的、姜某、范某的证言。三人的证言证实张树军在武城县供销社给车牌号鲁N×××**入过保险,车辆在平原发生交通事故理赔75000元。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自己安排禚海东、周晓雨、刘华田、刘建林在平原县幸福大道伪造了鲁N×××**追尾雪铁龙轿车。雪铁龙轿车追尾六轮货车的三车追尾事故,安排周晓雨冒充奥迪车的司机、禚海东冒充六轮货车的司机、刘华田冒充雪铁龙车的司机,他们按照安排都做了。向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自己都要了。


(2)被告人刘建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张树军安排自己和禚海东、周晓雨、刘华田在平原县幸福大道伪造了鲁N×××**追尾雪铁龙轿车。雪铁龙轿车追尾六轮货车的三车追尾事故,安排自己开奥迪车撞雪铁龙、禚海东冒充六轮货车的司机、刘华田冒充雪铁龙车的司机、周晓雨冒充奥迪车的司机他们按照安排都做了。自己没有得利。


(3)被告人刘华田的供述和辩解。供认被告人刘华田供认了受张树军指使参与伪造交通事故骗保,自己只负责开车,是否骗保成功,骗了多少钱不知道,自己从中没有得到好处。


(4)被告人周晓雨的供述和辩解。供认自己受张树军的指使参与伪造交通事故,冒充事故车司机,是否骗保成功不知道,自己从中没有得到好处。


4、辨认笔录


证实张树军辨认出禚海东刘建林、周晓雨、刘华田。


(四)2013年7月,被告人张树军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在河北省东光县104国道282公里856米处撞到树上,致使车内乘客刘华田受伤。因奥迪A6轿车只投保了驾驶员责任险,张树军向保险公司理赔并让被告人刘华田冒充驾驶员,骗取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驾驶员责任险50000元。


1、书证。


(1)鲁N×××**奥迪轿车的车辆信息、投保信息、报案信息及定损信息、车辆照片等。证实车主、投保人均为李某3。


(2)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鲁N×××**车投保后车险情况及相关理赔材料。证实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对鲁N×××**车2013年7月在河北省东光县104国道282公里856米处撞到树上的事故理赔驾驶员责任险50000元。


2、证人证言


(1)李某2的证言。证实鲁N×××**在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投保人李某3,被保险人门亚丽,鲁N×××**出过两次事故,一次在河北东光,一次在内蒙古林西县。其中驾驶员刘华田受伤驾驶员责任险50000元。


(2)王某5的证言。与李某2的证言一致。


(3)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鲁N×××**奥迪A6轿车在东光县撞到树上,其中刘华田受伤,后期人员受伤理赔是自己受理的,只是核实一下刘华田的工资表和工作证明的真伪,没找刘华田核实情况。


(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现场是其勘查,没看出什么疑点,现场未见受伤人员,听人说已经送医院了,报了交警但勘查现场时交警还没来。


(5)邢某的证言。证实鲁N×××**于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11月27日在自己的沧州东盛汽车销售公司沧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维修过。


(6)史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30日,一辆鲁N×××**奥迪A6轿车在104国道东光县境内发生事故,撞到树上了,是自己出的警,只记得司机受伤送到医院了,自己到现场没见到司机,后来是事故司机的亲戚来开的事故证明,他说司机伤的不轻,还不能接受询问,自己要求司机好了来记材料,但司机一直没来。


(7)祝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按照张树军的要求给刘华田开了一份假的务工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自己开着鲁N×××**轿车在河北省东光县撞到了树上,刘华田胳膊受伤了;这辆车入有驾驶员受伤的保险,就让刘华田冒充事故车的司机,自己找人开的刘华田的误工费等证明,骗取保险理赔金50000元。


(2)被告人刘华田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的指使自己冒充了事故车的驾驶员,并去沧州的奥迪4S店签名提车,自己没有得到好处的事实。


(五)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谈家夫的鲁N×××**荣威750轿车在德州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因荣威轿车无车损保险,被告人张树军与谈家夫商议,最终决定由谈家夫向张树军提供10000元钱,张树军给该车投保并骗保修车。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树军、魏强、梁洪超在武城县城区南外环伪造荣威750轿车与路边垃圾土堆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36265元。


1、书证


(1)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关于鲁N×××**荣威轿车投保后理赔材料。证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鲁N×××**荣威轿车与路边土堆相撞事故中,理赔36265元。


(2)德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代某驾车发生事故系真实的证明不是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所盖印章也非本单位印章。


(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代某未办理过驾驶证。


2、证人证言


(1)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自己驾驶荣威750轿车因为天黑看不清路,撞到了路沿石上。事故后,联系了车主谈家夫,谈家夫联系了宏瑞汽修厂的人将车拖走维修。后来,自己给张树军送了1万元修车费,张树军还要走了自己的身份证,具体用途自己不清楚。自己不知道奇瑞轿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的事。自己没有驾驶证。


(2)李某1的证言。证实鲁N×××**荣威750轿车是张树军打电话让自己帮他入的保险。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这辆车撞石头上了,自己到了现场让张树军报交警,张树军让自己回去,后来张树军提供了驾驶人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卡,定损35965元,施救费300元,后来张树军又送来一份德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代某驾驶的鲁N×××**荣威750发生的事故是真实事故的证明,最后理赔36265元,打到代某的邮政银行卡上。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自己因谈家夫的鲁N×××**荣威轿车发生事故后无保险,与谈家夫商定由谈家夫给张树军10000元钱,张树军给该车投保(以代某的名义投保)并伪造事故现场骗保。2014年10月26日凌晨,自己让魏强和梁洪超把荣威750拖到武城县新车站往南的南外环路上的一土堆处三人卸下,让梁洪超把拖车藏一边,伪造了事故现场,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36265元。


(2)被告人谈家夫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2014年10月份,自己开着自己的荣威750轿车在德州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因车辆没有车损保险,就找到了张树军商量,最后决定由自己向张树军提供10000元钱,张树军给该车投保并骗保修车。后被告人张树军、魏强、梁洪超在武城县城区南外环伪造荣威750轿车与路边垃圾土堆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36265元。


(3)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自己按照张树军的安排和梁洪超把荣威750拖到新汽车站南的南外环路上伪造了事故现场,骗了多少钱不知道,自己没有从中得利。


(4)被告人梁洪超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张树军的安排魏强和自己把荣威750轿车弄到拖车上,自己开着拖车和魏强到南外环路上,与张树军伪造了事故现场,张树军让自己把拖车藏起来,别让人看见。不知道理赔没理赔,自己从中没有得利。


(六)2014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树军授意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驾驶鲁N×××**号奥迪A6轿车外出伪造交通事故骗保,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驾驶该车行至武城县城区南外环,故意与一辆重型货车追尾,骗取武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金13219.50元。


1、书证


(1)鲁N×××**奥迪轿车的车辆信息、投保信息、报案信息及定损信息、车辆照片等。证实该车车主、投保人均为李某3。


(2)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车牌号为鲁N×××**奥迪A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案的相关理赔材料。证实2014年10月29日鲁N×××**号奥迪A6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追尾事故,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共计理赔13219.50元。


2、证人证言


(1)肖某的证言。证实鲁N×××**奥迪A6轿车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第九业务部(武城)投保过。被保险人是李某3。该车与一辆半挂车在2014年10月29日追尾,理赔13219.50元,打到李某3账户。以上理赔款没有退还其公司。


(2)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张树军在武城永安保险公司为鲁N×××**奥迪A6车办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李某3,投保单最后签名也是公司员工替李某3签的名。2014年10月,该车与一辆大车追尾,定损13219.50元,打到李某3账户。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自己指使魏强找个工人,一块开着鲁N×××**奥迪车去南外环找个车碰一下,魏强开着奥迪A6车拉着梁洪超走了,魏强打电话说撞到大车后面了,大车跑了。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武城永安公司理赔的。


(2)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张树军让自己开着鲁N×××**奥迪A6带个人出去找现场制作找个大车追尾,自己开着车喊着梁洪超出去了,在车上给梁洪超说了张树军让出来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还商量了怎么撞、撞哪辆车,在南外环故意与一辆大车追尾,发生事故后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的事故。自己没有得利。


(3)被告人梁洪超的供述的辩解。供认了魏强喊自己出去,魏强开着鲁N×××**奥迪车拉着自己,魏强说“张树军让我两个出去把这辆车碰一下,光碰前边”,自己就知道是造假的事故现场骗保了。在车上商量了撞什么好、怎么撞、撞哪一辆,自己说“要是撞前面那一辆,后边那一辆不把咱也撞上啊?如果那辆半挂是一块的,我们在两辆车中间撞前面那一辆,后边那辆车不看出来啊?方向盘在你手里你说了算。”魏强就开着车撞了后面一辆半挂车的保险杠,制造了事故。大车跑了。交警来了,其他事就不知道了。自己从中没有得利。


(七)2014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树军、魏强在武城县龙翔公司外的南北公路上伪造鲁N×××**号奇瑞轿车与冀J×××**号大众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7826元。


1、书证。


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关于鲁N×××**奇瑞轿车投保后理赔材料。证实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4日鲁N×××**奇瑞轿车与冀J×××**轿车事故中理赔7826元。


2、证人证言


(1)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张树军在武城县龙翔公司外的南北公路上伪造了鲁N×××**号奇瑞轿车与冀J×××**号大众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安排自己充当大众轿车的驾驶员,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7826元。


(2)郭某1的证言、郭某2的证言。两人的证言证实冀J×××**是王合营的,平时郭某1开着,该车在2014年11月与一辆奇瑞轿车相撞,郭某1在张树军处修车,张树军让郭某1交2000元修车钱,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


(4)李某1的证言。证实鲁N×××**奇瑞轿车与冀J×××**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其公司理赔7826元,将钱打到于某1的建设银行卡上。


(5)张某3的证言。证实鲁N×××**奇瑞轿车与冀J×××**新桑塔纳轿车碰撞的事故现场是自己出的,报案人魏强,被保险人于某1,鲁N×××**奇瑞轿车在自己公司入车险,经事故现场核实,魏强系奇瑞驾驶员,尚某系桑塔纳驾驶员,张树军在现场称奇瑞车是自己的,之后,张树军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交给自己,定损7826元,打入于某1的建行账户。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自己让魏强把桑塔纳轿车开到武城县龙翔公司外的南北公路上,又自己开着鲁N×××**奇瑞轿车撞到桑塔纳轿车之前损坏的那个后车门上,又安排尚某冒充桑塔纳轿车的司机,魏强冒充奇瑞车的司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报警骗取理赔。


(2)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的指使把一辆桑塔纳轿车开到厂外的便道上,停在那儿。自己脚踩刹车,张树军开着奇瑞轿车撞桑塔纳轿车的左后门,又让尚某冒充桑塔纳轿车的司机,让自己冒充奇瑞轿车的司机,向保险公司理赔。


(八)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文武驾驶鲁N×××**号奥迪Q5轿车行至武城县古贝春酒厂红绿灯路口西侧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因王文武无驾驶证无法报保险。遂与被告人张树军、陈学钢商量伪造事故骗保,王文武给付张树军40000元好处费。2014年12月15日凌晨,张树军安排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高风新、刘志勇将损坏的奥迪Q5车和拖拉机拖到武城县南外环,伪造了奥迪Q5与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赵国强充当拖拉机司机、魏强充当奥迪车司机,骗取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金1544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武将骗取的154460元悉数退还保险公司。


1、书证。


(1)武城县交警大队提供的2014年12月15日鲁N×××**奥迪Q5轿车与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德州瑞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鲁N×××**奥迪Q5轿车维修记录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算清单、2015年2月12日马某提供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鲁N×××**奥迪Q5轿车事故理赔材料(包含事故认定书、魏强和赵国强的驾驶证、行驶证、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受理鲁N×××**奥迪Q5轿车与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理赔材料。证实2014年12月15日武城县交警大队受理了鲁N×××**奥迪Q5轿车与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于鲁N×××**奥迪Q5轿车维修合计理赔金额为148040元;对于拖拉机合计理赔6420元。


(2)赵某2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和发票联复印件、2014年12月13日赵某2与陈学钢达成的拖车协议。证实车辆识别号为1301848的350型拖拉机车主为赵某2;2014年12月13日陈学钢、刘强将拖拉机拖走,并约定8天内送回,否则此车不要,押金不退的事实。


(3)武城县公安局在王文武处依法扣押一辆拖拉机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拖拉机头已被扣押。


(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文武未办理过驾驶证。


(5)武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文武退赃款154460元,该款退还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2、证人证言


(1)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王文武驾驶奥迪Q5轿车撞上一辆拖拉机,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王文武伙同陈学钢、张树军、赵国强等人伪造了一起交通事故,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事实。


(2)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5日接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出险信息,在武城县东侧,魏强驾驶一辆奥迪Q5越野车与赵国强驾驶的一辆拖拉机相撞,两车俱损,奥迪车是在公司投保险,后来德州市公司的大案科给奥迪车定损为148040元,自己给拖拉机定损为6420元。该事故最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共计赔付154460元钱。处理这起交通事故过程中,主要是魏强和张树军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业务的,车主王文武也打过电话。


(3)鞠某的证言。证实德州瑞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支公司有业务关系,负责奥迪事故车辆的定点维修业务。2014年12月中旬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支公司的一条车辆报修短信,报修车是车主王文武鲁N×××**的奥迪Q5越野车。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公司最终定出事故车辆理赔的价格为148040元,鞠某通过公司财务给定损员马荣轩开具了148040元的发票。在车辆维修完成提车的时候,是王文武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一起来的,他们当时开的是一辆黑色的奇瑞轿车。


(4)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1日或者12日,自己的车牌号为鲁14841**拖拉机与一辆奥迪Q5驾车相撞,双方以1万元私了。第二天,对方又联系到自己,说要拉拖拉机车头回现场好走保险,并约定留1万元做押金。


(5)陈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听陈学钢说王文武、陈学钢用奥迪Q5骗保是陈学钢联系的修理厂,他们给修理厂一部分钱,修理厂给伪造现场,自己帮着捡碎渣,开车拉王文武、陈学钢去修理厂,伪造现场的地方,别的什么也没干。


(6)韩某的证言。证实王文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了保险金,自己跟着去了伪造的现场,没干别的。


(7)王某7的证言。证实王文武花钱托人造了个假的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了保险金,自己去了伪造的现场,还陪着王文武的姐夫去了交警队一趟,别的什么也没干。


(8)郑某的证言。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自己跟着陈某、王文武、陈学钢去古贝春酒厂南门十字路口处捡王文武奥迪Q5出事故的碎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文武驾驶鲁N×××**号奥迪Q5轿车行至武城县古贝春酒厂红绿灯路口西侧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因王文武无驾驶证无法报保险,遂与被告人张树军、陈学钢商量伪造事故骗保,王文武给付张树军40000元好处费。2014年12月15日凌晨,张树军安排被告人魏强、梁洪超、高风新、刘志勇将损坏的奥迪Q5车和拖拉机拖到武城县城南外环,伪造了奥迪Q5与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赵国强充当拖拉机司机、魏强充当奥迪车司机,骗取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金154460元。


(2)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张树军安排自己开平板车、梁洪超开拖车与刘志勇、高风新一起将鲁N×××**号奥迪Q5轿车和拖拉机拖到县城南外环,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张树军安排自己冒充鲁N×××**号奥迪Q5轿车司机,安排赵国强冒充拖拉机司机,骗取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金十多万元。


(3)被告人梁洪超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张树军安排自己开拖车、魏强开平板车与刘志勇、高风新一起将鲁N×××**号奥迪Q5轿车和拖拉机拖到县城南外环,伪造了交通事故现场。


(4)被告人王文武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中旬的晚上,自己无证驾驶鲁N×××**奥迪轿车在古贝春酒厂南门撞上了一辆拖拉机,自己的车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入的全险,因自己无驾驶证无法报保险,陈学钢说他认识人能报,后来就通过陈学钢认识了张树军,与被告人张树军、陈学钢商量让赵国强冒充拖拉机司机,伪造事故骗保,给付张树军40000元好处费;自己没有参与伪造事故现场,后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支公司理赔金154460元。案发后,自己将154460元的理赔金全部退赔。


(5)被告人陈学钢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自己和王文武认识,2014年12月份,王文武开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因王文武没有驾驶证无法报保险,自己就和张树军说了,张树军说他能办,后王文武给了张树军40000元好处费,张树军让人制造了假的事故现场并骗取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支公司理赔金154460元,自己没有得到好处。


(6)被告人高风新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指使与魏强、梁洪超、刘志勇一起将鲁N×××**号奥迪Q5轿车和拖拉机拖到县城南外环,参与了伪造交通事故骗保,是否骗保成功不知道,自己从中没有得到好处。


(7)被告人刘志勇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指使与魏强、梁洪超、刘志勇一起将鲁N×××**号奥迪Q5轿车和拖拉机拖到县城南外环,参与了伪造交通事故骗保,是否骗保成功不知道,自己从中没有得到好处。


(8)被告人赵国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王文武让自己冒充拖拉机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就答应并去了武城县南外环的交通事故现场,冒充了事故车辆拖拉机的司机,是否骗保成功不知道,自己从中没有得到好处。


4、辨认笔录


(1)赵某2辨认被告人魏强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拖走赵某2的拖拉机并给赵某2打证明条的20多岁男子是魏强。


(2)赵某2辨认被告人王文武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份与赵某2在武城发生交通事故的是王文武。


(九)被告人张树军事先在河北沧州太平保险公司为其鲁N×××**号奇瑞轿车投保。2015年1月9日凌晨,张树军安排被告人魏强、梁洪超、刘大卫在武城县南外环伪造了奇瑞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将鸡血洒落现场,又要求魏强、梁洪超、刘大卫穿上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事后张树军安排刘大卫装扮成死尸,为其拍照,张树军、魏强又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书等材料向保险公司骗保,后被河北沧州太平保险公司识破未予理赔。


1、书证


(1)太平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鲁N×××**奇瑞轿车和于某1发生交通事故一案的理赔材料、当事人办理于某1注销户口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门亚丽提供的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复印件壹份,放弃索赔申请书复印件。证实张树军伪造代某驾驶鲁N×××**奇瑞轿车与于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于某1死亡,并向太平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包括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到条、于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代某的驾驶证、行驶证、于某1的注销证明、武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附伪造的尸体照片、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等;对于鲁N×××**奇瑞轿车和于某1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太平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提交材料存在多处疑点,最后认定为虚假交通事故,未予理赔;门亚丽代替提请一方放弃索赔申请。


(2)于某4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于某4的家庭成员中不存在于某1这个人。


(3)门亚丽提供的2014年12月张树军让其帮助在太平保险公司为车辆入保的保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12月张树军为鲁N×××**奇瑞车在太平保险公司入保。


(4)德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代某驾车发生事故系真实的证明不是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所盖印章也非本单位印章。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证明,证实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5年1月10日未对于某1进行尸体检验,并未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


(5)武城县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没有出具过2015年1月12日关于社区居民于某1的身份情况和死亡情况的两份证明,并且该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在字体和内容上与我村委会的印章明显不一致。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武城理赔分部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受理2015年1月9日武城县城南环中段碰撞事故,该事故的机动车保险赔偿人费用计算书不是该公司出具,计算书上的“都某”和“李某1”签字不是该公司都某和李某1本人所签,材料中的相关资料均不是该公司出具。


(7)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代某未办理过驾驶证。


2、证人证言


(1)门亚丽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以来张树军通过自己在东光县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给8辆车入了保险,一共理赔过两次。一次是2015年1月份鲁N×××**奇瑞轿车撞死人,经保险公司审查为虚假事故,张树军涉嫌骗保,太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让自己签一份放弃保险的材料,联系张树军不联系不上了。后来魏强电话告知放弃保险、撤案。


(2)于某2的证言。证实在自己家户口上的于某1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根本没有这个人,家里也没有人出车祸死亡的事实。


(3)王某8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张某4来电话说,他的同学张树军的兄弟出车祸死了,在夏津县人民医院开的死亡证明掉了,他有那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希望可以在武城中医院补一份死亡证明。自己让张某4在急诊医生值班室给开了一份死亡医学证明的事实,证实当事人的情况是于某1是居民身份,20岁,大学生。


(4)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左右,自己帮王某8在急诊医生值班室给张树军开了一份死亡医学证明的事实。


(5)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0日左右,门亚丽称鲁N×××**奇瑞轿车和于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1死亡,经审阅由保险中介门亚丽提供的理赔材料存在多处疑点,调查后认定该起案件为虚假事故,故太平保险公司沧州支公司拒绝理赔,但由于没有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就没有报案的事实。鲁N×××**是门亚丽入的保险,其称是帮车主入的保险。门亚丽提供了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后太平保险公司发现材料系伪造,如果理赔需要赔偿478473元。


(6)耿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9号自己接到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保险派工,在武城县城南外环代某驾驶车牌号为鲁N×××**的黑色奇瑞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员受伤,电动车损坏。宏瑞汽修厂的老板张树军称出事的人委托他帮助处理这起事故,并提供了现场照片,后来通过公司经理得知事故是伪造的,公司并没有理赔。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自己对魏强、梁洪超、刘大卫说“出去造个现场,拉上电动车、拿上警服”,在武城南外环上伪造鲁N×××**奇瑞轿车撞电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场,让刘大卫杀了只公鸡,把鸡血洒在撞到的电动车前方。伪造完现场后,又让魏强、刘大卫、梁洪超穿着警服伪装警察量尺子、记录,伪装成交警,冒充交警勘查现场,自己拿着手机拍照。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骗取了死亡证明、又伪造了事故认定书、验尸报告、事故调解书、强制保险分割单、授权委托书、强制保险理赔材料等材料。为了伪造尸检报告上的四张彩色照片,又让刘大卫装作死尸,魏强杀了一只鸡,弄了些鸡血抹在刘大卫身上,魏强和自己拿着手机拍的照。听说沧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武城县中医院和武城交警队调查后,发现事情败露了,就让魏强电话告知门亚丽放弃索赔;打的买了三件警用大棉袄,臂章上写着“警察”,后背上有“警察”两个字,后背上字反光,骗保时用上了,冒充交警勘查现场。用的代某的名做的假驾驶证,向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河北沧州公司理赔。


(2)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的指使与刘大卫、梁洪超,开车拉着隔离墩、电动车到了县城南外环上,刘大卫、梁洪超将电动车卸下来支在地上,张树军开着鲁N×××**的黑色奇瑞轿车撞电动车,在事故现场摆放好隔离墩,张树军让刘大卫杀了公鸡把鸡血滴在了电动车附近,伪造了交通事故。张树军又让自己和梁洪超、刘大卫穿上警服,让自己拿着本子、梁洪超和刘大卫拿着尺子瞎比划着量,张树军在一旁拍照,我一看张树军就是让我们三个假装交警勘查现场。为了理赔又伪造了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尸检报告等材料,张树军还让刘大卫装死尸,杀了一只鸡,把鸡血抹在刘大卫的身上,张树军对刘大卫拍照,制作了假的尸检照片。后来沧州保险公司来人调查,张树军觉得顶不住了就让自己打电话告知门亚丽放弃索赔。


(3)被告人梁洪超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的指使与魏强、刘大卫开车拉着隔离墩、电动车在县城南外环上伪造了鲁N×××**的黑色奇瑞轿车撞电动车还让刘大卫杀了鸡,把鸡血滴在电动车附近的致人死亡的事故现场,张树军又让自己和魏强、刘大卫穿上警服,伪装成警察处理现场,张树军拍照。


(4)被告人刘大卫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受张树军的指使与魏强、梁洪超用车拉着隔离墩、电动车在县城南外环上伪造了鲁N×××**的黑色奇瑞轿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使他人死亡的事故现场,为了真实,张树军还让自己杀了鸡,把鸡血滴在电动车附近。伪造完现场,张树军又让自己和魏强、梁洪超穿上警服,让自己拿着尺子伪装成警察处理现场,张树军拍照。警用大棉袄的臂章上写着“公安”或“警察”的字样,背部写着“警察”两个大字。后来,张树军让自己装成尸体,魏强用鸡血抹到自己身上,张树军拍了几张照片。其他事自己就不清楚了。自己没有得利。


4、辨认笔录。


王某1辨认刘大卫的辨认笔录壹份。证实于某1就是帮助张树军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的刘大卫。


(十)2015年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树军安排梁洪超、高风新等人在武城宏瑞汽修厂南侧几百米处伪造了鲁N×××**东风风神轿车与鲁N×××**号速腾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让高风新等人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让被告人魏强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19949元。


1、书证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19日鲁N×××**与鲁N×××**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案的相关理赔材料。证实对该起事故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两辆车理赔定损,鲁N×××**定损金额为12484元、鲁N×××**定损金额为10352元,共计22836元;但该款没有拨付。


(2)2015年2月15日耿某2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计算书列表。证实2015年1月28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因交通事故赔付于某1和孙某1共计19949元人民币。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提供的于某1银行交易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孙某1银行交易信息。证实2015年1月2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转入孙某1账户2100元、于某1账户17849元。


(4)王某1提供的武公交证字[2015]第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1月19日6时50分许,袁某1驾驶鲁N×××**轿车与刘某4驾驶鲁N×××**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证实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伪造。


2、证人证言


(1)门亚丽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以来张树军通过自己在东光县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给8辆车入了保险,一共理赔过两次。其中一次是鲁N×××**东风风神与鲁N×××**号速腾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称手续不全,保险金一直没有到位。


(2)耿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在武城县开发区龙翔公司南大约150米处,车牌号为鲁N×××**的东风风神轿车追尾了车牌号为鲁N×××**的大众轿车,张树军当时在事故现场。车牌号为鲁N×××**的东风风神轿车的驾驶员是袁某1,行车证上的名字是孙某1,本车有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的投保人是孙某1(受益人),商业险的投保人是于某1(受益人);大众汽车驾驶员是刘某4,行驶证上的名字是袁振生。张树军称东风风神车的车主委托他全权处理此事,在张树军交齐所有理赔材料之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最终理赔了19949元,其中17849元打到了于某1的卡号为62×××65的建设银行账户上,2100元打到了孙某1的卡号为62×××39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这两人的账号信息都是张树军提供的。


(3)袁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中旬自己介绍袁某3将其被撞坏的银色速腾轿车送到自己姑父张树军经营的汽修厂修理,这辆车有保险的事实。


(4)袁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4日,袁某2将自己的鲁N×××**东风风神轿车送到张树军经营的宏瑞汽修厂补车漆,过了几天发现轿车右前大灯和水箱坏了,询问张树军得知是他开车出去不小心碰了一下,后来张树军还打电话要了车主也就是其妻子孙某1的工行卡号,说是走交强险理赔。最终保险公司有没有理赔自己并不清楚。


(5)袁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9、10月份,自己的鲁N×××**速腾轿车出了事故,车辆损坏,袁某1不知怎么知道这件事,主动联系介绍他到张树军的修车厂修车,实际修车厂评估修车费要2万,袁某1称只要6000元就可以将车修好,同时要走了自己的保险手续、行车证和驾驶证。过了大约两三个月才将车修好返还给自己的事实。


(6)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自己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通过朋友联系到张树军,让其帮忙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张树军要走了自己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大约过了一周多的时间,自己将车提回。


(7)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9日,张树军安排魏强和厂里的工人高风新、刘志勇、梁洪超等分别开着袁某2的东风风神轿车及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武城县广运宏瑞汽修服务中心南100多米处制造了一起假的交通事故,并假冒交警处理现场,后张树军伪造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2015年1月19日早上,自己安排梁洪超、高风新等人开着速腾轿车到了武城宏瑞汽修厂南侧几百米处,自己开着东风风神车直接撞了速腾车,伪造了鲁N×××**东风风神轿车与鲁N×××**号速腾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让高风新等人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让被告人魏强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19949元。同时向河北省沧州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但理赔金下来没下来自己不知道。


(2)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自己没有参与伪造交通事故,张树军让自己为这起事故打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告人梁洪超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张树军安排自己开着速腾车带着高风新等人到了武城宏瑞汽修厂南侧几百米处停下,张树军开着东风风神车就从后面撞到速腾车的后尾,自己与其他三人按照张树军的安排放置好隔离墩,伪造了鲁N×××**东风风神轿车与鲁N×××**号速腾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让高风新等人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理赔员到现场照完相后,张树军安排我们将两辆事故车拖回了宏瑞汽修服务中心。


(4)被告人高风新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张树军安排梁洪超开着速腾车带着自己等人到了武城宏瑞汽修厂南侧几百米处停下,张树军开着东风风神车就从后面撞到速腾车的后尾,自己和梁洪超把隔离墩在事故现场摆放好,伪造了鲁N×××**东风风神轿车与鲁N×××**号速腾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张树军穿上警服,又让自己和另一个人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


综上,被告人张树军参与作案10次,其中未遂1次,共骗取保险金697496.50元;被告人魏强参与作案6次,其中1次未遂,共骗取保险金231719.50元;被告人梁洪超参与作案5次,其中1次未遂,共骗取保险金223893.50元;被告人刘建林参与作案3次,共骗取保险金415777元;被告人刘华田参与作案2次,共骗取保险金189210元;被告人高风新参与作案2次,共骗取保险金174409元;被告人孙华涛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203410元;被告人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赵国强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154460元;被告人周晓雨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139210元;被告人于振洋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73157元;被告人谈家夫参与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36265元;被告人刘大卫参与作案1次,未遂。


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2015年1月底,被告人张树军、魏强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加盖伪造的武城交警事故处理专用章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向武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理赔,后因保险公司怀疑骗保未予理赔。


1、书证


(1)鲁N×××**长城哈弗H6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投保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吴某2)、理赔材料(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1的驾驶证、行驶证、事故现场照片、通话详单等)。证实被告人张树军为骗保提供了虚假的理赔材料。


(2)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出具的证明及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印模、王延魁、宋连山、孙敬博的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某。证实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未出具2015年1月鲁N×××**长城哈弗H6发生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的事故处理专用章及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系伪造。


(3)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2办理过E证(准驾车型为摩托车)。


2、证人证言


(1)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自己驾驶黑色鲁N×××**号长城哈弗H6汽车在滕庄××南桥头发生事故。因自己没有无汽车驾驶证,不能报保险,就找了吴某1充当驾驶员,在2015年1月25日晚上,与吴某1等人将车又拖回原事故地,向保险公司及交警报案。交警出警后识破事故是伪造的,随即离开。张树军说你把车放这里修,我给你走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情是张树军一手操办的,自己和吴某1不知情,最终本次事故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2)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晚,王某2驾驶黑色鲁N×××**号长城哈弗H6汽车在滕庄××南桥头发生事故。因王某2没有无汽车驾驶证,不能报保险,就找了自己充当驾驶员,在2015年1月25日晚上,与吴某1等人将车又拖回原事故地,向保险公司及交警报案。交警出警后识破事故是伪造的,随即离开。来拖车的张树军说和保险公司的熟,车拖他那里修他给想法报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情是张树军一手操办的,自己和王某2不知情,最终本次事故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3)王某3的证言。证实长城哈弗H6案件是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武城公司派自己出的险,该车被保险人是吴某2,驾驶人是吴某1,之后,自己去了宏瑞汽修厂,张树军给了自己事故认定书,因怀疑是骗保,没有理赔。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树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2015年1月底,在长城哈弗H6车事故中,自己和魏强用宏瑞汽修厂的办公室电脑伪造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己说着内容和格式,魏强在电脑上打印,打印完后,自己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的字盖的章。自己私自刻制武城交警事故处理专用章和交警工作人员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向武城太平保险公司理赔,后因保险公司怀疑骗保未予理赔。伪造的印章已销毁。


(2)被告人魏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自己受张树军的指使,张树军说着内容,自己用宏瑞汽修厂办公室的电脑打印了长城哈弗H6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树军拿走后的事自己不知道。


以上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被告人刘大卫辩护人提交林西县官地镇杨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目前刘大卫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急需刘大卫早日回家照顾。以此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林提交的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八里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状况证明、其父刘某5的残疾证。以此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对本案刑事部分的量刑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军、魏强、梁洪超、刘建林、刘华田、高风新、孙华涛、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赵国强、周晓雨、于振洋、谈家夫、刘大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故意制造虚假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树军、魏强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加盖伪造的山东省德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的交警事故处理专用章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树军组织指挥其他被告人伪造事故现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在作案过程中指挥他人冒充警察并伪造交通责任认定书等国家机关公文,其性质尤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未遂可从轻处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退赔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第八起作案中王文武给付的40000元是否是好处费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树军索要并收受被告人王文武的好处费40000元,被告人张树军、王文武、陈学钢三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致,三人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了索要收受好处费的事实,被告人张树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树军未经手第八起作案的理赔金,不知是否理赔,而没有积极退赔的情节应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树军关于在第九起作案中,自己是自动放弃理赔的问题。经查,受害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事故是虚假的、理赔材料是虚假的,而未予理赔,有证人门亚丽的证言、被告人张树军、魏强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了上述事实,未予理赔系被告人张树军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张树军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树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魏强六次参与保险诈骗,冒充警察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区分主犯从犯的标准是刑法所规定的起主要作用,即应对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考量,故其辩护人以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来区分主犯从犯无据,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魏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强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在工作地点被公安民警控制而带至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其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魏强及其辩护人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保险诈骗一次未遂,可从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魏强在第十起作案中,虽没有参与伪造事故现场,但其伪造了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保险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共同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武城支公司理赔金19949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人魏强及其辩护人的没有参与第十起作案,其犯罪数额由231719.50元变更为211770.50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任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魏强伪造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作为理赔证据向保险公司提交,即犯罪既遂,辩护人的没有得逞,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应当对此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魏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建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林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告人张树军、于振洋的供述和辩解相印证,证实了在第一起作案中刘建林受张树军指使开车撞石头的事实;同时还证实其参与了三起作案,共骗取415777元,故被告人刘建林的自己没有开车撞石头及只参与了两起作案骗取34万多元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洪超在共同犯罪中冒充警察,性质恶劣,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达指定地点,经口头传唤被民警带至武城县公安局,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保险诈骗一次未遂,可从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洪超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告人张树军、魏强的供述和辩解相印证,证实了在第六起作案中被告人梁洪超明知出去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并与魏强商量了撞什么好、怎么撞、撞哪一辆的事实,辩护人的被告人梁洪超在此起作案中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洪超作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大卫在保险诈骗中冒充警察,又假装尸体,其行为藐视法律,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但其行为系未遂,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大卫作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冒充警察、假装尸体是明知的,客观上为实施诈骗而为之,社会影响恶劣,其应对此负相应的责任,辩护人的冒充警察是受人指使,基于装强逞能的心理,并非自愿,该起作案未遂,没有产生实际的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无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华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晓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未获利但退赔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华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己到达指定地点,经口头传唤被民警带至武城县公安局,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风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己到达指定地点,经口头传唤被民警带至武城县公安局,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风新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告人张树军、梁洪超的供述和辩解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张树军指使被告人高风新、梁洪超等人伪造事故现场,布置隔离墩后,又让高风新等人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其对穿警服假冒交警勘查现场是明知的,被告人高风新的因天冷穿上警服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文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退赔了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学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志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己到达指定地点,经口头传唤被民警带至武城县公安局,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振洋被告人刘志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己到达指定地点,经口头传唤被民警带至武城县公安局,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参与保险诈骗的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谈家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树军及其辩护人、魏强的辩护人、刘大卫的辩护人均认为,第九起作案不能以受害人估算的尚未发生的理赔数额478473元作为认定既遂犯罪数额的依据。经查,被告人张树军向保险公司理赔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虚假材料,依此材料进行理赔计算,理赔金为478473元,计算理赔的标准是客观的,据此计算的理赔金数额也是客观的,被告人骗保未遂应在此基础上依法减轻处罚,故被告人张树军及其辩护人、魏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强及其辩护人、梁洪超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在第九起作案中未穿警服冒充警察勘查现场。经查,被告人张树军、魏强、梁洪超、刘大卫均供述了在该起作案中,张树军指使魏强、梁洪超、刘大卫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又令魏强、梁洪超、刘大卫等人穿上有反光标志、背部印有“警察”字样的警服、布置隔离墩、手拿尺子和本子、进行拍照等行为,足以使常人认为是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其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现场照片,反映了其冒充交警勘查事故的主观意图,而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尸检报告作为理赔的材料,使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现场照片是交警提供的证据,故冒充交警勘查事故现场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魏强及其辩护人、梁洪超及其辩护人辩称在第九起作案中未穿警服冒充警察勘查现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社区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刘华田、周晓雨、孙华涛、赵国强、高风新、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于振洋、谈家夫适用缓刑不至于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大卫已羁押的30日,予以折抵刑期。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的保险制度,保护保险机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树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建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梁洪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大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对被告人周晓雨、赵国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华田、孙华涛、高风新、王文武、陈学钢、刘志勇、于振洋、谈家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树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建林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洪超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大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华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晓雨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孙华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缓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赵国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高风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文武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陈学钢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刘志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于振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谈家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未追回的赃款401314.50元继续向被告人张树军追缴,返还被害人。


十七、作案工具拖拉机一辆、海尔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吕延东


审 判 员  冯丽敏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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