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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案例:豪车入水蹊跷,司法鉴定拒赔!

  • 2021年02月22日
  • 18:09
  • 来源:A爱理赔
  • 作者: 爱理赔

2019年9月份某天夜里,李某报案称驾驶一辆二手途锐越野车冲入路边水塘,车辆被淹接近报废。二手豪车、夜晚事故、出险路段无监控、单方事故......,种种迹象表明该案有欺诈风险,保险公司与处理该案交警沟通,移交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专业鉴定结论下,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即使后期李某诉讼,法院亦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有据,判决李某败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借鉴该案,对于疑似欺诈案件,在调查取证的同时,重点在事故认定环节提起司法鉴定,还原事故真相。


司法鉴定结论


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驾驶的冀J×××××号“途锐”越野车事故成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经鉴定,冀J×××××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正常行驶情况下,在此路段无法实现沿陡坡车辙痕迹驶入水沟中。”


判决书


李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921民初12**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中华保险大厦。

负责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526054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女,汉族,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1995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5日20时10分,李某某驾驶冀J×××××号车在源水路沧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查,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司在提供的鉴定报告第六页看出,车辆如果需要开进水沟需要车速低于5km/h,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车辆的投保情况及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施救费数额、鉴定费数额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冀J×××××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赵某某。2018年6月17日,赵某某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一次性退还给赵某某购车款205000元整,王某某将车牌号为冀J×××××途锐汽车退还给被执行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冀J×××××号车卖给原告李某某。


2019年9月25日,原告李某某驾驶冀J×××××号车在北路段行驶时驶入沟内。为救援车辆,花费施救费1600元。


2019年9月28日,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驾驶的冀J×××××号“途锐”越野车事故成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经鉴定,冀J×××××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正常行驶情况下,在此路段无法实现沿陡坡车辙痕迹驶入水沟中。”


2019年11月15日,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13092112019000086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中载明:“2019年9月25日20时53分57秒,接到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北路段一辆大众越野车驶入沟内,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的陈述与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且该事故发生路段无监控设备。经调查该事故存在,但无法查清事故成因。”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冀J×××××号车的损失进行鉴定。2020年4月21日,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SHEFYC20200123的公估报告书,公估结论为:“根据委托人委托内容,公估人最终确定车冀J×××××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零柒拾贰圆整(¥204072)。”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4285元。


2019年5月23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冀J×××××号车投保车损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24日00:00:00起至2020年5月23日23:59:59止。


本院认为,根据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冀J×××××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正常行驶情况下,在此路段无法实现沿陡坡车辙痕迹驶入水沟中。由此可推断,冀J×××××号最终在沟内的结果不是由正常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故冀J×××××号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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