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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其他车辆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损失由谁赔偿?

  • 2021年01月23日
  •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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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车同向行驶,A车违规变道,B车避让不及,撞到隔离护栏造成损害,A车未与B车发生碰撞,A车对B车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吗?什么是无接触交通事故?损失如何赔偿?请看以下系列案例!

一、案情回顾

案例1、小客车右转不慎与同向行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案例

2020年5月某日11时04分,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市某区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段时,遇潘某驾驶小型客车同向沿该路由东向西至该处右转弯驶出某大道,由于刘某注意观察不够,操作不当,

加之潘某进出道路时,未停车瞭望让道路内其他车辆先行,致使刘某不慎摔倒(两车未接触),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刘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鉴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对该事故的形成所起的作用相当,故刘某、潘某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后被鉴定十级伤残。损失共计22万元。

潘某驾驶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

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刘某与潘某的车辆未发生接触为由拒赔。就损失赔偿问题,刘某将潘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为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并不是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向刘某支付120900元;在商业险额度内向刘某支付剩余损失的50%,共计48168.44元。

案例2、电动三轮车超车不慎致被超车辆撞到水泥防护桩导致车主死亡案例

2019年10月某日,仇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当涂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镇某路段超越同方向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过程中,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到路边水泥防护桩,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半月后死亡。

交警经勘察事故现场后,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仇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报警。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就吴某死亡的损失赔偿问题,仇某认为,本案是无接触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证明仇某是违章超车,不应认定仇承担事故责任。

吴某的家属无奈将仇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仇某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部门,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作为重要的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使用。如无足够的相反证据,一般应认定其效力。事故责任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认定。

本案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过程科学、严谨,结果客观、真实,符合客观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故判决如下:仇某赔偿吴某家属因吴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50984元。

案例3、重型货车左转弯不慎导致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避让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11月某日15时,黄某饮醉酒后(175㎎/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由浦北往合浦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口,遇前方同向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驶入洪昌沙场,

在此过程中黄某所驾摩托车失控冲出西侧路外,碰撞路边的路桩及路树后摔入水田内,造成黄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证明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但由于其驾驶车辆与林某驾驶的车辆未发生接触碰撞,经过调查无法认定黄某发生交通事故与林某驾驶车辆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该事故不予作出责任认定。

黄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75天。

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失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黄某将林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与受伤的结果应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黄某所举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受伤与林某驾车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证明黄某的涉案车辆或其本人与林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碰撞接触痕迹,无证据证明林某在驾驶车辆时存在过错导致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结果的发生。认定黄某举证不能,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没有相撞,双方没有发生“接触”,

但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实施左转弯,引发同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该车后面紧急避让不当而失控摔倒,林某的行为与黄某受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原因力的作用,

故本次事故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即双方之间没有车辆碰撞或接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该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不一定取决于肇事车有违章行为,还要看该车有无过失和过错行为。

本案中,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实施左转弯,势必要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即进行瞭望、减速,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确定无危险后才可以左转驶入路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等相关规定,

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没有尽到充分的观察和注意义务,亦没有让直行车优先通过,并确保后方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左转弯,故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但本次事故中,黄某属于醉酒后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一审认为鉴定结论证明黄某的涉案车辆或其本人与林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碰撞接触痕迹、无证据证明林某在驾驶车辆时存在过错导致黄东昌因交通事故受伤结果的发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最后,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黄某损失419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剩余损失的20%的35306.77元。

二、案件点评: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以接触为必要条件,而应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在道路上发生两车或多车的交通事故,两车或多车一定需要碰撞接触吗?其实不一定。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视频,有的车辆违规变道,导致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避让不及,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的情形。对于被迫避让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违规变道的车辆肯定负有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过错或意外,并不以接触为前提。而以交通事故参与者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在道路上行驶,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因机动车为高速交通工具,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危险性较高,故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未尽到谨慎的义务,造成损害就需要赔偿。

另外,无论发生有接触或无接触的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员等,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等等。

三、以上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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