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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拒保案例:双方多次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存在哪些风险?

  • 2021年01月13日
  •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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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承包合同签署及履行后,因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双方经数次仲裁或诉讼。承包人再次起诉索要工程款,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保险公司能承保吗?如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理由是什么?以下诉责险拒保案例告诉你原因!


一、案情简介


(一)工程合同履行后双方对工程造价金额产生争议


2011年4月,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地产公司)拟在宝鸡开发东湖花园城住宅小区(简称东湖花园)。经招标,宝鸡市B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简称B建筑公司)中标了东湖花园6号楼的工程施工。


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工期500天。工程造价为综合单价方式。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产生争议,须到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


2013年5月工程完工。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变更增项等事由,进行造价决算时,双方无法就工程总价金额达成一致。B建筑公司认为A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A地产公司认为已超付工程款。


(二)仲裁裁决书裁决A地产公司支付B建筑公司工程款


2015年4月,B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A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00万元。


仲裁期间,仲裁委委托第三方造价审计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鉴定。根据审计报告审计的工程造价,减去已付工程款,差额为600万元。


2015年12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A地产公司应向B建筑工程支付拖欠工程款600万元。


(三)仲裁裁决书被法院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作出后,A地产公司认为B建筑公司伪造证据欺骗仲裁委。因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裁决一旦做出即有效。但如果一方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有问题,可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6年1月,A地产公司向宝鸡市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


宝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月作出裁定书,认定:


B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虚假的施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上述伪造的证据作为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依据,影响了仲裁裁决结果,因此裁定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书。


(四)B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工程款


撤销仲裁裁定书下达后,A地产公司又支付B建筑公司工程款480万元。至此,A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欠款金额已支付完毕。


但B建筑公司认为A地产公司还拖欠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等400万元。


2019年3月,B建筑公司因此以A地产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归还工程款及利息400万元。


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B建筑公司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B建筑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后,认为本案保全错误的风险高,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存在数个高风险因素。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本案管辖存在问题


本案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产生争议后须到宝鸡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虽2015年双方仲裁裁决的结果被法院裁定撤销,但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该仲裁约定仍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B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如果B建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述申请经法院审查成立,法院即不能再继续审理本案,双方仍须到仲裁委仲裁解决争议。


如须了解仲裁相关规定,请参阅以下文章:


诉责险投保案例分享系列五十八 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可投保诉责险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案例分享系列之一 约定仲裁的借贷纠纷案件可投保仲裁保全险


(二)本案的事实不清晰


本案双方对工程造价金额争议很大,且经过仲裁委仲裁和中级法院的撤销仲裁两次的纠纷解决。


本次诉讼依据的是仲裁委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工程造价的审计结果。因仲裁裁决已被法院撤销,该审计报告已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原告存在伪造证据的前科。目前也无其他证据。也就是本次诉讼的证据不足,本案的判决结果难以预估。


(三)本案为诉责险出险的高风险案件


本案因工程款争议,双方多次诉讼和仲裁,也就是双方均习惯于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本次诉讼如果我司承保了诉责险,一旦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A地产公司极有可能提起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了B建筑公司的诉责险,A地产公司会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届时会将保险公司拖入诉讼的泥潭。


(四)启示


双方多次诉讼或仲裁,说明双方对事实的分歧较大。此类案件,双方的矛盾冲突已经超出了就事论事的范畴,双方均不太理性,诉讼有可能没完没了(俗称“缠讼”)。


因诉责险的条款约定,索赔需要经法院判决确定。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会被一并起诉。即使最终法院判决保全没有错误,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参与诉讼发生的聘请律师的花费等费用有可能也是一笔不少的支出。


行业有笔索赔7000万元的保全错误赔偿诉讼,一审保险公司胜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一审聘请律师的费用已达200多万元。这是诉责险承保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此类多次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列为诉责险承保中的高风险案件,保险公司要慎重承保。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合同、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定书、造价审计报告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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